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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法律诠释/齐艳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5:31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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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法律诠释

文/齐艳铭


一、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物流(英文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或TPL),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Contractlogistics),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概念。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根据定义,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



二、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征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自营物流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范畴,只有独立的第三方物流才在物流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提供物流服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它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因而属于我国商法(Commercial law)调整的范畴。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第三方物流作为商主体和商行为等两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做一阐述:
(一)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商主体特征)
1、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独立的商法人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依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注册成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这一点是其与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根本区别。生产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核心任务是立足企业内部,为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回收等活动提供物流支持。物流事业部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法律上不必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第三方物流企业须立足市场,面向社会众多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其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公司设立的总趋势是采取准则主义,即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做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设立公司。但在我国部分地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物流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尚不成熟,政府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贯彻落实政府宏观层面的物流产业政策和规划,实践中政府对物流发展大多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这就使得物流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表现出浓厚的行政许可主义色彩。
3、 第三方物流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在事实上形成了企业集团
依靠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撑,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彼此能够互相信任,才能取得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一般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总部与各成员企业之间大多采取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等组织模式。从关联关系来看,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均在事实上构成了企业集团。
4、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是战略性的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关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并非偶尔一次两次的市场交易,在交易维持了一段时期之后,客户将更加依赖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有现成的物流解决方案,这比客户自己去做显得更加专业,所以客户都非常愿意把物流外包(Outsourcing)出去,从而第三方物流和客户之间在经济上就构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供应链(Supply chain)关系。为保持供应链关系的稳定,双方便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合作双赢的战略性的物流联盟。
(二) 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商行为特征)
1、 须以营利性为目的
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时也是商行为的特性。第三方物流活动作为商行为,就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绿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军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灾害物流(如SARS疫情、洪水灾害期间的物流)等以社会公益或国防利益为目的,企业物流(Internal logistics)则以为本企业生产提供物流支持为目的。也正因为此,第三方物流才成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
2、 须是经营性行为
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第三方物流是经营性行为,表明其与特定时期才会存在的灾害物流、军事物流截然不同。另外,企业内部的物流事业部在为本企业提供物流支持的同时,也可能偶尔对外承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营利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其核心任务,因而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所以它并不构成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
3、 须注重商事效率
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有高效益。从第三方物流的实践来看,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证券化,前者如标准的物流格式合同,后者如海事运输中的提单。
4、 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物流行业的特性决定了信息资源须在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和客户之间共享,而共享信息说明第三方物流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同时,第三方物流须协助客户解决系统的物流方案,解决方案的过程必然涉及到客户的经营手段、经营方法以及经营经验等企业管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这些经营管理问题往往就是客户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第三方物流是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的商行为。
5、 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
按照合同法,一方未能及时、准确和安全地履约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落空,因此也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第三方物流,其产业特性和行业惯例决定了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未能及时、准确和安全地履约往往导致当事人缔约目的完全落空,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诸多案例支持了这一结论。
6、 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
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过程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对于第三方物流来讲,较好的例子是物流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众所周知,物流活动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投保属于为客户代理保险的行为,但实践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笔者认为这便是典型的代理行为非显名主义。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在合同法上称为间接代理,其行为的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移转于本人”。
三、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将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为方便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笔者将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大致地分为以下几种:
(一) 初级模式
这种模式表现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处理货物。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站在自己公司物流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的区别不大,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运作过程中诸如分拣包装、条码生成、优选货运路线和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运输、仓储合同项下的委托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刚刚起步,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均属于这种经营模式。
(二) 初级模式的变异
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运代理等行业,因此,第三方物流在发展的初级模式上呈现出依托其他各种经营业态发展的特色,其中主要有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等。例如,分销商除了转移货物所有权之外,还会向上下游企业延伸货物运输、储存保管、二次分装、送货上门(配送)、代收货款等物流增值服务,但从根本上说该货物分销应该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再例如,仓库所有者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一部分属于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属于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委托合同。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这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这种变异的经营模式表现出我国第三方物流产业发展的极不完善性。
(三) 中级模式
这种模式表现为:由货主以外的专业企业代替进行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的物流形态。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保有物流作业能力,也就是说可以没有物流设施和运输工具,不直接从事运输、保管等作业活动,只是负责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物流系统运营承担责任,具体的作业可以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输、仓储企业等去完成。
这种经营模式与初级模式的不同主要在于物流系统设计和部分物流作业外包(Outsourcing)方面。在中级经营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物流系统的设计,至于外包的部分作业是其非核心业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在物流系统设计方面的法律性质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至于业务外包,一般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货主以外的其他企业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并不当然转移于货主;除非业务外包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其法律效果则有可能间接地转移于货主。
(四) 高级模式
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优势在于运输和仓储,但其在跨越整个供应链运作及真正整合供应链流程方面缺乏相应的战略专业技术,因此国外一些成熟的专业咨询公司如埃森哲咨询提出了第四方物流的概念。第四方物流的本义是从集中于仓储和运输的提供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到提供更加集成的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发展,所以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高级模式的升级。除了仓储运输服务,第四方物流还提供包括供应链管理和解决方案、管理变革能力和增值服务,其成功的关键是以行业内最佳的方案为客户提供服务与技术。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提供商出具的咨询报告、管理建议书、解决方案等均是智力型劳动成果,因此在法律关系上仍然属于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
从表面上看,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以提供运输、仓储等劳务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不过是某种劳务给付的定型化而已;委托合同比运输、仓储等劳务类合同更具有包容性,是劳务类合同的基础合同。业务外包活动中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其基础仍然是由委托合同关系确立的。另外,物流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可以概括地认为是民商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不清楚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而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在当前运输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货主企业往往提出苛刻的要求:货物自交由承运人之后,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应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这种约定,对承运方非常不利:其一,货损原因除货方和承运方造成外,还可能有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笼统的约定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不公平的;其二,承运方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在货物赔偿方面设置了免陪额,所以,因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造成货损时,承运方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却要全额赔偿货方,白白遭受了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如果按照第三方物流是委托合同关系的理论来解释,如遇非承运人原因(免责除外)导致货损情形,货方应该承担风险;承运人投保属于为货方保险的委托代理行为,因此保险行为的后果得直接归于货方(委托人),保险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则应该由货方(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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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府办[2007]11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单位: 昌江县 实施日期: 2007.08.22

备案登记号:QSF-2007-130014

题注:


昌府办[2007]115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一)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设施。
(二)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设施为公益性广告设施。
(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的广告设施。
第四条 昌江黎族自治县建设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编制本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送建设局审查备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本县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建设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权实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所得收入和非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空间资源利用费全部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佣金、公告费、评估费等成本费用, 50%用于县建设局的广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经费以及大型活动公益广告的宣传费用,其余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收入,作为预留资金用于城市技术设施购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 由县建设局负责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拟定拍卖底价、挂牌交易等事务;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并监督户外广告竞价拍卖工作。
第十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出让交易。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签订成交合同,并按成交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申请批准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行使或者协议出让,但应当按照同一区域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使用权平均出让价格的30%向县政府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
对某些不适宜公开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类别,应协同县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如占用公共绿化地带的企事业单位招牌等。
第二十一条 以公开出让交易、依法转让、利用自有产权或者协议利用他人建(构)筑物等方式,获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县建设局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设置权期限内,需要变更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局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大型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可以在公开出让时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在活动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县建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期满应自行清除。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期间,为加强活动的宣传力度,在规定时间段内,需临时占用已拍卖的广告位,其经营者应无条件提供相应广告牌位作为公益广告,并协助作好安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设置权和广告设施由政府收回。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权由县建设局重新出让。再次出让过程中,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权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县建设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需要变更户外招牌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可以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设计制作。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招牌广告,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广告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县建设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设置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并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以通过协议或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下同)。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继续取得设置权又不按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未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共交通企业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由县建设局追缴空间资源利用费,并处以应全额缴纳的空间资源利用费的一倍数额的罚款。
有上述第(一)(二)(三)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有上述第(四)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县建设局可以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 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设置许可,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合法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建设局给予撤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或者同时给予停止发布广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建设局按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由县建设局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由县建设局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技术、安全规范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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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职 务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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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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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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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席 │  │  │  │  │   │  │  │     │
│ 副主席 │850 │ 97│1090│121 │1330 │1450│  │     │
│     │  │0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副总理 │  │  │  │  │   │  │  │     │
│ 国务委员│680 │ 78│890 │995 │1100 │1205│1310│     │
│     │  │5  │  │  │   │  │  │     │
├─────┼──┼──┼──┼──┼───┼──┼──┼─────┤
│ 部 长 │  │  │  │  │   │  │  │     │
│ 省 长 │560 │ 65│740 │830 │920  │1010│1100│1190   │
│     │  │0  │  │  │   │  │  │     │
├─────┼──┼──┼──┼──┼───┼──┼──┼─────┤
│ 副部长 │  │  │  │  │   │  │  │     │
│ 副省长 │460 │ 54│620 │700 │780  │860 │940 │1020 1100 │
│     │  │0  │  │  │   │  │  │     │
├─────┼──┼──┼──┼──┼───┼──┼──┼─────┤
│  司 长│  │  │  │  │   │  │  │     │
│ 厅、局长│365 │ 43│505 │575 │645  │715 │785 │855 925  │
│ 副司长 │  │5  │  │  │   │  │  │     │
├─────┼──┼──┼──┼──┼───┼──┼──┼─────┤
│副厅、局长│295 │ 35│415 │475 │535  │595 │655 │725 775  │
│     │  │5  │  │  │   │  │  │     │
│ 处 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 长 │240 │ 29│340 │390 │440  │490 │540 │590 640  │
│  副处长│  │0  │  │  │   │  │  │     │
├─────┼──┼──┼──┼──┼───┼──┼──┼─────┤
│  副县长│195 │ 23│275 │315 │355  │395 │435 │475 515  │
│     │  │5  │  │  │   │  │  │     │
├─────┼──┼──┼──┼──┼───┼──┼──┼─────┤
│ 科 长 │  │  │  │  │   │  │  │     │
│ 主任科员│160 │ 19│220 │250 │280  │310 │340 │377 400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副科长 │136 │ 15│180 │202 │224  │246 │268 │290 312  │
│副主任科员│  │8  │  │  │   │  │  │     │
├─────┼──┼──┼──┼──┼───┼──┼──┼─────┤
│ 科 员 │117 │ 13│149 │165 │181  │197 │213 │229 245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办事员 │100 │ 11│126 │139 │152  │165 │178 │191 204  │
│     │  │3  │  │  │   │  │  │     │
├─────┴──┴──┴──┴──┴───┴──┴
│附表二:
│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  单位:元/月
├────────┬─────────────────
│  技术等级  │  岗 位 工 资           │
│        ├──┬──┬──┬───┬─────│
│  (职务)   │ l │  2│  3│  4 │  5   │
├────────┼──┼──┼──┼───┼─────┤
│  高级技师  │ 34│375 │401 │434  │467    │
│        │9  │  │  │   │     │
├────────┼──┼──┼──┼───┼─────┤
│  技 师   │ 30│327 │349 │371  │399    │
│        │5  │  │  │   │     │
├────────┼──┼──┼──┼───┼─────┤
│  高级工   │ 27│296 │314 │332  │355    │
│        │8  │  │  │   │     │
├────────┼──┼──┼──┼───┼─────┤
│  中级工   │ 25│274 │289 │304  │324    │
│        │9  │  │  │   │     │
├────────┼──┼──┼──┼───┼─────┤
│  初级工   │ 25│263 │276 │289  │307    │
│        │0  │  │  │   │     │
└────────┴──┴──┴──┴───┴─────┘

 ──────┬ ──────────────┬┬──────┬──┬──┐
│     ││              ││ 级别工资 │ 基│ 工│
│     ├│              ││      │ 础│ 龄│
│ 标准化  │┼──┬──┬──┬──┬──┤├──┬───┤  │  │
│     ││  │  │  │  │  ││  │   │ 工│ 工│
│职务   ││ 10│ 11│ 12│ 13│ 14││级 │工资 │  │  │
├─────┼│  │  │  │  │  ││别 │标准 │ 资│ 资│
│ 主 席 │┼──┼──┼──┼──┼──┤├──┼───┼──┼──┤
│ 副主席 ││  │  │  │  │  ││ 一 │1166 │230 │  │
│     ││  │  │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  ││ 二 │1030 │230 │  │
│ 副总理 │┼──┼──┼──┼──┼──┤├──┼───┼──┤  │
│ 国务委员││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903  │230 │  │
│ 部 长 │┼──┼──┼──┼──┼──┤├──┼───┼──┤  │
│ 省 长 ││  │  │  │  │  ││  │   │  │  │
├─────┼│  │  │  │  │  ││四 │790  │230 │  │
│ 副部长 │┼──┼──┼──┼──┼──┤├──┼───┼──┤  │
│ 副省长 ││  │  │  │  │  ││五 │ 686 │230 │每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
│  司 长│┼──┼──┼──┼──┼──┤├──┼───┼──┤  │
│ 厅、局长││  │  │  │  │  ││六 │ 586 │230 │作 │
│ 副司长 ││ 99│  │  │  │  ││  │   │  │  │
├─────┼│5  │  │  │  │  ││七 │ 490 │230 │一 │
│副厅、局长│┼──┼──┼──┼──┼──┤├──┼───┼──┤  │
│     ││ 83│  │  │  │  ││  │   │  │年 │
│ 处 长 ││5  │  │  │  │  │├──┼───┼──┤  │
│     ││  │  │  │  │  ││八 │ 408 │230 │按 │
├─────┼│  │  │  │  │  ││  │   │  │一 │
│ 县 长 │┼──┼──┼──┼──┼──┤├──┼───┼──┤  │
│  副处长││ 69│740 │  │  │  ││九 │ 340 │230 │元 │
├─────┼│0  │  │  │  │  ││十 │ 281 │230 │发 │
│  副县长│┼──┼──┼──┼──┼──┤├──┼───┼──┤  │
├─────┼│ 55│595 │  │  │  ││  │   │  │给 │
│     ││5  │  │  │  │  ││  │   │  │  │
│ 科 长 │┼──┼──┼──┼──┼──┤├──┼───┼──┤  │
│ 主任科员││  │  │  │  │  ││十一│ 231 │230 │  │
│     ││ 43│460 │490 │  │  ││  │   │  │  │
│     ││0  │  │  │  │  │├──┼───┼──┤  │
├─────┼│  │  │  │  │  ││十二│ 190 │230 │  │
│ 副科长 │┼──┼──┼──┼──┼──┤├──┼───┼──┤  │
│副主任科员││ 33│356 │378 │  │  ││十三│ 158 │230 │  │
├─────┼│4  │  │  │  │  ││  │   │  │  │
│ 科 员 │┼──┼──┼──┼──┼──┤├──┼───┼──┤  │
├─────┼│ 26│277 │293 │309 │325 ││十四│ 133 │230 │  │
│     ││1  │  │  │  │  ││  │   │  │  │
│     │┼──┼──┼──┼──┼──┤├──┼───┼──┤  │
│ 办事员 ││  │  │  │  │  ││  │   │  │  │
├─────┴│ 21│230 │243 │256 │269 ││十五│ 115 │230 │  │
│     ││7  │  │  │  │  ││  │   │  │  │
        ┴──┴──┴──┴──┴──┴┴──┴───┴──┴──┤
├────────┬──────────────────────────┬───── ┬ ─
│  技术等级  │                          │  技术等级│
│        ├┬──────┬──┬──┬──┬──┬───┬──┤      │
│  (职务)   ││  6  7 │  8│  9│ 10│ 11│  12│ 13│ (职务)工资│
├────────┼┼──────┼──┼──┼──┼──┼───┼──┼───── ┼ ─
│  高级技师  ││500 533  │566 │599 │632 │665 │   │  │  149  │
├────────┼┼──────┼──┼──┼──┼──┼───┼──┼───── ┼ ─
│  技 师    ││427 455   │483 │511 │539 │567 │595  │  │  120  │
├────────┼┼──────┼──┼──┼──┼──┼───┼──┼───── ┼ ─
│  高级工   ││378 401   │424 │447 │470 │493 │516  │539 │  100  │
├────────┼┼──────┼──┼──┼──┼──┼───┼──┼───── ┼ ─
│  中级工   ││344 364   │384 │404 │424 │444 │464  │484 │  80   │
├────────┼┼──────┼──┼──┼──┼──┼───┼──┼───── ┼ ─
│  初级工   ││325 343   │361 │379 │397 │415 │433  │451 │  65   │
└────────┴┴──────┴──┴──┴──┴──┴───┴──┴───── ┼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
  单位:元/月
  ┌────┬─┬──┬─┬──┬──┬─┬─┬─┬─┬──┐
│  档次│ 1│ 2 │ 3│  4│  5│ 6│ 7│ 8│ 9│10│
├────┼─┼──┼─┼──┼──┼─┼─┼─┼─┼──┤
│岗位工资│30│ 31│32│343 │359 │37│39│41│43│451│    │ │5  │ │  │  │ │ │ │ │

│    │3 │  │7 │  │  │5 │1 │1 │1│  │
└────┴─┴──┴─┴──┴──┴─┴─┴─┴─┴──┘
┌──── ┬──┬──┬───┬───┬───┬───┬───┐
│  档次 │ 10│ 11│  12│  13│  14│15│  16│
├──── ┼──┼──┼───┼───┼───┼───┼───┤
│岗位工资 │ 45│471 │491  │511  │531  │551      │1  │  │   │   │   │
│571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