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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研究/兰绍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1:08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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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研究

兰绍江


鞋印,是在犯罪现场上出现率较高的一种物证。通过对鞋印及嫌疑鞋子形态特征的检验和评断,可以确认到过现场的鞋子。这些物证及经检验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重要的间接证据。然而,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将当时穿用的鞋子丢掉、毁坏,使侦查机关无从提取嫌疑鞋以供检验;有的故意破坏鞋底表面形态特征 (如:用烧、烙、挫、切、挖等办法),使该鞋子完全失去检验条件;此外,有时因侦查工作延误时间过长,提取到的嫌疑鞋又经长时间穿用或修理,使鞋底原有形态特征面目皆非,给检验造成很大困难。因此,研究鞋底表面某些可以再现的特征,并通过再现这些特征的方法为证实犯罪、揭露犯罪人提供新的间接证据,是侦查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而且,目前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鞋底表面可能再现的特征只能是反映人身固有特性的常态磨损特征。本文仅就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同一认定价值及其再现的可能性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概念及其价值
目前,鞋印检验中所利用的形态特征,依其形成原因可分为三类:
1·在鞋底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特征。如:花纹的种类、布局,鞋底表面细小花纹的分布和特殊形态,制作中形成的气孔、注料痕,切边时形成的表面花纹的特定分布及流向等等。这类特征的特定性很强,可以做为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但这类特征依附原来的特定鞋底而存在,一旦失去这双鞋子,则无法予以恢复。
2·在鞋子穿用、修理过程中由一些外在偶然性因素作用而形成的特征。如,割划痕、缺损、补丁、烧灼痕,鞋丁等的分布、位置、形态。这类特征的特定性极强,在同一认定中的利用价值最高。但这类特征均为若干偶然性因素随机组合作用的结果,再现形成这些特征的条件是不可能的,因此恢复再现这类特征亦不可能。
3·人在穿鞋行走运动中形成的鞋底磨损特征。磨损特征是人在行走运动时,鞋底同地面相互摩擦作用的结果,它在同一认定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在天津市公安局查阅的159件鞋印鉴定统计,运用磨损特征进行同一认定的有92件,占57.9%,其中单纯以磨损特征作为同一认定依据的84件,磨损特征与其他特征结合运用的8件。
在鞋印检验实践中,又可将磨损特征依其在其他鞋底上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和出现率的高低而分为两种,
(1)种类特征 (或称一般特征)。包括磨损的程度、部位和一般形状。
(2)特定特征 (或称细节特征)。包括:
特殊 (罕见)的磨损形态;
几处磨损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磨损而形成鞋底花纹深浅的变化;
因磨损而形成鞋底花纹表面形态的变化;
磨损部位内残留鞋底花纹的分布和数量;
磨损部位周围边缘花纹的形状和分布;
磨损部位以外的鞋底花纹的数量和分布;
鞋底附属物 (如绊、带、帽)因磨损而形成的变形;
因磨损形成的孔洞、缺损的部位及形态。
上述特征中,有一种是因外在的偶然性机械力作用,如攀登、跄擦等特殊动作或鞋底某部位凹凸变形等原因形成的特殊磨损,这种磨损不是在人正常行走运动中所形成的,称之为"非常态磨损特征"。另一种是人在穿鞋正常行走运动中逐渐形成的鞋底磨损,称之为"常态磨损特征"。人在行走运动时,鞋底表面沿地面滑动或具有滑动的趋势,因而在与地面接触部位产生阻止相对滑动的摩擦力。在摩擦力的作用下(包括凹凸不平引起的啮合、分子间的吸引、电荷转移而引起的静电吸引),鞋底表面物质颗粒逐渐脱落而形成磨损特征。
摩擦力的大小同正压力的大小成正比(F=KP)也就是说,鞋底常态磨损的分布同鞋底压力分布有直接关系。人在行走运动中影响鞋底压力分布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脚掌的构造与形态
每个人的脚都由趾骨、跖骨、楔骨、舟状骨、距骨、骰骨、跟骨等二十六块骨构成支架,在其掌侧的深层、浅层有固定数目的肌肉和筋膜,表层被覆较厚的皮肤,共同构成脚掌侧的形态。每个人脚的构造虽然相同,但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发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骨块及肌肉的个体形态产生差异,互相联结搭配也有个人特点,因而使各人脚掌侧 (包括趾、掌、弓、锺)各部分的表面形态呈现出许多差别。刑事技术部门在赤足印的检验中将人脚掌各部位形态分成若干种类,根据这些特征的综合评断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由于脚掌形态上的差别,使人在行走运动中脚掌作用于鞋底的压力分布图象各具特点,从而形成常态磨损特征的特定性。
2·行走运动规律
每个人行走运动都有自己的习惯特点,这些习惯特点的生理机制在于后天形成的大脑皮层动力定型。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各项运动都是在中枢神经系统复杂活动支配下的多环节运动。行走运动受各运动器官生理结构以及心理、训练、职业、年龄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内外界的各种刺激依一定顺序反复作用于大脑皮层,逐渐形成一套比较稳定的神经联系系统——行走运动的皮层动力定型。在动力定型支配下,人在行走运动中的各个器官依照一定的规律在时间和空间上互相协调,成为习惯性的自律运动。这一运动表现为步幅、步态、步频等方面的个人特征,使脚掌压力分布图象人各不同,进一步形成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特定性。
为进一步认识和说明鞋底常态磨损特征人各不同的特性,我们在安徽省淮北市和江苏省徐州市采取了500人的鞋印进行分析。
采样对象:500人均系18——25岁的男性青年战士。其中淮北武装民警、消防民警200人,徐州83230、83233部队战士300人。
提取方法:每人穿自己的旧军用解放胶鞋,鞋底均匀涂以油墨,以步行方式从预先准备好的纸张上走过。同时捺印赤足印及拍照鞋底照片,以备参考。
经用我们设计的"方格矩分析编码法",对上述500份鞋印的常态磨损分析结果表明,鞋底常态磨损具有人各不同的特征。根据磨损的部位、程度、范围、形状、互相搭配以及磨损的细节特征,可以对不同鞋的穿用人进行是否同一的检验。
利用常态磨损特征进行鞋子的同一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运用常态磨损特征对两双鞋子的穿用人进行同一认定也有案例记载。如:1980年5月9日,甘肃省民勤县某公社XXX被杀案,在距现场104米处提取作案人抛弃的染有被害人血迹的旧布底鞋一双,后又在嫌疑人桑XX家中提取其平时穿用的旧布底鞋一双。经公安部126研究所痕迹室对两双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部位、形状、大小及相互搭配关系等进行检验,确认两双鞋为同一人穿用。桑犯被逮捕后,供认了杀人及抛鞋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基础与方法
鞋底常态磨损特征的形成主要在于人身固有的脚掌形态和行走动作习惯,这些均为人身所固有的特性,并非鞋底本身的特性,也非外在机械力的特性。以上两种形成常态磨损特征的人身特性均具有相对稳定性。脚掌的表面形态以脚的骨骼、肌肉、韧带构造的稳定性为基础,除了生长发育、损伤等因素影响外,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明显变化。人的行走运动动力定型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固定联系的条件反射,这个动力定型一经形成,人在行走时,条件反射就会按固定联系依次再现,从而减轻皮质细胞的工作负担,这是大脑皮层的一种保护性本能。除非运动器官损伤、严重疾病或长时间训练,这个动力定型在一定年龄阶段内是不会有显著改变的。因此,每个人穿鞋所形成的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具备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即使换穿了鞋,只要鞋子种类相同,穿用条件相似,所形成的常态磨损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有可能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使常态磨损特征在另外的承受鞋底上再现。
在实验中,除了将常态磨损特征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做为理论依据外,还须考虑它在承受体上的反映性问题,也就是要考虑鞋底表面花纹结构和材料性质对磨损特征的影响。因此,在进行模拟实验时,应选用与原鞋的种类、型号、花纹结构一致 (或极为近似)的实验鞋。
此外,用普通的鞋子进行模拟实验,需数月、甚至数年之久,这样就丧失了模拟实验的实用价值。因此必须制作软质模拟鞋底,附着在选定的实验鞋底上,以便在很短的时间内再现穿用人的常态磨损特征。
1、模拟鞋底材料的选择:
模拟鞋底需要在柔韧、弹性、细腻、稳定等方面同真正的鞋底近似,同时其耐磨强度又很低。经多次实验证明,用乳剂型聚氯乙烯增塑糊较理想。聚氯乙烯 (PVC)树酯是一种价格便宜、性质稳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加人高沸点的有机物——增塑剂可使之变得柔软而有弹性,增塑剂加得越多,塑料成品越柔韧。根据需要加人适量的填料 (如石膏粉或炭酸钙),既可以降低成本,又可降低其耐磨强度。PVC树酯同增塑剂的相溶性取决于二者之间的溶解度参数,溶解度参数越接近,相溶性越好。因此我们选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做为增塑剂 (PVC溶解度参数9·5,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溶解度参数9·4)。聚氯乙烯属于热塑性塑料,需要一定的温度固化成型。增塑糊在800C时开始胶凝,温度继续上开,塑化开始,随着温度的升高,物料渐渐发挥出其良好的物理性能,到160oC左右可以完全塑化,各种物理性能 (包括耐磨强度)达到最优。温度继续升高,PVC将会分解焦化。因此,必须适当控制温度,使其达到所需的性能。经多次实验证明,较理想的成型温度为12OoC左右。
2、制作模拟鞋底的方法:
(1)制作鞋底模型:根据实验鞋 (或现场鞋印)选择好种类、型号、花纹相同的鞋作为正模型;以备复制负模型。再准备一个木制长方形模型(或就地挖长方形土坑),其长、宽、深度要适合于一个鞋模大小,内衬纸。将石膏液调好倒入木模型内,刮除气泡和杂质。在正模鞋底表面涂以油脂 (如DBP或食用油)作脱模剂,然后轻轻压人石膏液中,待鞋被石膏粘住后即可放手。凝固后,取下鞋子,将制成的鞋底负模型晾干备用。
(2)准备原料:
底料配制: 乳剂型PVC粉末 100克
石膏粉 (硫酸钙) 50克
DBP lO0毫升
以上材料充分混合搅拌成糊。
衬料配制: PVC lO0克
DBP lO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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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入股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入股,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3,其出资额(包括企业职工集体股)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0%;
(二)企业内部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表决方式实行1人1票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
(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六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经资产所有人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企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第八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投资协议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缴纳期限;
(三)设立企业拟用名称、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
(四)受委托办理核准登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投资人应当在投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四)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五)股东权利和义务;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
(七)企业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九)企业终止事由及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十)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代表)大会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
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企业章程内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第十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歇业、被依法责令关闭、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法院破产裁定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批准文件;
(三)清算组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一并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股份合作制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7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太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推进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应急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科学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市应急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聘任,接受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管理,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条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结合实际,市政府聘请应急管理专家25人。其中,自然灾害类5人、事故灾难类5人、公共卫生类5人、社会安全类5人、综合管理类5人。
第四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应急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纲领、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较高政策水平;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备较高科研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职务,现已离任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且具有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经验、决策支持及技术咨询能力,在应急管理相关学术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三)热心应急管理工作,有事业心和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公正办事,坚持原则,工作高效,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能在精力和时间上保证参加专家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市应急办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函,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推荐;或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市应急办推荐、自荐;
(二)应聘人填写《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推荐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并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应急办;
(三)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核、选拔,公布受聘专家名单,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聘任书》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证》。
第六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七条 应急专家组实行首席专家制。
(一)专家组按类别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5个组,每组设1名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由市应急办任命,在市应急办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首席专家可以召集本组成员开展调研、研讨活动,向相关领导提供应急管理意见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席专家召集本领域相关专家提供处置意见建议,组织突发事件善后评估;
(三)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多个领域时,主要涉及领域首席专家在听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代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全体专家向现场指挥领导提出最终意见建议。
第八条 应急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理论和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向市应急办提供专业意见和处置建议;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
(四)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编制和修订各类应急预案、举行应急演练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新措施;
(五)随时保持通信畅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市应急办通知要求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
(六)根据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等; 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应急工作相关资料,未经市应急办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应急工作资料。
第九条 市应急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建应急专家队伍,承办应急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惩工作;
(二)指导专家组工作,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资料;
(五)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六)及时将专家提交的预测性、预防性意见接报送有关领导;
(七)将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市应急办全年经费预算,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在协助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及时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将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的;及时准确为市政府提供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有效避免事件发生的;完成课题研究或在国家、省级刊物及其他权威性报刊、电视台或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表应急管理相关研讨文章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由市应急办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专家组活动,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自解聘之日起1个月内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应急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组建相关应急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