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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配方,侵犯商业秘密?/郭旺生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9:26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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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配方,侵犯商业秘密?
郭旺生
2007年的司法考试题中,有如此一题“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前段时间,曾有人号称已经破解了可口可乐配方,如此种种,通过研究手段破解别人配方的,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以上法条,甲方主张乙方侵犯商业秘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乙方的行为是具有合法依据的,乙方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所称的“反向工程”,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某人拿你市面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回家死命研究,终于被他识破了其中的奥妙,这不怪他,只能怪你的产品太容易被攻破了。
其实,允许反向工程是促进社会科技向前发展的一种措施,考虑的更多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很多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对此可谓深恶痛绝,因此许多机构便在与客户的合作合同中增加“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我认为,该条款是无效的,既涉嫌违反有关司法解释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郭旺生)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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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局各直属单位,各
有关协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
评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
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二)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四)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行政处
  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处
  负责人事、党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业务综合处
  负责药品申请资料的接受、借阅、保管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对资料的管理实现对各业务
室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制约及进度平衡;负责中心计算机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审评业务
的动态管理,组织研讨审评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负责审评业务工作协调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化药及生物制品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物制
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中药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六)进口药室
  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七)仿制药室
  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事业编制为70名,近期规模控制在120名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