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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9:11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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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法律有效性简介及在期货合同中的适用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上为用户标识身份,确认身份,备案用户使用该身份时所需要备份的事件,并在用户可能出现的纠纷与诉讼当中提供救济和援助。无锡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无锡CA)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 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又本法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换言之,只要是不涉及到人身关系,不动产转让以及公用事业服务的民事合同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即电子签名要符合以上要求才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换言之,只有在被认证的情况下,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才可能被有保障的体现出来。
这种保障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以法律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是最具权威性和安全性的。其次是无锡CA严谨的办事流程,这一流程在国家信息部备案,因此流程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有效性,经过该流程所得出的数字证书,就类似与经过法定公证程序一样,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所与平常的公证区别的是,数字证书更安全,更具有效率,更节省成本。
根据本法第第二十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要求,无锡CA将会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流程(该流程已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和相关的审查义务,以确保数字证书的用户合法、合理的使用(详细流程参见无锡CA服务协议)

同时,根据笔者对期货相关法律条文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办法的理解,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完全可以用于期货行业,现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解释阐述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7年2月颁发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章同条的规定,要求客户在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本法本章中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得出结论,期货交易所和客户签订的书面合同,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因为数据电文本身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要与客户签订“风险说明书”和书面合同,正是适用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具有与其他性质书面合同的同等效力。
同时,针对必须抄写的关于“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如果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那么,就是需要在电脑或其他电子产品上打上这段话,才可以达到抄写的目的。为了保障这一数据电文可以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效力,即做到数据电文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这句数据电文只要通过数字证书的认证,同样可以达到书面合同所需要。
另,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第四条;“会员制订或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一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等内容……”
期货经纪合同并没有要求只能是纸质的备案。法不禁止皆自由,通过对数据电文保留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合同备案的法律有效性。
同时,纸质备案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手写签名本身就有较大的弊端,一旦产生纠纷,仅就笔迹鉴定一块,就耗资巨大。根据南京司法鉴定所的价格,一般是一字三千RMB。
综上所述,将数据电文替代原来的纸质文本,不仅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且,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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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信息[2011]6号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中央企业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管理创新,更好地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经委领导批准,定于3月底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国资委主管厅局有关领导讲话。

  (二)有关中央企业介绍资金集中管理(第三期)、全面预算管理(第四期)信息化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

  (三)有关专家作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专题报告。

  (四)研究讨论解决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征求对国资委工作的建议。

  二、时间、地点

  第三期、第四期专题研讨班举办时间、地点相同。时间:2011年3月31日—4月2日,3月30日上午10时开始报到。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南郊宾馆(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电话:0531-85188888)。请参加人员自行前往。

  三、参加人员

  第三期:各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第四期: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研讨班将通过遴选和自愿相结合方式,安排部分企业作重点发言。请有意重点发言的企业,于3月21日前申报。

  (二)请参加研讨班的人员,于报名或报到时提交一份电子版交流材料。内容包括本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或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实施背景、面临问题、进展情况、应用效果、经验做法、存在差距、下一步计划等,字数不限。

  (三)各专题研讨班参加费用为150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报名表可通过国资委网站/信息中心子站下载。

  网站地址:www.sasac.gov.cn 报名信箱:cio@sasac.gov.cn

  联系人:孙 亮 电话:010-63192325、13717778617
      史 玮 电话:010-63192415、13811639688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全面预算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企业全称 部门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座机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单人间
希望研讨的2个具体问题

参观意向(4月2日,打√) 泰山 曲阜

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资金集中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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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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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本市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确保菜田面积,加强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菜地开发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蔬菜供应,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是指牧野区、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的所有耕地(包括坑塘)。2003年以后区划调整新乡县归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的村和卫辉市划归红旗区的村暂不列入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
  第三条市蔬菜副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蔬菜办)负责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新菜地开发建设的规划与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新菜地开发基金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征占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内耕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先补后征。
  第五条市蔬菜办应会同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第二章基金征收
  第六条新菜地开发基金由市蔬菜办负责统一征收。
  第七条凡占用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内耕地的所有工矿企业(含村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占用耕地的也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或拖欠。
  第八条征收新菜地开发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占用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耕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时,须通报市蔬菜办。
  (二)建设用地单位持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时到市蔬菜办按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市蔬菜办应出具缴费手续。
  (三)市城市规划部门凭市蔬菜办出具的新菜地开发基金缴费手续方可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凭市蔬菜办出具的新菜地开发基金缴费手续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基金按每亩2万元征收。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减免缴纳数额:(一)公益性建设项目;(二)国家明文规定予以减缴的项目;(三)市政府认为应该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减免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蔬菜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蔬菜办初审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减免的,由市蔬菜办负责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自1996年以来,征占近郊蔬菜基地(指新蔬办字〔1991〕第3号划定的范围)和蔬菜基地保护区(指新政文〔1998〕179号划定的范围)范围内的耕地且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单位应主动补缴。未主动补缴的,由市蔬菜办依法追缴。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按规定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批复。年度终了,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五条征收新菜地开发基金应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按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缴。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新菜地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开发新菜地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二)对老菜地基础设施的维修、完善和更新;(三)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及新技术和蔬菜生产技术培训;
  (四)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基地及市场建设;
  (五)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市蔬菜办应根据新菜地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市长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基金收入进度拨付款项。征收使用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基金收入、支出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市蔬菜办、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五章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蔬菜办应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占用菜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漏缴、逃缴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基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占地单位和个人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而擅自占用蔬菜生产保护区耕地或伪造缴纳手续骗取用地的,加倍征收新菜地开发基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
  (二)为未缴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许可手续的;
  (三)违法批准免缴、减缴新菜地开发基金的;
  (四)截留、挪用新菜地开发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蔬菜副食品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