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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9:30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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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公证处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级和地(市)级文明公证处标准和实施办法,使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推动公证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国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部级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6.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8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要占到4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50%以上,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8.制定了公证员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的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公之于众,身体力行;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部颁标准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组成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严格按照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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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 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宪法的适应性,揭示了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的是国家根本性或全局性的问题,而且对根本性或全局性问题“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2〕这决定了宪法比一般法律能在更大程度上承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变化,即宪法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宪法的适应性是宪法的生命。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时说,“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成为一叠不值钱的废纸。”〔3〕这也适合于宪法。列宁也认为宪法应具有适应性,“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4〕他还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某一时期的成文的宪法,在本质上是现实的、真正的宪法,是和力量的对比没有分歧的。”〔5〕然而,在我国宪法的适应性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制宪和修宪都存在不重视宪法适应性问题的倾向。本文拟就宪法适应性作粗浅探讨。







宪法适应性是宪法持续有效的逻辑依据。

美国1787年宪法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制定和确立本宪法。”若干年后,有人认为,200年前那一代人的独立主权中并不包括着可以把自己的价值强加给后代的权利;他们的道德原则也并不必然就是我们的道德原则;他们曾经作出的同意也许对我们却没有强制力。从而提出了责难:“建国之父们的宪法就是我们的宪法吗?他们的社会契约就是我们的社会契约吗?”〔6〕这是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即:“前人”制定的宪法对“后人”一定有约束力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依据是什么呢?对前一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前人”的价值观念与权利是无限的,对他们的子孙后代同样有效。无疑这只是理想,仅存在于早期起草《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的革命家的思想中。托马斯·杰斐逊持另一种意见,即“后人”没有遵守“前人”制定的宪法的义务,〔7〕建议“宪法应于19年后自行终止”,〔8〕主张宪法每20年重新修改一次,〔9〕以使新修改的宪法对“后人”产生约束力。杰斐逊最早注意到宪法与不断变化的人民意志之间的冲突,提出了解决办法,在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他的主张有缺陷,第一,仍不能避免在宪法有效施行的20年内“前人”的意志与未参与制(修)宪的“后人”的意志相冲突或不一致,即使是制(修)宪的“前人”的意志,在20年内也可能发生大的变化,以致与原宪法代表的意志不一致。第二,20年后宪法所代表的“前人”意志可能仍然与“后人”的意志一致,则宪法无必要修改。第三,20年重修一次宪法,将严重损害宪法稳定性并危及宪法权威性。好在杰斐逊并未认真,在1789年之后的第19年里,他并未将宪法看作是自行失效的东西,他认为自己仍受保持、保护和捍卫宪法这一誓言的约束,而且充满信心地使之付诸实施。〔10〕中国也存在经过一段时间后重新修宪的主张,毛泽东在54年制宪时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11〕过渡时期多长呢?“大概是三个五年计划,即十五年左右”, 〔12〕这部宪法也就大概管十五年。“宪法制定的时候就被确定为过渡性宪法,被作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一旦社会主义建成,宪法的使命就完成了,就要被完全的 宪法所取代。”〔13〕但,75年修宪却不是因为过渡时期结束,而是因为毛泽东想早日结束“这场看来是不幸的革命”,“想通过九大来达到‘天下大治’,结束文化大革命。于是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14〕1956年即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在以后长达19年中五四宪法仍有约束力吗?

杰斐逊、毛泽东均未解决宪法持续有效的依据问题。笔者认为,宪法的适应性理论正是宪法持续有效的理论依据。

首先,宪法的适应性,使宪法具有能动的应变方式,适时根据社会变化作出反应,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始终保持相对一致,这是“前人”制定的宪法对“后人”仍有约束力的重要前提。其次,宪法的适应性使宪法体现了“后人”的意志。宪法对社会变化所作出的适时反应,是现世人们意志的凝结。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的“前人”的意志被保留了下来,不一致的逐渐被修正或淘汰,“前人”的意志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转化成了“后人”的意志。这是“前人”的宪法对“后人”仍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因。宪法随社会现实不断发展,“后人”完全可以利用这套适应性机制去发展出他们自己的宪法制度,而不须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再次,宪法的适应性反映了宪法不断发展的过程,宪法的适应性机制就是宪法的发展机制。

但是,宪法的适应性机制发挥作用是有条件的。一个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基本政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有宪法架构与社会现实发生彻底“位移”,宪法的适应性机制不能发生任何作用,全面修宪或重新制宪就成为必要。因此,宪法适应性具有相对性,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基本政治结构不发生根本性变化,是宪法适应性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宪法的适应性是宪法权威得以确立并有效延续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现代国家的标志。宪法的权威性,意味着,1、宪法是最高的法,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2、宪法高于政治,一切政治活动都须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进行;3、宪法在道义上具有最高地位。宪法的权威性即宪法至上。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5〕肯定了宪法至上原则。〔16〕宪法权威的根源有二,其一是宪法的民主本质,即宪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宪法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实则是民主——多数人的意志至上的逻辑结论。其二是宪法的适应性。(一)宪法准确反映社会现实,是宪法权威的基础。(二)宪法通过自身的应变手段,使自己具备适应社会现实不断变化的能力,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一致,使宪法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是宪法权威保持连续效力的根据。(三)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使法律和行为合宪,这是宪法权威得以维持的保障。

宪法权威对宪法的适应性也产生极重要的影响。首先,保证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是宪法适应性的逻辑起点。宪法不具有权威,则宪法适应性及运作机制失去存在的必要。其次,宪法权威是宪法适应性机制发挥作用的保证。宪法没有权威,则宪法的各种应变手段也没有权威,最终失去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达成一致的功能。再次,宪法权威制约宪法适应性机制作用的发生。第一,宪法具有极大权威,使宪法的适应性机制的应变不能轻易实现,这也叫“宪法不变”原则,如各国对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诉讼等都规定有严格的程序。第二,宪法具有极大权威,要求宪法适应性及应变手段必须规范化,且有宪法上的依据。第三,宪法适应性以不影响宪法权威为条件。







宪法具有适应性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结果。

宪法首要的是作为法律而存在。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个体为维护或增进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政制度的价值所在。

对宪法法律性的认识及其实践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点。早期的人们将自然法视为人们观念中的宪法,而宪法则是人们观念中自然法的法律化、条文化。〔17〕1803年前的美国宪法不是作为法律被适用着的,而是作为“神物”被供奉着的。〔18〕美国宪法制定初期存在宪法崇拜。〔19〕1803年,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把美国宪法变成了一部真正可以适用的法律,宪法具有了法律性。正如一位美国大法官说的那样,“我们在宪法下面。但是,被称之为宪法的是法官叫做宪法的法。”〔20〕此后,宪法的法律性受到人们普遍重视。20世纪,对宪法法律性的认识和实践有了很大进展,1920年奥地利首创宪法法院,捷克和西班牙也建立了类似的宪法审判机构。1946年,法国设置宪法委员会。目前,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达26个,通过最高法院的行使宪法法院职能的国家有14个。〔21〕值得一提的是,1989—1991年苏联、中东欧国家发生剧变后,大多设立了宪法法院,并将设立宪法法院作为走向法治的标志。〔22〕这些宪法法院的共同使命,就是通过行使司法性质的国家权力使宪法成为宪法。〔23〕宪法的司法化使宪法的法律性得以张扬。在我国,宪法学者也认识到了宪法应当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24〕但我国宪政实践中,宪法的法律性长期未受到足够重视,甚至存在宪法“非法化”倾向。主要体现在:第一,目前我国宪法仅限于在立法方面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律的适用性,不存在直接适用性。〔25〕第二,现行宪法规定了适用宪法的机关——宪法监督及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及工作方式使之不能担当适用宪法之重任。〔26〕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的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准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同样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的范围之外。这两个司法解释阻断了对我国宪法法律性认识和实践的道路。

宪法适应性是宪法法律性的逻辑要求。宪法适应性在本质上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协调状态,只有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直接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现实,宪法的适应性才能显现。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宪法的适应性。第一,宪法法律性的实质在于适用性,“宪法的法律性的最基本的涵义是:宪法可以且必须由适当的机关加以适用。”〔27〕宪法只有作为法律规范在具体的适用中才能表现出它与社会现实是否相适应。因此,“宪法的首要精神是实践”,“宪法的实践就是怎样使宪法成为宪法。”〔28〕宪法的适应性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结果。第二,宪法对法律和行为的合宪能力以宪法作为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为支撑。对法律和行为不断地进行合宪判断与“裁决”,是一个司法过程,强化了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的适应性也有助于强化宪法的法律性。一方面,宪法具有适应性,使宪法在社会现实变化时,通过自身的某些改变来适应这种变化,宪法不致成为虚假的宪法,保持了宪法的法律性。另一方面,宪法对法律和行为的合宪能力,意味着宪法以国家强制力排除了违宪的法律和行为,对违宪法律宣告无效,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体现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最高效力。宪法缺乏适应性导致的可能后果是,(一)要么宪法起政治纲领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大法根本无用。”(二)要么宪法因社会现实不断变化修改频仍。前一种情况,宪法根本没有权威,后一种情况会损害宪法权威,二者都会导致宪法法律性的缺失。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经转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出口配额分配的总原则
(一)出口配额要按照企业的出口实绩、配额使用率、出口售价水平、上缴外汇数额、带动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比重等综合指标进行分配。
(二)在分配方法上,贯彻“一次性分配,不留机动”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进行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部分紧俏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要试行招标分配或抵押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二、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分配
(一)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根据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原则,由与国家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相对应的省级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
(二)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五十四种商品,由省经贸委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有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经营。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属生产企业和实体性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限于国家批准授权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产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
(三)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初分配:在经贸部年初文件下达数量(或金额)中,与上年度年初计划数量(或金额)持平部分,优先分配给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超出上年度年初计划配额数量(或金额)部分,视参与分配企业承担出口任务的情况,由省经贸委综
合平衡后,在有出口实绩和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中统筹分配。
(四)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度正式超计划追加部分的分配,比照年初分配的办法,参考各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率、企业申报数量以及在手合同与外商开证情况择优分配。在经营同一商品的企业中,该商品出口计划执行好的企业(指配额使用率和可比出口卖价高于同
类企业,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行为),在计划配额数量上予以优先安排。
在年初计划和年度正式超计划之外,企业自行申请获准下达的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商品增加部分,原则上分配给申请企业执行。
三、实行一般许可管理的二十二种商品的出品经营
凡我省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经营;其中需要特批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报批后,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手续。
四、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二十四种商品的出口经营
(一)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十九种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按经贸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凡我省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分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积极向经贸部申请,原则上谁申请的由谁经营。
五、出口配额分配的办理程序与监督管理
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结果要在外贸企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年初,省经贸委须向全省出口企业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出口配额使用情况,公布本年度出口品种数量和初步分配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正式分配方案,下达执行。
(二)超计划追加部分的配额,由省经贸委主管负责人主持,根据各单位出口配额实际使用和申报情况,比照年初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经办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出口配额分配方案,杜绝随意分配和徇私舞弊行为。
六、出口配额的协调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百三十八种出口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品种都在可调整范围之内。
出口配额协调管理,坚持扶优限劣,鼓励多出口,卖好价。
(二)持有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配额许可证,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剂;如确属企业自用有困难需调剂者,必须报省经贸委同意,并在下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减。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而又无充分理由者,其配额许可证予以适当调整:
(1)工业制成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40%的单位;
(2)大宗工矿产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的单位;
(3)农副林特产品出口配额中除季节性鲜活商品外,在每年六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或十月底低于60%的单位;
(4)出口企业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而被取消或暂停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经营同类商品同期卖价明显低于国家限价水平或省属单位平均卖价水平的单位;
(6)被有关方面投诉有倒卖配额许可证非法牟利行为,经查证确实的单位;
(7)经营企业自行提出调整或减少配额许可证数量的单位。
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统一调整规定的单位,在下年度出口配额分配时,视违纪情节予以削减分配数量或暂停享有的分配权。
(三)上述办法在执行中凡与经贸部或进出口商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经贸部和进出口商会规定为准。特殊情况,由省经贸委与有关方面协调外理。




199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