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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李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7:09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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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县检察院
             多举措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陈亚静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关键和重点,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并做到常抓不懈。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条“主线”,一个 “结合”。

一是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办案安全工作的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办案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办案摆在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检察工作主题中去检验,把杜绝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种安全事故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的主要标准,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办案安全,始终把办案安全工作强调在前、安排在前、落实在前,对安全问题逢会必讲,逢案必讲,不断从思想上强化干警对办案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干警对办案安全入心入脑,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办案思想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奖惩,以此确保办案安全。

二、重视警务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一是该院投入近30余万元资金对警务工作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警务保障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审讯室、休息室、监控室、卫生间等安全防范硬件设施,切实解决个别硬件不到位的问题,为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提供强有力的硬件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自侦两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制定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规范自侦部门、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等业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规定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办案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负责办案,又要负责安全,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三、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延伸。

一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当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自侦部门延伸到其他办案部门,确保各个环节的办案安全。三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案中防范延伸到案前防范,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与侦查计划、侦查过程等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四、严格落实七项要求。

一是强化教育,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干警加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有关办案规定的学习,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学习,切实从思想上提高干警办案安全意识,有效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使干警深刻认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 “警钟长鸣,防患未然”。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培训和使用,探讨法警新的管理模式。在讯(询)问案件当事人,传唤、拘传、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时,除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外,必须有法警在场负责办案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执行法律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制约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办案过程中抽查办案安全防范的预案、措施是否到位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纪办案要严格监督,认真查处。自侦局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四是加强队伍特别是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职侦局机构设置,深化侦查工作改革,通过办案实践和岗位培训,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侦查队伍。五是正确处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力度的关系,在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力度,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既要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又要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更好地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使办案工作既遵守实体法,又遵守程序法。坚决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以及其他办案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规范执法,强化保障人权、尊重程序理念。七是及时总结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随时敲响办案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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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



  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月5日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第十六条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询统计船舶登记的有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海事管理机构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海事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车船税政策变化情况,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和批准减免车船税的船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119号 1994年6月1日)


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控制我市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对于减轻人口机械增工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重府发〔1994〕51号文和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以利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重府发〔1994〕51号)的规定,为使城市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除按重府发〔1994〕51号文件规定范围执行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以下调(迁)入市区人员免收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1.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一方年龄在30岁以上人员。
2.以进修、访问学者身份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大行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的子女。
第三条 计划指标管理
(一)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执行政策与计划指标双重控制办法。凡从市区外调(迁)入人员,必须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突破计划的不予审批。
(二)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区计经委及驻渝中央、省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需求情况,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市计委上报下一年度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同时抄报有关审批部门。
(三)市计委汇总各部门、各区上报计划,会同市组织、公安、从事、劳动、教委、粮食等部门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审批部门执行。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时,要把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作为一
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统筹规划。
(四)调(迁)入市区的人员,按其类别分别由市各审批部门在政策范围和计划指标内,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四条 《指标卡》管理
(一)凡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的常住户口人口,均实行《重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制度。没有《指标卡》的调(迁)入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入户上粮手续。
(二)《指标卡》由市计委统一印制,随年度计划发给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按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填发。
(三)《指标卡》一式三联,分存根联、入户指标卡外,一律一人一卡。《指标卡》不跨年使用。入户指标凭证和上粮指标凭证联分别作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的依据和存查凭证。
(四)《指标卡》分白、黄两种颜色,白色为缴费《指标卡》,黄色为免缴费《指标卡》。
第五条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缴纳。
凡属重府发〔1994〕51号规定应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缴纳增容费。
(一)应缴费的调(迁)入人员,在审批部门领取《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缴费通知书》(市计委统一印制)和白色《指标卡》,并盖上审批部门专用章后,到市计委缴费。市计委收款后出具缴款收据,并在白色《指标卡》上加盖“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落户所在地公
安、粮食部门凭此办理入户上粮手续。
(二)增容费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制发的“重庆市统一收费收据”。
第六条 免收增容费的调(迁)入市区人员,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按月造册送市计委汇总。市计委统一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审批部门发给调(迁)入人员黄色《指标卡》,并盖上审批部门专用章。调迁入人员持黄色《指标卡》到市计委核查加盖
“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后,凭此到落户所在地办理入户上粮手续。其中:
(一)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户口迁入市区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新生,由市主委审核后填发黄色集体《指标卡》,然后由单位凭黄色集体《指标卡》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入户上粮。
(二)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由接收单位凭国家分配计划和派遣部门签发的黄色《指标卡》到市计委加盖“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再到落户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入户上粮。
第七条 为了保证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市各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人口迁入重庆市区的文件和事项,要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相衔接,并注意同市计委加强联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后,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的各项有关人口管理收费一律停止。
第九条 市属各部门、驻渝各中央、省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凡违反的,公安、粮食部门应拒绝办理户粮手续。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同时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19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