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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54:54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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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爱卫办制定的《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强化城市卫生“细胞”工程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创建达标活动,促进爱国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检查考核分别以《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为依据。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所辖区域的居民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办公或工作场所的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部队、科研院所、工厂、宾馆、饭店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的小区是指:楼房达3栋、住户在100户以上,且相对封闭的住宅区。
第四条 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评选分县区级、市级两个层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考评的办法,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负责组织评选;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市爱卫会在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考评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申报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一)单位、小区爱国卫生及物业管理组织健全;
(二)单位、小区院内有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三)楼群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全部袋装化收集,日产日清;
(四)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第六条 拟申报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自查各项指标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后,可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当地县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县区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
第七条 拟申报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在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中产生,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爱卫会逐级择优推荐。推荐上报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要报送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工作总结和县区级爱卫会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对申报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进行检查、考核。
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基本条件不具备、日常卫生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予命名;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命名为县区级卫生小区和卫生单位。
第九条 对拟申报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市爱卫会接到县区爱卫会的推荐后,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合格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命名。
第十条 拟提请命名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依照《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检查、考核成绩县区级须在85分以上,市级必须在9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县区爱卫会应对辖区内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提请县区政府取消其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市爱卫会对已命名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抽查、检查中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由县区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县区级荣誉称号。
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市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市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 15分
1、有物业管理组织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健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小区卫生管理事宜。
2、物业管理组织每年有小区环境建设管理计划,并向业主报告目标效果和实施进度。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4、支持配合辖区街道和社区的工作,积极参与辖区街道、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认真完成辖区街道、社区部署的任务。
二、健康教育 10分
1、小区有专门的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每年至少有4期)。
2、积极向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齐全。
3、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
4、卫生服务站(所)经常向居民开展各种疾病的防控宣传,并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三、环境卫生 35分
1、小区门前干净整洁,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2、院内清洁整齐,路面无坑洼破损,硬化率达100%;排水管道通畅,无污水积聚;车辆停靠有序;院内无违法建筑,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及卫生死角;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无裸露地面,庭院绿化美化好;无饲养畜禽及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现象。
3、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坚持夜清扫日保洁;环卫设施完善,垃圾容器密闭整洁,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4、楼群墙面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楼道内无乱堆乱放;楼房阳台封闭规范,防护栏、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
5、公厕有专人管理,设施完好,地面、隔板、便器无污垢,基本无臭味无蝇蛆、无乱堆放,下水道畅通,化粪池清掏及时。
四、卫生安全 20分
1、小区内商业服务、饮食、交易点设置合理,无乱摆摊设点及占道经营现象,经营规范,秩序良好。
2、餐馆、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和小食品店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设施完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不出售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
3、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患者就浴的标志,有消毒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设施完善,定期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检验报告,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卫生服务站(所)内外环境整洁,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除四害 10分
1、有专兼职除四害人员,有经费投入,防治措施落实。
2、积极配合辖区街道、社区开展经常性除四害达标活动,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重点场所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完好。
4、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六、民意测验 10分
随机访问小区居民3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 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访问内容: 满 意 不满意

1、物业管理工作
2、绿化美化
3、卫生安全
4、环境卫生





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 15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办公条件,有必要的活动经费。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评办法及奖惩措施,并纳入议事日程。
3、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周末卫生大扫除和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制度落实。
4、支持配合辖区政府工作,积极参与辖区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健康教育 10分
1、有健康教育宣教设施和工作资料,有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
2、室内外醒目地方有健康教育宣传标识,有劝阻吸烟措施,会议室为无烟会议室。
3、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职工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
三、环境卫生 35分
1、“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单位门前干净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秩序良好。
2、环卫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垃圾容器密闭,符合卫生要求;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3、院内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路面无坑洼破损,硬化率达100%;排水设施完善、管道通畅,无污水积聚;停车场设置合理,车辆无乱停乱放,院内无违法建筑;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无裸露地面,庭院绿化美化好。
4、办公室、车间内外地面墙面干净整洁,门窗无破损,物品摆放整齐;楼房阳台封闭规范。
5、公厕设施完好,有专人管理,地面、隔板、便器无污垢,基本无臭味、无蝇蛆,无乱堆杂物。
6、单位内建设工地严格按照《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卫生安全 10分
1、职工食堂、公共浴室、招待所、卫生所等公共场所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种设施完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有有效的健康证,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持证上岗率达100%,"五病"调离率达100%。
3、食堂有防蝇防鼠等设施,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容器密闭,无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4、院内小食品店等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不出售过期和"三无"食品。
5、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患者就浴的标志,有消毒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6、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检验报告,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7、单位卫生所内外环境整洁,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环境保护 10分
1、厂界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3、工业锅炉、取暖锅炉及茶浴炉使用清洁能源。
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5、近两年内未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
六、除四害 10分
1、积极配合辖区街道开展经常性除四害达标活动,除四害防治措施落实,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单位重点场所的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完好。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七、民意测验 10分
随机访问单位职工3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 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访问内容: 满 意 不满意
1、领导重视卫生工作
2、绿化美化
3、卫生安全
4、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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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九日

  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互动优势,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扩大招商引资总量,优化招商引资结构,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有一个大的突破,省政府决定举办“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以下简称网招会)。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题及目的

  本次网招会以“吉林振兴,商机无限,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为主题,以“打造网上吉林,促进招商引资”为宗旨。突出展示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我省加速推进国企改革的契机,通过网招会信息平台,宣传吉林,推介项目,增进交流,扩大合作。

  通过举办网招会,全景式直观地展现吉林省丰富的资源、支柱和特色产业发展优势,突出宣传国有工业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及鼓励政策;整合我省招商网络信息资源,构建吉林省招商网络群,扩大与世界各地的联系,长期高效地发挥作用;重点发布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2005中国?吉林国有工业企业产权转让暨项目招商会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筛选、更新一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采用国际通用项目格式,在网上强力发布;激励各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培养和锻炼一支网上招商队伍。

  二、时间及形式

  网招会拟于2005年4月18日至4月25日举行。

  利用长春信息港及吉林投资促进网(吉林招商网)的现有基础搭建网招会信息平台。对外链接中国网、搜狐网、新浪等网站,设立网招会新闻专题,内链省内各相关网站,集中发布信息,进行在线访谈、在线咨询和在线交流。此后将在“中国网”上保存吉林省的网招会页面,与我省网招会信息平台长期链接。网招会信息将不断更新和补充,使网招会成为永不落幕的盛会。

  三、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省商务厅、省新闻办、省外办、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经协办、省开发办、省农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旅游局、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长春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省工商联、省侨联,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长春信息港,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

(三)成立网招会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策划、协调整个网招会各项工作,制定网招会工作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协助中国网、长春信息港参与网页设计策划,指导和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的落实,制定网招会经费预算并报省政府审批,起草省领导在线讲话。

2.信息平台工作组。长春信息港派员组成。负责网招会网站网页设计、功能设计、平台搭建和信息整合,与各网站链接、网络维护等工作。

3.新闻工作组。省政府新闻办牵头,成员有省统计局、中国网、新华社吉林分社、中新社吉林分社、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负责参与网招会新闻厅、吉林省情馆及境外媒体在线采访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负责邀请国家、本省以及部分港澳台等地的国内外媒体记者出席网招会新闻发布会和开幕式;负责制作网招会专访短片;提供与吉林省情有关的各种图片及视频资料;邀请国家及省内各家媒体参与网招会的新闻报道。省统计局协助省新闻办提供省情馆相关内容,中国网负责网招会的网络宣传及推广工作,利用中国网及其多语种版本网站对网招会网站进行LOGO链接,并在中国网上策划制作网招会专题新闻,及时跟踪网招会的进展情况;利用中国网“投资中国”频道长期链接网招会网站。

4.项目工作组。省发改委、省开发办派员组成。负责参与网招会重点项目馆的策划,提供网页设计及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改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电子版);提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电子版);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开发办负责提供省级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5.国企工作组。省经委、省国资委派员组成。参与供求信息发布厅及国企产权交易馆的策划,提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国企改制相关政策和重点招商项目等内容;派员参与在线咨询;负责组织3?D5家省内知名企业参加企业在线直播。

6.咨询工作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员有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和长春海关。各部门派员参与在线咨询,并提供与本厅局业务有关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资料(电子版)。

7.部门工作组。省商务厅牵头,成员有省农委、人事厅、建设厅、交通厅、教育厅、科技厅、信息产业厅、旅游局。省农委负责参与农业招商馆策划,提供版面设计方案、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吸收外资政策等内容,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人事厅负责参与人才交流馆策划,提供页面设计及人才交流馆要求内容以及我省吸引人才的鼓励政策,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科技厅负责参与科技项目馆的策划,提供项目馆要求的内容,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旅游局负责参与旅游馆、吉林风光游栏目的策划,提供栏目照片、图片和文字材料(中、英、日、韩文,电子版),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教育厅提供各自情况、政策及项目,派员参与在线咨询。

8.联络工作组。省外办(港澳办)牵头,成员有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省经协办、省工商联、省侨联和省中小企业局。省外办、省工商联、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负责邀请日、韩、新、马、港、澳、台等境外客商登录网招会,进入热线咨询和企业直通车;负责邀请与我省紧密合作的国家和地区政要人物登录网招会网站;负责邀请港澳台客商或组织港澳台等地境内外客商来访团组参加网招会开幕式;负责邀请港澳台客商或机构通过网络参与省长在线和企业直通车活动。省经协办、省侨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参与企业直通车策划,提供相关资料,邀请3家省级知名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线直播。

9.市州及开发区工作组。省商务厅牵头,成员有省开发办,各市州政府及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参与市州招商馆策划,提供招商馆要求的图片、视频文字材料(中、英、日、韩文,电子版),提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政策,派员参与在线咨询。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参与开发区馆策划,提供开发区馆要求的图片、视频文字材料以及政策和项目(中、英、日、韩文,电子版)。

  四、内容设置

  网招会初定设置网上展馆、网上服务厅和在线活动三大板块,制定中(简、繁体)、英、日、韩4个语种版面。

  网上展馆初定下设11个馆:吉林省情馆、重点项目馆、国企产权交易馆、商品展示馆、市州招商馆、开发区招商馆、人才交流馆、重点活动馆、农业招商馆、科技项目馆、旅游馆。网上服务厅初定下设6个厅:新闻厅、网上洽谈厅、政策发布厅、咨询厅、服务办理厅、供求信息发布厅。

  对外链接中国网、搜狐网、新浪网等。

  对内链接我省各网站。

  五、主要活动

(一)新闻发布会。网招会前,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邀请国家媒体、省内各家媒体、港澳台等地的媒体记者以及在此期间来访的客人100人参加发布会。请省领导出席并对外发布网招会信息。

(二)网招会开幕式。拟于4月18日上午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邀请在长春市的外资企业及境外驻长机构负责人10人,国家媒体、省内各家媒体、港澳台等地的媒体记者以及在此期间来访的客人100人,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包括商务局、招商局)、各国家级开发区领导90人。通过视频直播,省领导宣布网招会开幕并致辞,播放网招会专访短片,国家相关部门领导网上贺辞、企业家贺辞,异地商务代表视频直播对话。

(三)境外媒体在线采访。网招会期间,组织知名华文媒体通过网招会平台,在线采访省政府领导。

(四)国企产权转让出售网上推介会。在网上推介我省国有工业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及相关政策。

(五)职能部门在线咨询。网招会开幕后,组织职能部门参加在线咨询活动,在线回答国内外经贸机构、企业等提出的各种有关招商引资工作的问题。

(六)企业直通车。网招会期间,组织5?D8家省内知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与网上交流活动。

(七)吉林风光网上游。整合全省文化旅游资源,以图文并茂结合多媒体技术形式,开展网上旅游活动,利用网络向外界展示我省旅游风光。

(八)网招会闭幕式暨网上签约仪式。在网招会闭幕式上,确定2?D4个具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进行网上签约。

  六、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网招会层次高、范围广、时间紧、工作量大,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及开发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运作,分工负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组委会将定期调度各项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组委会综合协调组(联系电话:0431-5660404)。网招会结束后,将以适当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要大力宣传。制定总体宣传计划,通过网招会新闻发布会、省内外各种媒体宣传、中国网及省内各网信息互动、来访团组介绍、组织境内外活动推介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扩大影响,提高网招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及时整理和选定网招会对外发布的全部政策、项目、商品、省情、市情等宣传资料。省直各部门及各市州按照网招会工作进度时限,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报送组委会综合协调组。

  (三)要发挥网络优势。要发挥中国网语种多、受众广、网页设计技术水平高,长春信息港网络技术力量强等优势,为网招会提供网页设计、平台搭建、网站链接、网站维护等方面的服务,保证网招会期间网络24小时可靠运行。尚没有网站网页的各市州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要争取按照网招会网站建设的技术要求建立网站或网页,保证与网招会链接畅通。

  (四)要保障经费。鉴于网招会是首次举办,在尽量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省级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经费由省财政给予支持,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工作经费自行解决。

  附件: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

  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李锦斌  副省长

  副主任:王甫轶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大松  省商务厅厅长

  贾鸿波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占武  省外办副主任

  刘乃季  省新闻办副主任

  彭永林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晋修  省经委副主任

  肖万民  省国资委副主任

  李宝善  省经协办主任

  成 员:杨汝涛  省人事厅副厅长

  冷希炎  省开发办副主任

  任克军  省农委副主任

  王延庆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霍建军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建华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永杰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崔力夫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褚民华  省建设厅副厅长

胡时明  省交通厅副厅长

朱成华  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大民  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副局长

张瑞利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 悦  省统计局副局长

周永泽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副局长

李国良  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孙玉宁  长春海关副关长

李龙熙  长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蔡玉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西门顺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副州长

姚秦清  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翟宪枝  通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秦昌平  白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金窗爱  辽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晓春  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林仁和  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许铁志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成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刘 焰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尹长春  珲春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副主任

张远军  省工商联副会长

张守信  省侨联主席

孙长进  长春信息港主任

组委会办公室主 任:贾鸿波(兼)

副主任:赵强华 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处长

  刘伯民 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考核;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办、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3人或者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市政府述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