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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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文化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2月21日生效日期1997年 2月21日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6年9月2日在里加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特制定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一条 双方致力于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果。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并相互为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艺术展览,各展为期2周,随展人员2人。
其中,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绘画展;
1999年派出中国工艺品展;
拉方将于1997年派出绘画展;
1999年派出艺术展。
第五条 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京剧团访问拉脱维亚;
拉方将于1998年派出拉脱维亚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访问中国。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史论专家讲学,为期一周。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物修复专家,以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经验,为期一周。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演出场地;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其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本计划于1997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支行升格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支行盲目地随当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现就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其总行应拨足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二、拟升格的支行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并连续两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合格,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三、拟升格的支行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拟升格支行的资产余额须达到8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列入当年机构发展规划,不再随当地行政区划升格而升格。
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条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支行升格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
19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