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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1:16:21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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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及县(市)、区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多的,可以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或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装订成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当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加“〔〕”;没有责任者和时间的材料应当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当采取四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目录应当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密不可分的文件,装订时应排列在一起;
  (三)对文件材料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卷尾。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的有关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
  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指定机构予以登记,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密级,并按秘密载体保护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归档的档案,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
  第十九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或《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永久保管;
  (二)属于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行政许可以及设立后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永久保管;
  (三)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的,永久保管;
  (四)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案件的,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10年两种。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档案,属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案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执法档案进行鉴定。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在归档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不同的行政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向同一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机构发生变动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行政执法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政府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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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有关省市区商业厅(局):
为了加强国家对猪肉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生猪生产,调节淡旺季矛盾,安排好城市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决定,我部每年为中央储存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多年来,在各省、市、区食品公司及各代储企业支持下,较好地利用了国家储备手段,有效地促进了生猪生产的发展,猪肉市场的繁荣和购销价格的平稳。
为了加强储备肉管理,去年下半年原商业部对储备肉进行了出库、转库的调整。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储备肉调整计划完成得不好:一是一些企业由于资金紧缺,担心储备肉调出后影响自营业务的开展,迟迟不愿意安排出库;二是已出库的单位储备肉货款长时间占用不退还;三是有些企业储备肉加工质量不好,调入单位不愿接收,影响调肉计划的实现;四是个别企业库存不足,而将储备资金挪用搞其它经营等。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储备肉调整工作进展缓慢,已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储备肉的正常运转。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菜蓝子工程会议”精神,尽快完成储备肉调整工作,严肃储备制度纪律,确保国家储备肉宏观调控手段的正常发挥,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中央储备肉是国家重要的商品和物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食品公司及代储企业要认真对待,共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也不能以次充好,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挪用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各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这次储备肉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二、原商业部已安排产区转库到销区的储备肉计划不得随意变动,调出单位要严格执行加工质量标准。库存不足的尽快加工补足,质量超期的要抓紧更新生产,集中精力抓紧淡季运量较少的机会,提早申报车皮计划,避免大旺季运输集中影响调肉计划的完成。如果人为地继续拖延调出时间,或因质量问题影响调肉任务的完成,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代储企业负责。
三、各销区调入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产区联系,配合产区衔接好调运计划,按出库通知单如数将储备肉接足。同时,要把好储备肉入库关,对不符合储备肉加工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调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但调入单位不得提出超部规定以外的等级比例要求,如因无理要求而使产区无法安排调出,而发生质量超期被迫更新造成的损失,由调入方负责。
四、销区已经接收入库的储备肉,一定要按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负责做好更新、保管等项工作,保证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
五、已安排出库的储备肉货款,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退还。储备肉资金是我部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农副产品专项储备贷款,国家规定储备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月付息,到期还贷,逾期不归,银行加罚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库单位长时间拖欠货款,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储备资金的周转。因此,各单位要立即清理和退还占用的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如继续拖欠,我部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超过还款期限,银行加罚的利息,一律由欠款单位负担。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

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4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理顺关系、基础建设、强化监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煤矿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也反映出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规范有序的安全监察执法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在一些省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观念和职能,还没有根本转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制,推动当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工作重心尽快转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上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是《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中的安全法律制度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所肩负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充分认识&12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全身心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要尽快分离,用百分之百的精力抓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省局及其办事处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内部分工和各自的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一是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监督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 二是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作为推动整顿的主要手段,通过依法行政,促进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大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通过监察执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减少煤矿伤亡人数。

二、认真做好煤矿安全整治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一,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执法有据。各省局及所属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各项法律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要利用多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法律制度,增强人们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二,重心前移,强化现场监察。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是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环节。省局及其办事处,要把工作重心前移,放在井下一线,放在事故多发区。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对辖区内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并以此为基础,排查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要将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分解到人,定量、定责任,并加强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果断实施现场处理措施,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现场处理决定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法律手段。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罚。发现煤矿有威胁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当场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责令煤矿和有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消除诱发事故的根源,或者下达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保障煤矿职工安全。

第四,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严惩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最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段。要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多、“三违”现象严重的矿井为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各省局要在煤矿安全整顿中,立即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专项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制裁一批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违法的煤矿和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煤矿和人员,必须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更不能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严格,处罚准确。

第五,严肃查处煤矿事故,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各省局和办事处对整治期间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提出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干部工人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处事故,举一反三,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减少或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注意发挥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的作用。煤矿安全整治最终要落实到企业,所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企业为中心,注意发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作用,把国家安全监察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通过监察执法,促进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三、加强指导,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领导、责任在领导。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必须强化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监察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一,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的准则,各省局和办事处,要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基本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尽快把监察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事处人员空编的要抓紧配齐,不符合监察员条件的要进行调整。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增强针对性,在掌握法律法规基本概念和执法程序上下功夫,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上下功夫,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近期,要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为主要内容,组织培训。

第三,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室)和各省局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注意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纠正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指导,规范办事处的监察执法工作。办事处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前沿和一线。国家局和省局机关,都要加强对办事处工作&127;的指导。结合煤矿安全整顿督察工作,要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监察执法机制,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调研:1.煤矿安全监察的量化指标,如对辖区内煤矿每年检查的次数,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每年下去检查的规定天数等; 2.对各类煤矿进行安全监察的方式方法以及监察的主要途径; 3.对重点单位和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的监控手段; 4.办事处的基本工作制度; 5.安全监察人员的奖惩办法和“创优争先”机制; 6.省局如何加强对办事处的工作指导;7.如何发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作用。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