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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9:28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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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9〕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4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太湖是苏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摇篮,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紧迫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太湖治理工作。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江苏把太湖治理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下决心根治太湖水污染问题,努力让这颗“江南明珠”重现碧波美景。温家宝总理多次亲临太湖检查指导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将太湖治理作为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工作,以铁的决心和力度不断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全市上下积极行动,真抓实干,为全省太湖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市肩负的太湖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太湖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确保到2012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湖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力争到2020年太湖水质明显好转,富营养化程度有所改善,恢复山青水美的自然风貌,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认真落实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责任
  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太湖治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强化政策措施。要认真执行好我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和部门的年度计划,确保目标、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
  三、严格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对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每年与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逐年分解落实重要目标任务,保障规划目标与年度目标相衔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委常委“断面长”督查制,深化“河长”负责制度;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力度,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太湖治理投入力度,市及各辖市、区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门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原则上不得低于2008年水平,并确保列入与省政府签订的《常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漕桥河、太滆运河、武宜运河、武进港、京杭运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方案》中各项污染防治工程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强化监管考核力度,坚持月度点评制度,由市委督查室、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经贸、建设、水利、农林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全市环保在行动督查组”,每月对各辖市、区每项治理工程进展进行督查,并形成月度督查分析报告提交市政府,市政府每月组织召开督查点评会议,逐月推进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查力度,市监察局启动全市乡镇、街道环保问责制,对各乡镇、街道主要行政领导作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监察;进一步营造太湖治理良好氛围,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入湖河道断面水质和治污工程完成情况,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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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人事厅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保证人事工作高效有序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事公开是指人事厅各业务部门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条 办事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办事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序确定。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1、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结果等。
3、自治区区级机关、中央驻疆单位从异地调入乌鲁木齐地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条件和程序。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结果。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升级的条件、程序。
6、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的原则、程序、结果;新疆生源毕业留内地就业的条件、程序、结果。
7、非学历培训教育班招生条件、程序、考试成绩、招生结果。
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程序、成绩和合格标准。
9、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程序。
10、派遣出国留学生及其返回安置的原则、条件、程序。
第六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公开:
1、自治区区级机关和中央驻疆单位从异地向乌鲁木齐地区调干、干部家属农转非指标的分配原则。
2、选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条件、程序和指标。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4、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计划。
5、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安置计划。
6、自治区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7、非领导职数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程序。
9、非学历培训教育班招生计划。
10、人事争议仲裁的结果。
11、回国留学人员经费资助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2、赴国(境)外培训人员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厅内或单位内公开:
1、厅内提拨任用干部的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和程序;
2、厅内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情况;
3、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职工住房分配的房源、条件和结果。
第八条 第五、六、七条未包含的事项,应按照上述精神分不同内容及时向社会或有关地区、部门公布。

第三章 程序与形式
第九条 办事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1、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报主管厅长审批,重大事项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宣传报道;
6、开展咨询活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在审查审批有关部门报来的属应公开的事项时,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同时上报该事项的公开情况。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聘请人事工作监督员,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办事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党组和厅领导报告。各部门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办事公开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为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现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实行封闭式财务管理,全部捐赠资产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捐赠资产。
三、本通知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指1999年 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科技部主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基金。所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是指 1999年经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