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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3:18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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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以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为依托,对部机关各司局印发的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跟踪查看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对进入当天预警状态的信息承办司局及时进行提醒。

(二)对进入超时未办状态的信息,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超时督办通知书》(附件1),督促限期公开,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采集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将各司局信息公开情况在部内通报。

(四)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反映出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拟定为不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公开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公开是否及时,操作是否规范;达到预警时间而未公开的信息,承办司局综合处是否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

第五条 各司局综合处负责跟踪查看本单位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按时完成公开工作。

第六条 对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是否公开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等司局和单位组成信息公开评审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会商仲裁,并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报请部领导审定。对评判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由办公厅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督促有关司局限期改正,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人事劳动司结合电子监察系统日常采集的信息,并根据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结果,对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 驻部监察局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司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并对办公厅督察督办工作实施再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举报属实的,按照违反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中需要联合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提出建议,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督办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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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79号
200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第三条规定,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等9户工程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目前,这9户工程局(总公司)已按有关规定与交通部脱钩,转为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现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申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授权由各工程局(航道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第一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规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见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码。
  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程序类别代号和项目类别代号三部分组成:

FTP
快速程序代号
×
程序类别代号(B、C) 
×
项目类别代号(1、2、3、4)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3),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