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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7:02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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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保健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健医学科研课题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立项原则。在研究内容上,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重点突出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第三条 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申请、项目评审、实施与检查、结题与审查、经费管理。省保健办(含所属主管部门)、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类别和特点,共同做好科研课题的管理。

⒈省保健办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⒉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所承担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负责管理,以保证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审查。

⒊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和科研档案资料的收录、整理、立卷。

第四条 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主要面向省、市保健基地和保健行政部门从事干部保健工作的医护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以严重危害保健对象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研究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在防病治病技术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集中多学科研究优势的跨学科研究。

⒉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的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望在理论、技术、方法和实用价值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按规定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任务书》,按隶属关系上报。

⒈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已承担省保健办、省卫生厅或上级计划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在没有结题前一般不得申报新项目。

⒉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⒊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查,据实推荐,并对支持该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按照主管部门初审,学科组专家评审,省保健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遴选。

⒈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

⒉评审专家和成员应回避本人及亲属申请或参加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以审阅材料、学科组评议、无记名赋分的方式进行。省保健办根据学科组评议结果和量化的评分高低确定计划项目。

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九条 科研课题通过专家经审议后,项目负责人要在省级科研情报机构进行查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报省保健办。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一个月内须与省保健办签订合同(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

第十一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等变动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保健办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如调动、出国、病休等)不能继续组织完成项目时,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省保健办审批。如继续完成项目确有困难,按中止计划实施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省保健办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写出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报告,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于11月底前报省保健办一份。省保健办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 结题与审查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审查后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并做好接受验收和项目鉴定的准备。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和处理建议,对需要鉴定的成果按《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根据研究进度分年度拨到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1.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

2.科研经费的开支按项目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计划以外的开支。

第十八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项目未完成之前,其所有权归计划下达部门,若有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等特殊情况,计划下达部门有权收回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或调拨到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资助经费后,可按资助经费提取5%以内的管理费,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可从项目经费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课题组成员的劳动奖酬。

第二十条 对不按第5、6条规定要求申报的项目,不纳入学科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省保健办有权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停止拨款或从下一年度单位计划经费中追回已拨经费余额或全部经费。

1.在项目下达后,不按第12条规定执行的或第13条中没有被省保健办批准的项目。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第14、15条中的问题,或违犯第16条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完成好的单位,在安排新上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完成不好的单位,根据是否按期完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比例,控制新上项目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计划,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新上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弄虚作假、违犯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并按第21、22或23条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委托省保健办管理的中央保健专项基金科研课题按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保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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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知所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稽核审计文件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系统、完整和安全,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 《中国人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是考核稽核审计工作、研究稽核审计厉史的依据。搜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是稽核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必须确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原则:
1 、保存价值原则。即: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像等资料,均应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2 、分类立卷原则。即:案照稽核审计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和稽核审计业务活动性质,分类立卷保存。
3 、完整保存原则 。即:每项稽核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各类文书、案例、图表、声像等资料,均应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保存。
4、保守秘密原则。即:各行稽核审计部门及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施<保勉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未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第四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主要任务
1、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鉴定;
2、负责文件、资料的立卷和保管;
3、定期向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负责销毁不须移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的分类与立卷范围
1、金融法规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建设银行总行制发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和年度货币、信贷工作的方针、整策以及各级行制发的于关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2、工作制度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及本行系统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规章规章制度等。
3、稽核审计项目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稽审工作计划、稽审通知书、稽审报告稽审工作底稿、稽审证据、证明材料、稽审结论、决定、复议材料和后续稽审材料以及工作作中形成的签报、指示、请示、批示、批复、复函、复电等材料。
4、部门业务报告、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行内各职能部门和所辖行报送的各类类业务性文字资料和报表材料,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基建预算支出报表、季度会计包表、年终会计决算等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统计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本行及所辖行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书资料和稽审统计报表资料。
6、专业工作会议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审计部门召开各类专业会议的文字及声像资料。
7、干部培训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举办的有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文的文字材料及声像资料。
8、人民来信、来访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检举、举报信件、来访、笔访及其它举报报材料。
9、其他资料类。不在上述立卷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按年归档,根据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具体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凡不需移交的文件、资料,由稽核审计部门自行保存。
第七条、各类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不需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参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办类交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07年元月31日止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所代替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说明

1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7日
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宣布废止,我省规章相应废止。

2
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1993年4月5日
已被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3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1993年4月5日
已被《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4
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1995年1月26日
已被《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代替

5
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2月26日
已被《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代替

6

1995年5月22日
已被《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7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5日
已被《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代替

8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4日
已被《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

9
湖北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1日
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

10
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5日
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代替

11
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
1998年5月28日
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

12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5日
已被《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条例》代替

13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999年3月18日
已被《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14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5月23日
已被《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说明

1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6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1989年7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湖北省全民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15日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6
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4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3月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1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
1997年9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湖北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1998年7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