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39:05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市函〔201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吧规范和整治工作,使网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网吧仍然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试点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同时,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办实。若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按本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各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协理员制度。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城镇非从业居民申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需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材料上报农保中心。

  第九条 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发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实行按年度缴纳。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网点,预存足额的养老保险费,由金融机构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缴费500元及其以上的,政府补贴最高额为5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缴费补贴不能抵扣个人缴费。

  第十四条 政府为特殊人员代缴部分保费和提高缴费补贴,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抵扣个人缴费。

  (二)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再给予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

  (三)享受计生对象缴费补贴后违反计生政策的,停止享受缴费补贴,并将已给予的补贴全额收回。

  第十五条 政府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补缴应保未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农保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组织资助、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户籍迁移的,转入地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农保中心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经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农保中心将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制度实施前的年限享受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50元),补缴制度实施后应保未保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特殊人员补缴的,政府也为其代缴部分保费和提高缴费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三)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城镇居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政府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农保中心按月通过金融服务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管理制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每年12月份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补助外,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设置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农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每年要在社区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保中心要认真记录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确保各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充实经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要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的拨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年满16周岁在校生情况;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的基本信息和户籍迁移、注销情况,及时办理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户和城镇居民死亡人员火化情况;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情况;

  各县(市、区)残联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参加各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其长缴多得的待遇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是反映电力系统对用户的供电状况和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综合水平的基础工作之一。原水电部以[85]水电电生字第9号文颁发了《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执行几年来,对我国开展配电可靠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中,各地结合企业升级、经营承包考核指标,以及统一编码等要求,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现修订为《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按所管辖的供电区域扩大了统计范围,统一了事件编码等,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统计管理工作。该办法中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部分只做试点。除试点单位外,其它单位仍以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
现将该办法颁发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和通知均停止执行。请各网、省局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积极组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部电力司,同时抄送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附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

199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1.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供电系统
对用户的供电能力,也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
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
工、设备制造、生产运行等方面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
体现,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统计是供电系统技术管理
的基础,也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统计的目标,以是否对用户停电为标准。
1.2为了统一供电系统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方法及评价
指标,特制定本办法,其目的在于:
A.收集供电系统运行方面的可靠性资料,建立用户供电
可靠性数据和指标的管理系统;
B.为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供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
决策依据;
C.为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制定各项生产
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D.为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提供决
策依据;
E.为提高供电系统对用户的连续供电能力,选择最佳可
靠度提供决策依据。
1.3本办法适用于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对其用
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计算和分析。
注:所谓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
护和管理(包括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
理)的电网及设施。
1.4供电可靠性统计、计算、分析和填报工作也是制定供电
部门企业升级考核指标的依据。
1.5本办法由部电力司委托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和统一修订。

第二章 定 义 及 分 类
2.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定义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衡量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
供电能力的量度。
2.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2.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
侧出线套管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
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
施。
2.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
(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
线套管为止,及1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部门
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
设施。
2.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
千伏(或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或
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
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在此范围以外的高
压供电系统及其设施属于“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的范
畴)。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
只适用于可靠性统计。
2.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2.3.1用户
2.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2中压用户——以1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或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2.3.2用户统计单位
2.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
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电力线
路上同一接点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
应以一个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
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6)千伏供电
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
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
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2.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
量。
2.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的受电设施。
2.4供电系统的状态
2.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以从供电系统获得预定的电能
的状态。
2.4.2停电状态——用户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或不能从供
电系统取得电能的状态。
注: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2.4.3在下述情况下,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A.自动重合闸动作,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B.对供电系统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各类操作(如调
电操作、开关跳闸后试送成功等)。
2.5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2.5.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2.5.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
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
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
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
出申请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
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在6小时以
前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
的临时停运。
2.5.3停运持续时间——供电设施从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
运行(或备用)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停运持续时
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对计划检修的设
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算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电的情况
下,不予统计。
2.6停电性质分类
2.6.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
向调度提出申请并通知用户的停电。
2.6.1.1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备
等故障引起的停电。
2.6.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备
等故障引起的停电(包括由用户引起的停电)。
2.6.2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2.6.2.1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2.6.2.2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
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
外部两种情况。
2.6.2.3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
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2.6.3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以前按规
定程序经过批准的停电。
2.6.3.1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而必
须处理的缺陷,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2.6.3.2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无计划安排的施工,并在6小时
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
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4供电系统限电——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限电属于
预安排停电)。
A.外部原因——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上级调
度指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内部原因——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
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
电,或不拉闸限电,亦称为“配网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
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通知限电的实
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
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时间=
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1----------------------)
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2.6.5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
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2.6.6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
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
2.6.7停电损失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
量,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损失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S1×T
式中:W——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容量之和
(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每年初须修改一次)。

K=--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
(千瓦),即:
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
P=------------------------;*——润年为8784
8760*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容量总
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
其用户总容量。
2.7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的有关规定
2.7.1用户由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同时供电,当其中一回线路停
运而不降低用户的供电容量(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
不予统计;如一回停运而降低用户供电容量时,应计停电
一次,停电用户数为受其影响的用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
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按不
拉闸限电的公式计算。
2.7.2用户由一回35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供电,而用10千伏线
路作为备用时,当高压线路停运,由10千伏线路供电并减
少供电容量时,应进行统计,统计方法同前,对这种情况
的用户,仍算作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
2.7.3对装有自备电厂且有能力向系统输送电力的高压用户,此
时该用户与供电系统连接的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线路停
运,且减少(或中断)对系统输送电力而影响对35千伏
或以上的高压用户的正常供电时,应统计停电一次,停电
用户数应为受其影响而限电(或停电)的高压用户数之和,
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同前。
2.7.4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拉闸限电,不在考核范围内。凡在拉闸
限电时间内,进行预安排检修或施工时,仍按预安排停电
分类统计,并计入停电考核时间(即:计入评价指标中的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内)。
2.7.5利用周休日进行线路停电检修时,仍按检修分类进行统
计。
2.7.6用户申请停电检修时,除该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
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注:中压以上的用户与
供电线路连接处,一般均装有断路设施。对该类用户申请
停电检修、增容或改建时,不应影响其他用户的供电)。
2.7.7由同一原因引起同类设施而造成多回路的用户停电时,其
起始时间差不超过一小时作为一次事件。对单回路停电,
分阶段处理逐步恢复送电时,也作为一次事件,但停电持
续时间按等效停电持续时间计算,如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持续时间=
∑(各阶段停电持续时间×停电用户数)
------------------------------------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各阶段停电时户数)
=----------------------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式中“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中的每一用户只能统计一次。
2.7.8线路跌落式熔断器一相跌落时,引起的停电应统计为一次
停电事件。其具体规定如下:
A.当一相熔断,全线为动力负荷时,视全线路停电。
B.当一相熔断,该线路动力负荷和非动力负荷大体相当时,
可以粗略地认为该线路有一半负荷停电。
C.当一相熔断,该线路以照明等非动力负荷为主时,可以粗
略认为该线路有三分之一的负荷停电。

第三章 统计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1变电站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架空出线;
电缆出线;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
耦合电容器;
阻波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2线路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2.1线路部分
架空线路; 柱上油开关;
电缆线路; 柱上隔离开关;
配电变压器; SF6柱上自动断路器;
电力电容器; 避雷器;
跌落式熔断器; 其它设备。
3.2.2开闭所和配电室部分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电缆进、出线;
互感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3用户设备

第四章 评 价 指 标
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同一电压等级
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所有评价指标的统计期间分为季度和年度,统计期间时间
以小时为单位。
4.2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
4.2.1供电可靠率——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
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供电可靠率=(1------------------)×100%
统计期间时间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供电可靠率(不计外部影响)=(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
统计期间时间
×100%
供电可靠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100%
统计期间时间
4.2.2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
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每次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停电用户数)
--------------------------------------小时/户
总用户数
按个别因素又分: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每次外部影响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受其影响的停电户数)
------------------------------------------------------
总用户数
小时/户
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每次限电停电持续时间×每次限电停电户数)
--------------------------------------------小时
总用户数
/户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
电次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次/户
总用户数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每次停 ∑(每次受外部影
--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 电用户数) 响的停电用户数)
=----------------------------次
(不计外部影响) 总用户数
/户
∑(每次停 ∑(每次限电
--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 电用户数) 停电用户数)
=------------------------次
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
/户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
均故障停电次数。
∑(每次故障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次
总用户数
/户
4.2.5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
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次/户
总用户数
按不计因素分:
∑(每次预安排 ∑(每次拉闸限
--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停电用户数) 电停电户数)
=------------------------------
(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
次/户
4.2.6系统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供电系统每百公
里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及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高压供电系统不计算此项指标)。
系统故障 系统总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停电率 系统总长度(公里)
式中“系统总长度”指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
统中的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长度之和。“系统总故障
停电次数”指供电系统内,由于设施故障引起停电的
总次数。
4.2.7架空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架空线路故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障停电率 架空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8电缆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电缆线路故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障停电率 电缆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9变压器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变压
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率=------------------×100次/百台·年
变压器总台数
4.2.10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故障停电率——在统
计期间内,每100台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断路器故 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台·年
障停电率 断路器总台数
4.2.11外部影响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因供
电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平均停电时间与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之比。
外部影响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100%
停电率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外部影响停电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 用户平均限
--
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电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4.3可靠性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4.3.1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
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
∑(每次预安排停电时间×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小时/户
总用户数
4.3.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
的平均故障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故 ∑(每次故障停电时间×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
障停电时间 总用户数
小时/户
4.3.3预安排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
的每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预安排平均 ∑(预安排停电时间)
=--------------------小时/次
停电时间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4故障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
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故障停电时间)
故障平均停电时间=------------------小时/次
故障停电次数
4.3.5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
用户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停电次数
4.3.6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
预安排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7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
障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故障停电次数
4.3.8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
用户因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停电损失电量)
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户
总用户数
4.3.9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
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电量)
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千
预安排停电次数
瓦·时/次
4.3.10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
次故障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故障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停电次数
千瓦·时/次
4.3.11设施停运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
每百台(或百公里)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次数
设施停运引起的停电总次数
设施停运停电率=------------------------------次/百台
设施总台数(或线路累计公里数)
(或百公里)·年
注:设施停运包括故障停运和预安排停运。
4.3.12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
施平均每次因停运而引起停电的持续时间。
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
∑(某类设施每次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时间)
----------------------------------------小时/次
某类设施停运引起停电的总次数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要求及规定
5.1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及填写要求。
5.1.1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
A。
B.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B。
(表一)A及(表一)B须每年年初修正统计一次,作
为本年每季度可靠性计算的基础;对计算本年年度的
可靠性指标中,所用的基本数据取本年年初统计数据
与下一年年初统计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每年年初统计
数据应与当时的电气结线图和固定资产清册一致。
C.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C
5.1.2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二。
本表是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对用户每停电一
次,均作为一次事件而加以记录(包括故障停电和预安
排停电)。
5.1.3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三。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
停电原因编码分类、整理而得。
5.1.4供电系统按停电设备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四。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
停电设备编码整理而得。
5.1.5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B。
C.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C。
5.1.6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B。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按各电压等级分别填
写。
5.2供电可靠性统计中,使用的微机程序由能源部电力可
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计中使用的编码,采用能
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电力设施可靠性统
计编码(90年修订版)”。为方便填写报表,现将供电
系统中常用编码摘录在本统计办法中(见附录二),不
足之处仍需查阅“电力设施可靠性统计编码(90年修
订版)”。供电部门若使用自编程序时,要求上报数据
软盘的数据库结构及程序中所有类型的编码(如:事
件编码、线路编码、单位编码等),必须与能源部电
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程序中数据库结构及各类
编码完全一致。
5.3关于统计报表的规定。
5.3.1各供电部门的可靠性负责人,对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
计表及其运行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实汇总并签章后,将
表一至表六一起以软盘的形式上报。
5.3.2要求将统计资料报部的各供电部门每季度上报的软
盘按上述要求,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
向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网、省局及指定的归
口单位报送(其中表一的内容只需在每年的第一季
度报送)。
对低压供电系统的统计报表,以(表五)C的格式报
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其他统计报表不报中
心。
5.3.3对未要求将数据报部的供电部门,如申请国家二级及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