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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9:09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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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6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09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建设、文化、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和安装经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排放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网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无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含污染物的废水。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三条 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其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征收排污费或者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
  (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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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5]25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防洪预案》修改后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根据预案中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好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汛预案中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量联[200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所(院):
为有效发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服务社会的作用,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器具和其他产品的质量检验活动,现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承担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开展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其他产品的质量检验活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依照职能分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国家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认证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省级和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直接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可不再组织计量认证评审,免收评审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发证日期以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截止日期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一致。
四、本通知印发后计量授权证书到期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向受理计量授权申请的机关递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时,可同时递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受理计量授权申请的机关在组织考核时,要与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联系,邀请其派评审员参加考评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和《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同时进行考核和评审。通过计量授权考核的,由受理计量授权申请的机关颁发计量授权证书;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由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求计量授权和计量认证分开考核、评审的,从其要求。
五、同时考核和评审不重复收费。各受理申请的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核费或评审费。
六、《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可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下载,也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
七、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11月15日前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活动并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计量认证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务必于2003年12月31日前向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递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开展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或其他产品的质量检验活动。
八、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落实本通知要求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量司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
总局计量司联系人:张益群 电话:010-82261848
认监委联系人:李文龙 电话:010-82260761/82262769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