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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行为——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马怀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38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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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行为——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序的腐败问题,因此,反腐败已成为各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就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而言,行政权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将任何可能滥用的权力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并辅之以公开化程序化的措施,这是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一、限制权力


腐败生于权力本身而且与权力的限制程度有关,对权力的限制越少,产生腐败可能性就越大。纵观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无一不与权力缺乏有效限制有关。正是因为行政机关握有重大项目的审批许可权而未加制约,所以会出现一张批文换取几万元贿赂的权钱交易;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有决定拘留和劳动教养的权力而未加制约,所以出现"提钱释放"的怪现象;也正是因为税务机关享减免税的权力而未加制约,所以会出现一次宴请流失上百万元税款的惊人之举。不能说行政机关行使的这些权力毫无限制,至少说缺乏有效限制。可以断言,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这句名言至今仍发人深省。
当然,
不能因为权力会产生腐败我们就放弃权力。社会对权力的需求不会停止,尤其在体制变革之际,旧秩序被打破,新秩序又未能及时建立,这种需求就更为迫切。也正是在这种时期,由于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权力极易被滥用,腐败也容易产生。因此,从我国行政权力过大的现实和它处的历史时期看,与其扬汤止沸,从外部对权力加以约束,不如釜底抽薪,对行政权进行一次彻底改造。具体说,就是减少行政机关拥有的过大的处罚权,审批许可权,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

与国外行政权力相比,我国行政权,特别是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在权力范围、幅度及强制力方面都较大。这种权力体制与我国传统上行政权强大,司法权相对薄弱有着密切关系,曾一度在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秩序,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能否认,行政机关非经特定司法程序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是不合适的,这种处罚权极易导致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在国外,由于法院是唯一享有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国家机关,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实施这项权力,所以行政机关自身享有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权是极为有限的,这就从客观上减少上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腐化堕落的机会。因此,适当削减行政机关行使的处罚权(包括拘留,劳动教养),对于遏止行政机关利用制裁权搞腐败
是有重要意义的。如何削减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制定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明确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幅度及种类来实现。我国另一个容易产生腐败的行政权就行政许可审批权。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大量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这些权力不仅涉及公民的衣食住行,也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由于每盖一章,每发一照都"有利可图",很自然,许可权成为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的重要手段。必须承认,许可权是国家实行间接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某些特种行业及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业而言,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然而这种许可权必须由法律设定并且控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必然成为贪官污吏搞权钱交易,搜刮民脂民膏的一把"利剑"。对行政许可权的限制是防治腐败的最重要方面,首先应当制定《许可法》,将许可的设定限于法律、法规,废除、取消由规章设立的各种许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般规则;其次在各项许可立法贯彻如下原则:许可权与监督权相结合原则,避免享有许可权的无监督权,或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无许可权;许可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保证许可机关办理许可事项时不收取任何费用,谋取非法利益;许可公开原则,保证行政机关所有许可事项向全社会公开,允许申请人竞争,公平取得许可权。

此外,还有很多行政权,如采取强制措施权、命令决定权,收费权、确认权等也必须给予严加限制和规范,堵塞任何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使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到最小范围,使权力幅度及方式尽可能明确,这对防治腐败现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治本"之策。

二、公开行政


腐败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很少规定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权力内容的义务,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的习惯,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贪赃枉法,幕后交易提供了"天然屏障",加之舆论监督受种种限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使腐败问题日盛一日,腐败者日益猖獗。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说过,"宣传正是纠正社会和工业弊端的良好方法。据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①为了消除腐败,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证行政机关时刻处于普通百姓的舆论监督之下,近几十年来,很多国家制定了《情报自由法》、《政务公开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要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除机密以外的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公开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等,保证每个公务员处于严密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之下。这些做法在预防腐败发生方面收到了良好成效。值得借鉴。

我国实现行政公开应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行政部门公开其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内部工作制度及程序;第二层次是行政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规、规章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使公民法人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工作性质及目的,便于更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防止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利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设置收费、罚款项目,给公民增加非法定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在具体执法管理程序中,公开执法依据、理由及结果,在许可程序中,公开许可条件,竞争申请者名单,各自条件及申请期限、最终结果等内容,便于竞争者之间及他们对许可机关的监督,防止幕后权钱交易。在处罚程序中,必须公开处罚的依据、理由,处罚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文件,表明处罚者身份等;第四个层次是公开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担任领导职务者的必要个人资料(隐私除外),如合法收入,兼职状况,亲属职位联系,受赠礼物处理,生活条件等等。

三、健全程序


健全行政程序是预防腐败的一大法宝。无论是内部削减权力,还是外部严加控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及程序的漏洞,腐败现象仍可能发生,因此,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很多国家防治腐败的重要经验,如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制定程序法,限制规范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从而达到减少、消除腐败的目的。程序化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每一步骤及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利用程序限制政府权力是20世纪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例如享有减免税权力的官员出现腐败问题是难免之事,而这项权力又不能被取消,这种情况下,采用程序手段对减免税权力加以限制最为有效。可以采用下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备案审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直接掌管税收的基层部门无权审批减免税,交由统一或高层部门决定的方式,还可以采用二级机关复核制等等,只要增加一个步骤或限定一种形式,就有希望消除一个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同样,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立项审批权,因为增加了审批期限的硬性规定,使得腐败产生的机率大大减少了。

当然,对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程序监督,离不开司法保障,二者地相辅相成的。法院任何审查行政行为的活动,很大程序上依赖于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如果对某行政自由裁量权无程序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丧失了对它的监督审查标准。而行政程序化是以司法监督为保障的,只有让行政机关人员面临违反程序就要受到司法制裁的危险,才有可能保证他们遵守每项行政程序。可以说,在有司法保障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设定行为程序,实际上就是缩小了行政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相应地也就减少了行政权滋生腐败的可能性,所以,健全行政程序也是防治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许可审批权不仅是行政法制化的迫切需要,也是防治腐败产生的灵丹妙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①《大法官布兰斯言论集》1953年英文版第151页,转引自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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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近期,国内外连续发生多起恶性安全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做好防治非典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问题格外重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把医疗安全、卫生防疫、执法监督、防火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警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要建立健全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具体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逐项研究涉及医疗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医疗事故、治安和火灾事故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能够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合理安排值班工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一线人员的值班力量,保证医疗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要做好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相关物品的储备,确保满足群众日常医疗需求和应急医疗救治需要;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法定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节日期间安排人员在发热门诊值班,一旦发现可疑非典病例,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报告。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机构急诊科要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在保证日常医疗急救工作的同时,确保能够随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五、做好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以甲类传染病、非典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一旦发现疫情,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加强对非计划免疫疫苗使用的规划管理,确保科学、规范地开展疫苗接种工作,防止盲目使用和滥用。
  六、切实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审批手续,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引进和输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快非典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的收集和安全转运速度,集中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用。
  七、做好放射源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证,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做好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要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的放射源,也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八、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工作。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斗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等重点人群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发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做好应急救治工作的各项准备,特别是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救治。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在元旦之前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所属医学院校的安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毒麻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医学院校要重点检查校园,特别是学生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从思想上重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校园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落实。
  按属地管理原则,请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加强对卫生部部属、部管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事业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行政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创收活动,调动了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弥补了经费不足,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少单位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补偿;对所创收入的分配,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过多地转为消费基金;少数单位将全民资产转为集体资产或划作帐外资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活动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行政单位创收活动的健康发展,特依据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发去,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试行。试行中有无问题望及时告诉我局,以便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作适当修订。

附件: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第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为进行创收活动而设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设立的从事创收活动的经营实体,对其占用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变更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各有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促进提高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创收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商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
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创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纯收益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分配使用,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比例。
二、对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在纯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其取得的租借收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出租、出借单位凡未同时提供劳动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基金后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支出。
四、对以上三类单位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在不损害单位积极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集中一定的比例,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用于这些单位关键性房屋、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创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其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开展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有转让和出售等行为的,必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