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0:12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7)冀法请字第5号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和苏法经(1987)51号关于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军队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5)财字第110号通知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中“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的规定,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以此帐户结算。因此,在经济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有权对军队的“特种企业存款”帐户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帐户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军队机关或所属单位以不准用于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的帐户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帐户动用的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共同查清其帐户的情况,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2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废旧材料设备,是指改建、扩建、综合整治等城建项目中需要更新的路灯、变压器、护栏、信号灯、交通标志、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可重复使用或经过翻新后可以利用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买、截留、挪用。

  第四条 凡改建、扩建、综合整治等城建项目中涉及废旧材料设备的,由原来产权管理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在项目招标前进行摸底,并分类登记造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废旧材料设备的收集、整理、运输及临时保管原则上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支付。

  第六条 承包商擅自截留、变买、挪用以上物资的,一经查实,在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中扣回。

  第七条 确需翻新、改造后才能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翻新及二次安装费用根据相关标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八条 废旧材料设备主要用于背街小巷及居民小区的改造和城区次干道建设。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材料设备进行拍卖,拍卖款项上交财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政发〔2006〕15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鼓励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用地政策
  (一)客商在开发区兴办(扩能)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投资强度的控制指标、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地价在不低于湖北省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给予优惠。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以中介机构评估验资为准;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认定,以权威机构认证为准。
  (三)开发区提供的用地,做到“五通一平”。
  二、税费收取
  (四)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从开始纳税年度起,属“三资企业”的,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前两年所得税免收、第三到第五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不属“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二免三减半”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增值税前三年由市人民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五)企业建成投产前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与收费单位协商收取。
  三、配套服务
  (六)实行集中审批、集中办理手续制度。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统一由开发区集中报批,全程代理服务。
  (七)实行专班联系企业制度。引进的工业企业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专人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实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凡与客商投资有关的市直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结时间等。
  (九)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在检查前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告知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普遍性的现场检查活动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单个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对客商的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在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四、奖励政策
  (十一)实行中介人奖励制度。对引进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中介人实行奖励,以企业建成投产为前提,以客商当期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为依据,从投资1000万元开始计奖。每投资1000万元,奖金1万元。奖金采取计整弃零的办法,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五、其它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孝感政发〔2003〕18号)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