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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5:59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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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有利于控制车辆,节约能源,加强交通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三年起开征车船使用税,今年只征收下半年的税款。现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向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车船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车船出租的,其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凭税单(免税单位凭税务部门证明)向当地交通、航运部门登记、报牌。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税额表附后)。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予征税:
一、党、政、军机关及人民团体公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本身没有收入的单位,公用的车船;
三、用于农、牧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和载重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殡仪馆、火葬场、清洁队的车船,消防车、救护车船、渡船;
五、按规定缴纳吨税的船舶;
六、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等。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二期缴纳。个人车船可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应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用途以及车船发生变化的情况,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
第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或个人的车船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同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纳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隐匿车船不报或申报不实,而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 按第五条规定,虽属免税单位,但未经批准自行
机动车税额表
---------------------------
项 目|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
乘人汽车| 每 辆 |10座以下200元|
| |10座以上30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摩托车 |二轮每辆 | 40元|轻骑30元
摩托车 |三轮每辆 | 50元|
拖拉机 |按载重吨每吨| 30元|
---------------------------
船舶税额表
-------------------------------
类别|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1501—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5000吨 |每吨4.0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5001-10000吨|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6.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51—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配车和超过核定数量的车辆,应依照规定的税额纳税,并按应征税额加征五成的税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解释,授权省财政厅税务局办理。



198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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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经1997年11月26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装饰设计、规划设计等)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区内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初步审查合格,报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申请人应凭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五条 特区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在特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必须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到市建委验证备案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六条 符合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队伍总量控制要求和专业需求,且一年内在特区承担三个以上单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特区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向市建委申请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以派出单位名义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受外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委托,且具有承担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设计资格,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市建委验证备案后,可以参加本建设工程的项目设计方案竞选、设计投标或直接承担设计业务,但必须与在特区已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境内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且境内设计单位的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境外建设工程设计机构,经市建委批准在特区设立的办事处,可负责处理建设工程现场设计和参与施工管理工作,但不得直接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第九条 境外建设工程设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文本,特殊情况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时,必须经市建委批准。


  第十条 建设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构筑物、市政工程等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永久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建委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后,方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否则,规划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办法,公开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含十六层)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主要城市街景设计、大型建筑群体设计、重要的建筑群或小区规划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由外商投资、捐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但对于不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竞选的,应通过多方案比选,优化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凡需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设计竞选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效的投资计划、土地使用、建筑红线图等批准文件和招标投标或方案设计竞选方案,到市建委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或方案设计竞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必须贯彻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标或竞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文本,并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勘察设计单位时,建设单位应与原勘察设计单位协商中止原有勘察设计合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与新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中止原合同的协议及新签订的合同应同时报送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或超范围承担业务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报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与资质要求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审核费,并应对其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管理纳入资质高的一方,合作承担业务的协议和双方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应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应报市建委备案;需变更时,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影响到业务范围或资格等级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调整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可以向建设单位推荐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设备材料;需指定厂家产品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选用消防、电讯、电梯等器材或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包括勘察设计图纸、文字说明、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但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所有单位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用于委托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守建设单位商业及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应定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和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进行年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其工作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必须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字,并加盖图章及注册建设师、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省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采用由省建委统一制作的出图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质量咨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或技术有争议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书面提请市建委予以审查、裁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初步设计(或代替初步设计的方案设计)主要内容的改变,须取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而擅自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境外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未向市建委办理验证备案手续,擅自在特区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或级别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或中选的,其中标、中选资格无效,并由市建委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指定中标或中选单位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或竞选,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错误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收取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工程已经实施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过整改可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改变设计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质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六部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1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查违禁保安全,监督抽查提质量,案件查处惩违法,信用体系建长效,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及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苗木:以财政资金补贴定点天然橡胶苗木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开展苗木质量监测,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对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抽查,对装船使用的救生设备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区域
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全国800个产粮大县、571个蔬菜主产县、437个生猪主产县、313个奶牛主产县和285个水产品主产县(区域有交叉)。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许可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种子市场、种子经营门市要重点普遍检查,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继续加大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加强农资使用环节指导培训。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等变相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进行立案,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要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今年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案件的查处牵头工作由假劣农资生产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农业部将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经费投入,对一批重点案件采取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
(五)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验,推广有效模式,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制定和完善引导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引导连锁企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实现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率稳步提高。
(六)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鼓励并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快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对失信违法企业,加大监管和曝光力度。对诚信守法企业,加大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把追求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自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推介发布主推品种,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和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完善反应迅速、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指挥系统。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强化综合执法
今年要在完成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目标任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在农资打假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大案要案联合查处等制度,利用典型交流、内部通报、经验介绍等方式,促进农资打假工作上下联动、横向互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要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种子打假的情况要专项统计,专项报告。要坚决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农资市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七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六)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