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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2:36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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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13 号
现发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栽培介质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栽培介质的中英文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四条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二)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三)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第六条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进境检疫要求,指定其进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三章进境检疫

  第八条 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第九条 栽培介质进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栽培介质及其包装和填充物实施检疫。必要时,可提取部分样品送交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实验室,确认是否与审批时所送样品一致。
  经检疫未发现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准予放行。
  第十条 携带有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经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经检疫合格后,准予放行。
  第十一条 对以下栽培介质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带有土壤的;
  (三)带有我国进境植物检疫一、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对我国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有效除害处理办法的;
  (四)进境栽培介质与审批品种不一致的。 

第四章检疫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商输出国有关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赴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十三条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境的栽培介质使用过程、隔离设施和卫生条件等指标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发给注册登记证。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栽培介质进境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过程进行定期检疫监管和疫情检测,发现疫情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直接用于植物栽培的,监管时间至少为被栽培植物的一个生长周期。
  第十五条 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盆栽植物必须具备严格的隔离措施。进境时应更换栽培介质并对植物进行洗根处理,如确需保活而不能进行更换栽培介质处理的盆栽植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口栽培介质审批手续,但不需预先提供样品。
  第十六条 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栽培介质的中英文名称
  栽培介质包括potting substratum、potting soil、potting medium等。如砂sand、炉渣calcined、矿渣acoria、沸石zeolite、煅烧粘土calcined clay、陶粒clay pellets、蛭石vermiculite、珍珠岩perlite、矿棉rockwool、玻璃棉glasswool、浮石pumide、片岩、火山岩volcanic rock、聚苯乙烯polystyrene、聚乙烯polyethylen、聚氨脂polyurethane、塑料颗粒plastic particle、合成海绵synthetic sponge等无机栽培介质,以及来源为有机物并经高温、高压灭菌处理的介质,如泥炭peat、泥炭藓sphagnum、苔藓moos、树皮barks、椰壳(糠)cocos substrate、软木cork、木屑saw dust稻壳rice hulls、花生壳peanut hulls、甘蔗渣bagase、棉子壳cotton hull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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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1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1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1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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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于田路123号
浙江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258号
乘用车企业新设立分公司

2
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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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专用车生产企业

3
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东营胜利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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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州大道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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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摩托车生产企业

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市锡山大道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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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摩托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3年7月19日—2013年7月2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6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2013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宣告死亡后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发〔2000〕9号)收悉,经研究,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