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的构成要件
郑楚新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定义与应当具备哪些要件,以及在我国民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到底又是为何?学界有不同主张。国内外学者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谬论,也有某些学者认为有“三要件”和“四要件”说;有主客观标准说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说等,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及通行学说认为,从法律发达的过程中和某些恒定的要素中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而这四要件的发生与外延都是以“事实”的存在作为依据,无论是“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还是过错”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都一概而论的按照“事实”的存在作为延伸依据。如公元前286年的《阿奎利亚法》之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于他确认过错为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与此同时,过错的构成要件也同样以“事实”作为发生法律后果的根据,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或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后果,归根到底还是追溯到以损害事实作为发生的起点,能否构成法律上所定义的违法行为则应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作为论证,反之,则无法确认或推敲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所追认的侵权行为,更无法辩解以何种方式定论出该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是直接的违法行为还是间接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同时,已经总结出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应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区分,而侵权的构成要件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主要的应当具备上述的几个要件。
【关健词】侵权;构成要件;损害事实
目 录
前 言
一、损害结果
(一)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二)损害结果的种类
二、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
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因果关系的情形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
四、过 错 15
(一)过错的概念与特征
(二)过错的形式
(三)过错的认定标准
(四)过错的证明标准
结 语
前 言
侵权的构成要件又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所应具备的要件。
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民法上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理论上也持有不同的认识,但就一般情况而言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各国法律规定和学说也都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法国民法是以肇事行为为依据,故“过错”实际上已经涵盖了“行为”和“违法性”,而“违法性”不再被单独列为一个构成要件。例如,一位行人正常地走在马路旁边上,忽然间他因扭到脚身体一闪走到路中间来,导致后面一辆卡车急刹车并因此而翻了车,甚至致其于死命,但在此时,该行为人并不因此而构成侵权,因为他只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并没有在主观上去行使该行为的违法性。
德国民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包括五个要件,即行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而德国民法却将“过错”作为一个要件独立出来,并发展了法国民法中的“行为”要件,同时也强调了其应是一种不法的“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法系的过失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实际上也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注意义务、义务的违反、损害。
我国台湾地区在“现行民法”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颇具有特色的是“七要件说”,即一个侵权行为要由“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益或法益”、“因果关系”及“损害”,七要件说。
而在我国的民事法里以及通过的司法实践却认定具体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的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有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民事责任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权是关于一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者我们通常把它称之为“侵权人”或应当负“赔偿义务人”,后者则把它称之为“被侵权人”或获“赔偿权利人”。
然而,我们在推敲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应区分主观、客观和直接与间接的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侵权构成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但它又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相承,相互不可替代性。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一方面,侵权的构成要件决定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归责原则不同也取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在民事法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的构成要件不要求主观过错要件。另一方面,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展开和具体的表述,它提供了更明确的归责尺度和更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处理。最后,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体系,换言之,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理应不同。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本定义的高度概括,因而它仅仅是认定侵权责任的一般属性规则;而侵权的构成要件则是相对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依据,是司法审判人员在判决具体案件中得到确定法律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事实与依据。
一、损害结果
(一)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结果是指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法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利益减损的客观事实的法律后果。利益的减损,在法学术语上称之为不利益。
损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即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应当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损害结果它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的不利后果和虚构出来的现象,且这种事实是能够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给予认定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的行为行使的权利构成危险或妨碍的,虽然没有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因严重危险或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并影响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实现的,因而这种损害结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是主观臆想和混淆是非的片面性现象。
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工(人事)科,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顺利实施,使项目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分为普通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其它引进的国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普通项目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自请专家项目。专家组织项目是指没有专家人选,需要经过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自请专家项目是指不需要通过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已经有专家人选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对普通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重点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是引智工作在总体项目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重点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从自治区重点项目中产生。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资助、重点管理、跟踪服务。
第五条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在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内,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等方式获得的技术成果,需要进一步推广示范的项目。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检查成果推广效益及引智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启动前,包头市人事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要求、渠道和方式,使申报工作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主要范围
(一)农牧业项目申报。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围绕我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把加快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项目计划的主题,支持农林生物质工程、粮食丰产工程、农林动植物育种工程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引智项目,集中引进专家、成果示范推广等引智资源,支持农牧业重点项目。
(二)围绕我市三化(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加大对节能技术和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的利用、荒漠治理、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物种多样性等生态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走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加强以突破战略高技术、关键技术瓶颈、重点基础研究为目标的聘请专家工作,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加大对项目的资助力度。
(四)支持引进独联体及东欧国家专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以及其它引进的国外专项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普通项目需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专家组织项目需填写专家需求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网上洽谈系统申报,以系统批复的时间为准,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8月31日。
(二)重点项目不单独申报,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上标注或单独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2、在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中立项批文的复印件;
3、申请列入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提供复印件);
4、经费预算表;
5、项目简介;
6、申报重点项目公函。
(三)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示范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四)独联体及东欧国家项目和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按国家重点项目管理,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单位(中央、内蒙驻包单位)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将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25日前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建立由单位领导、部门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外国专家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条 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引智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汇总评审情况,将项目分为优先申报项目、储备项目、不予申报项目三类,提出书面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核,提交包头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申报的项目,并使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编报我市年度项目计划,按时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 对不能完全达到申报要求或不完全具备实施条件,但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管理,录入系统,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对其情况进行跟踪,待条件成熟后,可申报项目;如连续三年仍没有达到申报要求的储备项目,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将取消其储备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下达《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单位,对于储备项目提出储备的原因和专家评审意见,对于不予申报的项目提出不予申报的原因及需努力改进的方向。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是指从自治区人事厅下发本年度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项目总结、经费核销期间,为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工作指导;到项目单位调研,派专人看望专家,了解专家工作、生活情况,收集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实施并保质保量地执行项目。在专家来包工作前,提前与专家沟通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在专家来华前的一个月,编制专家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在专家来包工作10日前,制定接待计划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专家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经费,负责专家经费决算的编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接受三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做好来包的外国专家登记工作,为专家提供合适的食宿、交通条件,安排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配合专家工作。接受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第十七条 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等变更情况,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请示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总结阶段是体现项目执行效果的重要阶段,关系到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下一年度项目的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所执行的项目类别,填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撰写项目书面总结并提供专家工作报告,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重点项目总结按照要求,另行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各部门(人事、技术、财务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总结。项目总结要具体、详细、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情况。未按时提交当年项目总结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费用、专家来华后的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内人发[2003]4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资助标准核销专家经费,各单位的专家经费要按台帐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列支行政经费、中方陪同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等费用,自觉接受国家、自治区两级外国专家局的监督和检查。
重点项目经费用于资助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工薪、特殊贡献奖励和部分技术资料购买等方面。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按外专发[2001]7号文的规定,可100%资助。工薪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如申请工薪资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部分技术资料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核销总量不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额度。
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款的拨付方式,专家经费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超出开支范围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时完成项目的,不予核销专家经费。
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人事局按照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配套一定的经费。地方配套经费只能用于引智项目,项目单位对地方配套经费实行台帐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和支出。各单位在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专家经费进行补贴。包头市人事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