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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5:43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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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划生育管理, 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 提高人口素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的国家机关(含中央和异地驻特区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 适用本办法。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公民, 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辖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领导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工作, 监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协同政府计划部门拟订本辖区人口发展长远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 加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管理;
(五)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工作的管理, 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节育保障;
(六)会同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七)指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有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培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 具体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统一制定本辖区的人口计划。
第九条 提倡晚婚, 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条 城镇人口,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本人申请, 经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尚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 离婚时子女依法随前配偶,再婚后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在海洋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婚后五年不孕, 经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生育子女的, 必须间隔四年。
第十一条 农村人口,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实际困难的,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第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四年;
(二)报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三)已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 另一方是农民的, 其生育子女的标准,按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原是农民, 已办理城镇自理口粮户口或被招聘为合同制干部的, 按城镇人口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育龄夫妻, 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办理生育证明; 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须报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领取生育证明。
持生育证明的夫妻必须在签订节育保证书并领取证明后, 方可生育。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办理生育证明情况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凭生育证明为孕妇进行产检、接生。对无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第十六条 经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确诊,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 结婚后必须落实节育措施, 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 必须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 凡要求调进、迁入的已婚人员, 必须持有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或生育证明; 有关部门核实上述证明后,方可办理调进、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外出暂住的育龄人员, 外出前应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计划生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尚未接受处理的, 应于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外出手续。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 应采取节育措施。节育措施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安置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 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
经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证明不宜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育龄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暂缓结扎, 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一)女方安置宫内节育器连续五年以上的;
(二)子女已满七周岁, 双方落实综合避孕措施无失效的;
(三)经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形, 经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 经医院证明, 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 手术后七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 输卵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 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第二十二条 依本办法施行节育手术的, 节育手术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参加员工医疗保险的, 在医疗保险费用中支付;
(二)未参加员工医疗保险的, 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在当地计划生育费中支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配偶在农村的, 在探亲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 由该工作人员、员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 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休假的,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原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施行结扎手术后, 因子女死亡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特殊情况, 本人可申请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前款手术的费用, 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市、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
因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 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的, 参照工伤事故处理; 属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 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实施手术的技术条件并取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实施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取得《节育技术合格证书》。
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 不得独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非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用于临床的节育新办法、新药品、新材料及新设备, 须凭经省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评审颁发的《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 到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并在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协同下实施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药经营单位以及经批准可以经营节育药品、药具的单位, 必须遵守有关节育药品、药具经营管理规定, 接受市计划生育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检查, 不得经营伪劣、假冒节育药品、药具。

第五章 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 切实加强本辖区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条 不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育龄人员在特区申请务工、经商、暂住的, 必须先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 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 不予出具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三十一条 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时, 经核查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后, 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用工单位或业主不得招用未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手续的暂住人员。
第三十二条 暂住人员需要在特区生育的, 应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核发的生育证明, 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后方可生育。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员的节育手术费, 由用工单位或业主支付; 无用工单位的, 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暂住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 由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暂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受到处罚的, 在现居住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罚。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 (含劳务工, 下同),增加婚假十日; 实行晚育的, 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 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享受下列优待:
(一)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 每月发给不低于三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 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 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
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的, 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二)产妇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三十五日产假。
第三十七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享受婚假、产假的, 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全勤奖金, 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 应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 (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除外) 。无子女的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退休金按其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当年人口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算, 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开支; 企业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四十条 对夫妻均为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和已采取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的养老保险、建立和健全人口基金等解决老有所养的优待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作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以所在区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的50%,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 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 , 不予招工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工?
魅嗽?, 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 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 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各按当地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的50%,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 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予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 不得享受由国家、集体提供的医疗卫生、劳动

保险、住房、免费教育及其他集体福利。
(三)未满四年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提前生育的年限一次性征收一至三年计划外生育费;
(四)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征收其计划外生育费至二十四周岁止;
(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 征收二至七年计划外生育费。
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出具收费决定书和统一票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
(一)藏匿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
(三)骗取、购买计划生育证明;
(四)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五)非医务人员或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擅自施行节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
(六)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上述第(五)项或第(六)项行为的,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可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干涉、阻挠节育措施的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破坏其财产, 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 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四)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上列行为, 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应落实节育措施, 经教育仍不落实的, 当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可以预收五百元至三千元的节育保证金, 并责令限期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 退回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或业主,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其招用未办理核验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暂住人员人数, 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 再次违反的, 计划生育部门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业整顿。
对无计划生育证明或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暂住人员,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可处以每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限期交验证明。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不力, 不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致当年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 由该单位所在区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拒缴罚款的, 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可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 对暂住人员, 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照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

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征收或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 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市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对复议决定未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有关决定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 以及对接受节育手术人员的补助, 按本办法附件《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户籍在特区的港澳台同胞和处国公民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 以及具有特区户籍的人员在境外的生育, 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者外, 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在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 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实施本办法的行政措施,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 每年年终由所在单位奖励50元, 奖励至男30周岁、女28周岁止。
二、经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当于其本人四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三、接受节育手术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 经医院证明, 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输精管结扎的, 补助200元;
(二)输卵管结扎的, 补助300元;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 补助100元;
(四)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 补助200元;
四、上列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调整, 由市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物价指数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199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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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9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区(县)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121电话、LCD显示屏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根据需要可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一、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农作物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导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农作物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阵风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水库做好水位监测。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城市道路、城市排水系统做好准备;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3.低洼地带居民住房注意洪水侵袭;
4.水库做好水位监测和泄洪准备;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及住户,应时刻警惕,随时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其它同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2.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3.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其它同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四)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风口地区除外)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导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封闭或者停航;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六、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0-2℃以下(轻度霜冻)。
防御指南:
1.轻霜出现前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对已经移栽和出苗的瓜、菜苗,在轻霜来临前用麦草、纸筒、粪土、草木灰、塑料薄膜等进行覆盖;
3.春季,对大面积的农田,根据各自条件的不同可采用霜冻出现前一天给农田灌水、最低温度出现前点燃准备好的烟幕剂和发烟材草以及实施喷灌等措施防霜。秋季,抓紧抢收将要遭受霜冻危害的作物;
4.还未播种的作物要调整适播期,并及早铺膜提高地温。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2℃以上(中度霜冻)。
防御指南:
1.霜冻出现前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还未播种的作物要调整适播期躲过或减轻霜冻的危害,并采用膜下条播方式栽培农作物提高低温;
3.准备一定量的农作物种子,以备重播和补种之用;
其它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严重霜冻)。
防御指南:
1.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根据已出苗的农作物面积情况,准备大量的农作物种子,以备重播和补种之用;
其它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八、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老人、小学生出门注意安全;
2.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蓝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四)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导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它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