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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54:40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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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党的十四大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审判干部结合学习十四大文件和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文件,认真学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审判活动,积极保障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对哄抢、挪用、贪污、盗窃企业财产,制造事故、破坏生产等犯罪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必须抓紧审理,依法判决,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秩序。
三、对侵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投资决策权等案件,要依法受理,切实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四、对企业在改革中发生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试行股份制中发生的纠纷,企业联营、兼并中发生的纠纷等,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依法立案,及时审理。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企业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变更或者不予答复,企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正确作出裁决。
六、对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或者职工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案,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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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司法部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司法部正确履行职能,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结合司法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司局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执法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相结合。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经常检查,持之以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
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司法部党组对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管理责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六条 司法部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组书记、部长对司法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司法部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司法部机关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党组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党组成员、副部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谈话提醒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司法部各司局领导班子对本司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司局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司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司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司局领导干部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司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司局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司局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部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规定,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向主管部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主管部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负责对本司局处以下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并及时汇报谈话情况。
(六)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支持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以及部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部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各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通过参加各单位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掌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研究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探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六)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七)负责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部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职能分工,各有关司局分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办公厅负责严格控制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二)政治部负责严格控制各种检查,严禁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计财装备司负责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电话;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
(四)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对外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
(五)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的纠风工作。
(六)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劳教系统的纠风工作。
(七)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行业的纠风工作。
(八)法制宣传司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新闻、出版、音像单位的纠风工作。
(九)法规教育司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院校、科研单位的纠风工作。
(十)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纠风工作。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处以下党员干部案件查处;党员的教育。
(十二)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司局级干部违纪案件及其他重大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直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
实施办法。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司法部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协助地方党委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经党组同意,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由政治部负责。专门考核由纪检组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和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好的,应予以表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差的,要批评帮助,并限期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部党组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及时报告、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或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司法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司法部党组授权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6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13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豫县、泗阳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与保护工作,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各类绿地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绿地,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共建”的绿地建设保护方针。
  (四)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南至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与宿邳一级公路;北至骆马湖与新沂河;东至洋河与宿沭一级公路间的快速通道,包括洋河镇区及宿豫县化学工业园区;西至皂王公路(皂河-王官集)及通湖大道以西1.0公里,总面积约530 平方公里。
  二、保护的规划绿地类别
  (五)现有的林场、果园的保护规划
  规划区530km2范围内一切现有的经济林、用材林、森林公园和果园。
  (六)生产绿地保护规划
  生产绿地是指生产供城市绿化所用的苗木、草坪和花卉的圃地。生产绿地建设应立足于现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生产高品质园林绿化苗木。
  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文件)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根据我市现状,结合园林绿化长远发展目标,此次规划市区生产绿地为140公顷,占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2%,并力争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
  (七)道路河道绿化的保护规划
  1.道路、河道绿化保护的绿地主要为道路、河流、高速公路、城市外环线的绿化带。其中国道每边宽25米,省道每边宽20米,县乡道路每边宽15米,高速公路每边宽50米,城市外环线每边宽10米。古黄河、京杭大运河两岸城区段按 古黄河风光带和京杭大运河风光带的规划执行,其余地段除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外,均设置30-200米宽的防护林。沿民便河、顺堤河等河道两侧均设置30-100米宽的绿化带。
  2.规划城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对城市综合景观起重要作用的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景观路,其绿化率不低于35%。其余道路规划为一般绿化路,其中主干道绿地率≥25%,次干道≥20%,支路要求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3米。
  (八)防护绿地的保护规划
  1.环城东路、十支渠路、环城南路结合周边农田林网、果园、苗圃设置的80-100米宽的防护林,环城北路北侧设置面积较大的生态防护林。
  2.运河路、庐山路、威海路两侧结合道路绿化形成的20-30米宽的防护隔离带,其他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相应设置的至少20米宽的防护隔离带。
  3.高压线走廊下规划的40-60米宽的防护林,220KV、110KV变电所设置的80-100米宽的防护林带。
  4.水厂、污水处理厂规划达到≥10米宽的防护林。
  5.老城区已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其采用有效措施在厂区边缘相应设置≥5m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规划
  1.公园(含纪念性公园)(详见附表一)
  (1)马陵公园:位于黄河路与幸福中路之间,面积为13.47公顷,集休闲与革命教育为一体的纪念性园林。
   (2)项里公园:规划范围东起运河堤,西至黄河南路,北起项里南路,南至饮马堤,总面积约35公顷,富含古文化气息的综合性历史文化公园。
   (3)三闸公园:位于三闸下游之半岛上,总面积约11公顷。以植物和运河景观为特色的公园。
   (4)振兴公园: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厦门路南,规划面积约15公顷,以现代手法突出科技气息的综合性公园。
  (5)城北公园:位于城市旧城区黄河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规划面积13公顷,以园林手法构筑的休闲娱乐场所。
   (6)世纪公园:位于新城区青海湖路西延伸线南侧,十一支渠西,规划面积约41公顷,市级综合性公园。
  (7)动物园:位于新城区厦门路延伸线南侧,十一支渠西,占地面积约28公顷。
  (8)芳华园:位于河西区洪泽湖路西延伸线南侧,环城西路以西,面积约10公顷,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环境优美的植物园。
  (9)河西公园:位于河西区威海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处西侧,占地面积约12公顷,以休闲为主体的开放性城市公园。
  (10)桥头公园(含1号、2号、3号):规划沿用现有的运河风光带规划。分别规划带有历史特征、工业秩序和富有田园情趣的公园绿地。
  (11)皂河乾隆行宫风景区:以皂河水乡古镇为特色,以乾隆行宫为主体的综合性旅游公园,总面积约12.67公顷。
  2、街头绿地(详见附表二)
  (1)宿豫新区
  S1-1金沙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南角(4.32亩)
  S1-2金沙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东南角(3.73亩)
  S1-3金沙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东北角(2.065亩)
  S1-4金沙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2.92亩)
  S1-5金沙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5.4亩)
  S1-6金沙江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北角(6.3亩)
  S1-7长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4.5亩)
  S1-8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3.6亩)
  S1-9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西南角(7.2亩)
  S1-10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南角(3.7亩)
  S1-11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3.7亩)
  S1-12长江路与庐山路西北角(5.04亩)
  S1-13珠江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12亩)
  S1-14珠江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12亩)
  S1-15珠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北角(3.74亩)
  S1-16珠江路与泰山路西北角(27亩)
  S1-17-宿豫市民广场(172亩)
  S1-18东世纪大道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角(1.86亩)
  S1-19东世纪大道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1-20东世纪大道与庐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2亩)
  S1-21黄浦江路与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26.7亩)
  S1-22黄浦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3亩)
  S1-23黄浦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2.1亩)
  S1-24黄浦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处(教育园区内)(120亩)
   (2)老城区
  S2-1饮马堤路与项王西路西北角(20.25亩)
  S2-2河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15.195亩)
  S2-3天之水之西南角(13.4亩)
  S2-4黄河路南路与项王中路交叉口西北角(3.89亩)
  S2-5黄河路南路与项王路交叉口东南角(5.81亩)
  S2-6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西南角(3.57亩)
  S2-7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西北角(3.08亩)
  S2-8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4.65亩)
  S2-9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北角(4.0亩)
  S2-10幸福北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北角(38.82亩)
  S2-11幸福北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84亩)
  S2-12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7.632亩)
  S2-13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4.56亩)
  S2-14幸福北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1亩)
  S2-15幸福路与市府东路交叉口西北角(2.38亩)
   S2-16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北角(3.075亩)
  S2-17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南角(4.995亩)
  S2-18矿山居委会南侧荒地(21.6亩)
  S2-19矿山居委会西侧地块(3.76亩)
  S2-20矿山路与环城路交叉口西北角(5.198亩)
  S2-21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2-22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东北角(2.34亩)
  S2-23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13.86亩)
  S2-24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4.725亩)
  S2-25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435亩)
  S2-26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3.069亩)
  S2-27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3.48亩)
  S2-28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3.83亩)
  S2-29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35亩)
  S2-30宿豫县供电局南侧空地(7.45亩)
  S2-31 运河路与马陵路交口东北角(3.46亩)
   (3)新区
  S3-1环城西路与微山湖路交叉口(139亩)
  S3-2发展大道、环城北路、宿支路围合三角区(75.3亩)
  S3-3环城西路与青海湖路东北角(15亩)
  S3-4环城西路与大连路东北角(14.25)
  S3-5世纪大道与微山湖路东南角(2.5亩)
  S3-6世纪大道、徐淮路、顺堤河围合三角区(11.2亩)
  S3-7平安大道与洪泽湖路东南角(6.5亩)
  S3-8平安大道与洞庭湖路西南角(2.5亩)
  S3-9平安大道与微山湖路西南角(5.5亩)
  S3-10平安大道与青海湖路交叉口西北角(3.75亩)
  S3-11浦东路与顺堤河交叉口东北角(10亩)
  S3-12平安大道、厦门路、顺堤河围合地块(70亩)
  S3-13平安大道、汕头路、民便河围合地块(10亩)
  S3-14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西北角(9.94亩)
  S3-15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东北角(21.0亩)
  S3-16人民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0亩)
  S3-17汽车南站、威海路两侧城中广场(150亩)
  S3-18黄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83亩)
  S3-19府东路与洪泽湖路交叉口东北角(11.9亩)
  S3-20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西北角(3亩)
  S3-21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3亩)
  S3-22发展大道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5亩)
  S3-1发展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120亩)
  S3-23环城北路与宿支路交叉口东侧三角区(29.7亩)
  S3-24西郊菜场与黄运西路交叉口西侧(12.25亩)
  S3-25富康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四角(17.5亩)
  S3-26河滨路与大连路交叉口西北角(1.45亩)
  (4)宿城新区
  规划保护20处街头绿地,总面积约420亩。具体待定。
   (5)洋河镇(约50亩)
  皂河镇(约30亩)
  中心广场、新镇政府广场
  晓店镇(约30亩)
   三角绿地
  (十)居住区与单位庭院绿化的保护
   (1)居住区绿化标准
  新建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2)单位庭院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或异地补绿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三、规划保护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市建设(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要通力协作,定期发布病虫害防治及浇水、施肥、修剪等信息,及时进行绿化管养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定期对市区绿化管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二)明确任务,加大推进力度
  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春季、秋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明确绿化建设、管养任务与责任单位,报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工作任务,力争早日实现园林城市建设目标。
  (三)强化管理,落实管养任务
  城市所有绿化工作必须坚持“三高”、“三化”,即规划设计的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认真执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三三三一”付款方式;切实履行绿化管养工作;确保绿化建一块,亮一块。
  (四)严格标准,实行绿线制度
  坚持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建设。
  四、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遵守细则规定、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所造成损失1-3倍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即损坏树木、花卉的根、茎、叶、土壤等,随意践踏、挖掘草坪、地补植物的行为;在树木花草周围乱弃废物、排放毒气和设置营业摊位,在树木上系绳、晾晒衣物、订钉等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擅自修剪、砍伐、擅自移植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同意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15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