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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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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001年3月19日上海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纳(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商委的领导。
本市各级商业、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添加剂核准文件和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
(三)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四)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食盐批发许可申请的审批)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食盐的批发)
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统一供应。经市盐务局审核批准的区(县)、乡(镇)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业务。
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统一购进食盐。区(县)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乡(镇)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向本区(县)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可以直接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
第九条 (食盐批发的价格和报表)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定期填写进销存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市盐务局。
第十条 (碘盐和包装)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合格碘盐。
零售食盐应当采用小包装后方可销售。散装和非小包装食盐不得在任何商业渠道零售。
第十一条 (零售食盐的进货和价格)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食盐。
第十二条 (生产用食盐)
因生产加工需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畜牧、水产养殖需要用盐的,应当使用食盐,并向前款规定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三条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纯碱、烧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购销合同,直接供应。
本市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当在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局备案。
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应当仅限于转销给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并应当报市盐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根据方便供应的原则,市盐业公司可以委托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未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因生产加工需要使用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市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食盐批发企业购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第十五条 (储运中转)
外省市的盐产品经本市口岸出口到国(境)外或者经本市转运到其他省市的,盐产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盐产品到达本市的12小时之前,向市盐务局申报,并接受市盐务局的监管。
经本市中转、调运、储存的外省市的盐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十六条 (非碘盐的供应)
对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由市盐务局指定的非碘盐零售商店或者医疗机构供应非碘盐;患病人员应当持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商店或者医疗机构购买非碘盐。
第十七条 (稽查措施)
市盐务局在稽查涉嫌盐业违法经营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取证、收集资料;
(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盐产品的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文件、发票、凭证、帐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稽查机构的守则)
市盐务局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有关单位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在稽查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稽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不干预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自行承担稽查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的义务)
(一)不泄露在稽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任何馈赠、报酬及宴请,不参加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不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报销任何费用;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稽查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说明事实真相,回答市盐务局提出的有关稽查问题;
(二)如实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配合市盐务局的稽查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移送)
市盐务局在稽查涉嫌盐业违法经营活动时,发现所稽查的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填报进销存报表等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计划擅自购进食盐等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责令改正,对其中转让、购销、储运的盐产品可指定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按散装工业盐最低出厂价予以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刑事责任)
对违法经营的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县盐业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协助市盐务局做好本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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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 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 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89]第7号《关于落实教委、科委、农委财政经费切块包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加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后的管理,确保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及农户各项生产发展的专项补助费,以及对农口各部门为完成专项工作所安排的专项拨款。它包括:小农水专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及农户发展生产资金、农村开荒的补助费、农村禽畜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
护补助费、农业良种技术推广和植保的补助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专款、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经费、城乡联办企业贴息款、以及对农业发展生产的补助资金。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市人大通过的当年预算数切块包干(不包括上级财政追加的专款)。
第三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的编制下达:
(一)市财政每年度支农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草案,由市农委根据农口各单位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份编制下一年度支农专项资金计划建议数,并说明增减因素和新增项目的用途,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的可能和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审
查核实,汇入全市的财政收支预算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审议。
(二)在市人大审定市财政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后,由市农委根据市人大审定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计划,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和有关支农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市农委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并编制具体的项目计划,送
市财政局据以拨款。
(三)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及财政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在市确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后,在预算指标分配不达时,由市农委与市财政局双方联合发文,通知各有关县、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并由市农委对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具体审查批复,并按项目目标管
理签订项目责任书。凡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但对救灾抢险资金的拨款不受此限。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特别是对扶持农村各项生产发展的投入,更应以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投入为主。
支农专项资金除小部分可无偿安排给没有经济收入和没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项目外,凡是有直接经济效益和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项目,均应实行有偿投入、到期回收的办法。
对回收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继续用于扶持农村发展生产。凡属切块包干范围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参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只要不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市农委有权再安排,审定有偿扶持项目。
第五条 实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与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
(一)市农委在提出项目专款指标分配意见送财政部门时,应明确该项目专款的使用管理要求和项目效益的考核内容,指标一经下达,要签订项目责任书(格式另行商定),实行项目目标管理。
(二)责任书的签订手续。由市农委或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用款单位或县、区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以及县、区主管部门分别与用款单位签订责任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予以拨款。
(三)项目目标验收。由市农委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项目责任书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进行验收,并写出书面签定报告。用款单位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外,必须按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实施,确保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违者,市农委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违约的轻重程
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甚至扣回拨款等措施。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凡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款至用款单位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监督使用。各用款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拖延和隐瞒。
第七条 为保证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在“切块”包干管理后,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农委内部应尽快建立和健全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经办,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项目可行性的调查和审批、资金的分配工作和对用款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监督工作,确保支农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被挪用、侵占和浪费现象。每年年终,市农委应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总结,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