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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9:26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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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大街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南大街区域范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大街区域范围为:南大街东起解放路西至建设路的路段,及沿街南北两侧在红线和绿线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
沿街各单位和进入该区域的车辆、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大街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管理、道路与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广场与停车场管理、沿街建筑物管理、环境艺术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
第四条 南大街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环境卫生、道路与市政设施、绿化、广场与停车场、沿街建筑物、环境艺术等方面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上述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方面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方面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南大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大街管理应当目标明确,严格责任。具体标准和责任单位详见附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南大街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街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有序。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九条 南大街道路由专职人员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沿街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卫生责任制,做好区内卫生保洁、积雪清扫、市政设施维护等项工作。
第十条 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各种垃圾。
第十一条 南大街公厕要确保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章 道路与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南大街的道路与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精心养护。
承担南大街道路及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有关部门在出入南大街范围的路段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南大街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以及摩托车的通行和停放;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市政设施上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南大街人行道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五条 南大街路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路灯设施。
第十六条 南大街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确保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和标准。如缺损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缺。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南大街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化、行道树等,由城市绿化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和树木花草,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
(三)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业主)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南大街城市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南大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依树搭棚、拉绳架线、乱挂物品、乱贴乱画;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
(五)向树坑内倾倒污水、脏物;
(六)其他妨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五章 停车场与公共广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南大街区域范围内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已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并确保其恢复原有停车功能。
第二十五条 占用道路设立的停车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者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占道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三)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格式的停车凭证;
(四)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要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 占道公共停车场看管人员应当取得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看管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看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休憩、娱乐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经营、销售活动;
(二)迷信活动;
(三)卖艺、乞讨活动;
(四)溜旱冰和进入喷水设施保护范围;
(五)各种车辆通行、停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环境艺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南大街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亮化设施、标语牌、画廊、橱窗、报栏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必须手续健全,依法有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南大街两侧各类建筑(含商住楼),须按照南大街装饰灯光规划方案建设亮化设施。各业主单位应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时间与要求亮灯,并定期维护和及时维修,确保亮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四条 各业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个人)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亮化设施、电子显示屏、标语牌、画廊、橱窗、报栏等要内容健康、整洁有序、美观完整。
第七章 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南大街治安巡逻,有效防止和查处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南大街警力配备,及时有效地疏导车辆和行人,确保道路畅通,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要组建南大街城管执法巡逻队,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查处。
行政执法巡逻人员要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语言、举止文明;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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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力度,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我市参照自治区补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已享受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贫困新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市、县两级的入学补助。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各区、县(市)考生所在的中学及市直中学负责。各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我市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区、县(市)及市直中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及市本级政府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区、县(市)和市直中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必须把上级及本级入学补助资金下达到辖区内各高中或高完中。

(二)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三)各地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地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所在中学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五)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村信用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开展等形成专题报表于当年10月10日前将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财政局、教育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3月30日和2006年8月9日互致照会,确认已经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函〔2006〕138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