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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5:09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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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8〕2号文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
(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附后。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福州市的闽候、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198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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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分局:
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提出的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意见,经研究确定如下: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资源品种,不作为捕捞对象的不列入本名录。
二、海洋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捕捞品种确定为:大黄鱼、小黄鱼、石斑鱼、真鲷、对虾、龙虾、鹰爪虾、管鞭虾。今后,随着资源变动和市场需求情况可适时增减。
三、内陆水域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名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报我部备案。大型江河水域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品种名录,应注意毗邻省(区、市)地区间的衔接统一,做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工作。



1995年5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



为了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当签署《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当在备案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签署信息告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一对一方式达成的、基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二、《主协议》签署后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适用《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前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统一适用《主协议》。

三、为保证新旧主协议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12个月为实施《主协议》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主协议》。

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已经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回购交易适用《主协议》。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债券回购交易。

四、交易商协会应当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主协议》并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同时做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服务工作。

五、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主协议》业务培训,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公告对业务系统进行相应升级改造,并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保障《主协议》实施前后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4〕107号)在《主协议》签署过渡期结束后废止。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