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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2:48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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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增强资金清算和支付能力,现就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付金由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特种存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存放其上级行的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
二、备付金率指金融机构备付金占其各项存款的比例。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备付金率为6%~10%,中国农业银行7%~9%,中国银行6%~10%,建设银行5%~11%,交通银行5%~7%。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上级行备案后实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总行考核,其分支机构由各自总行考核。各总行要根据各地所属分行的实际情况,于1995年7月底以前将备付金率分解到各分行,具体分解情况抄报人民银行总行,抄送人民银行各
分行,人民银行分行将据此进行监测。上述各银行对所属分行备付金率的调整情况,也要及时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抄送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在接到调整通知前,人民银行有关分行仍按原有备付金率进行监测。
四、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备付金率,合理运用资产和负债,努力将备付金率维持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的,要在10日内补足,10日内仍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增加贷款,不得向外拆出资金,直到达到比例为止,对一个月内仍未
达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五、对备付金率超过规定比例的银行,在超过规定比例10日后,人民银行应停止对其增加贷款,并可根据情况收回贷款。
六、备付金存款年利率为9.18%,人民银行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高或降低备付金存款利率。
七、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备付金存款的监测或考核,建立规范的备付金存款监测或考核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对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日监测制度,结合人民银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逐步将日报范围扩展至所有二级分行。二是建立旬监测或考核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按每旬的日
平均水平监测或考核。
八、未在人民银行开设帐户的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所在人民银行分行审查批准,对其在商业银行往来结算户的存款,可纳入备付金进行考核。



19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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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烟草行业教育培训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省级局(公司)、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要框架的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烟草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培训方式、培训质量难以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企业之间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等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教育培训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环节,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是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实力,继续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这一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全面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2.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摆上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逐级建立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的责任,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3.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机制,以高层次人才和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全员教育培训,为提高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整体实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4.教育培训的工作原则。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岗位能力培训为基础,以高素质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注重创新,务求实效,服务企业的原则。
  5.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三个观念”。即: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和教育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教育培训的重点由学历教育向岗位能力培训转变;教育培训的对象由一般员工为主向高层次人才为主转变;教育培训的方式由一般性长期脱产教育培训向针对性短期教育培训转变。
  ——务必坚持“九个结合”。即:行业主导,企业自主,培训机构参与相结合;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企业组织培训与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境)外培训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适应性培训与前瞻性培训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6.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由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负责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分级管理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抓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做到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
  7.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能。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对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综合协调、建章立制和监督服务。重点负责:
  ——编制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抓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和涉及全行业的重大培训项目。
  ——编制国(境)外合作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境)外教育培训。
  ——抓好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对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对国家局(总公司)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与管理,保证国家局(总公司)各项教育培训任务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中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企业。
  8.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编制和人员。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处级干部分管教育培训,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工业企业要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明确教育培训的工作目标
  9.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目标。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三支队伍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使之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逐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以国内为主,国(境)外培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具体目标是:
  ——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党校教育、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每5年参加党校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1周。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百计的政治坚定、理论扎实、业务精湛、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的领导干部队伍。
  ——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工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抓好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机关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每5年参加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5天。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千计的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管理工具的高级管理人才。
  ——提升技术、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高级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继续教育3个月。通过教育培训,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明显提高,知识结构趋于合理;加大高级技能人员的培训,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训计划(即:今后3年培养1000名以上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的新技师),使高技能人才达到持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培养和造就数以万计的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有计划地组织经营管理者、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和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出国(境)教育培训。
  ——实现全员教育培训。每年脱产培训40学时以上的员工要达到全员的50%。通过教育培训,明显改善行业员工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健康素质,明显增强应对行业改革和适应市场变化的承受能力,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十一五”末,力争使行业员工文化程度普遍达到高中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总人数30%以上。
  五、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
  10.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以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求为前提,拓展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积极引导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特色培训,充分发挥每个教育培训机构的能动作用。
  国家局(总公司)所属的2个培训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国家局党校(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校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培训,中、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充分发挥企业自有培训基地的基础性作用,把企业自有培训基地建设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
要对企业自有培训基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优势资源的作用。对那些布局不合理、特色不鲜明、办学水平不高的培训基地,要进行清理和整顿。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研究,深化培训模式、培训手段和培训内容的改革,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要强化教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1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用1—2年时间,从行业内、外遴选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和现有骨干教师1000人左右,建立结构优化、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培训教师资源库。
  进一步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在全行业逐步推行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尽快做到骨干教师持证上岗。“十一五”末,培训、认证培训师1000人左右。
  进一步加强师资管理。建立培训教师聘用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培训师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组织培训教师进行培训观摩比赛,选拔优秀培训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同时淘汰不称职的培训教师。实行首席培训师制度,并给予相应待遇。推行培训师资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培训教师资源的有效利用。
  12.培训教材建设。烟草行业统编培训教材由国家局(总公司)统筹规划,并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教材开发要以满足烟草行业特色培训为依据,以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为重点,突出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13.健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与考核相结合,完善教育培训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评价方式,提高评价水平。不仅要对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更要着重考评教育培训实效,跟踪教育培训效果,使教育培训与人才的使用紧密结合。
  建立规范有效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参加教育培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给予员工的最大福利。把员工参加教育培训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做到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有机结合。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从明年起,每3年在全行业表彰一批教育培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教育培训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14.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调查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还是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和跟踪反馈,都要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教育培训学费报销、学历教育管理和师资培训、教材建设等各项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
  逐步按照ISO10015企业培训质量标准来规范教育培训。要把各级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方式、考评标准、奖惩办法等通过制度固定下来,严格执行,狠抓落实。
  强化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制度。组织4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前要做到有策划、有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培训结束后要有总结,并及时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培训结果要与考核挂钩。
  15.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员工技术培训。
  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编报、执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鼓励企业多方面筹措资金,增加对教育培训设施和条件的投入,资助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育培训研究及培训机构建设。
  16.提升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手段,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要以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为数据中心,行业各级培训机构为网络成员,组建烟草行业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教育培训的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行业内教育培训资源与成果共享;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教学优势,逐步加大远程教育培训的比重。
  17.加大教育培训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国家局网站上开办教育培训专栏,发布、交流行业教育培训情况,定期通报举办培训班等教育培训信息,及时、动态地反映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状况。
烟草行业开展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真正把人才资源当作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全行业掀起一个教育培训工作的新高潮,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三章 劳动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五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招聘职工和雇用境外人员就业的情况;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九)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承办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六条 劳动监察实行分级负责,管辖分工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

第三章 劳动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劳动行政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
第九条 劳动监察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和具体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适当场所设置举报信箱。
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对举报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察指令书》。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察看劳动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权向承办查处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接受用人单位请客送礼;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案情或者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所属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劳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