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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4:58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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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14号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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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企业的劳动计划和人员配备,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三条 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可自行招聘,也可由特区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企业考核,择优录用。
录用职工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四条 特区企业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区企业招聘农村劳力或内地职工,须经厦门市劳动局批准。
第五条 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合同内容应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劳动合同须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六条 特区企业有权按照劳动合同,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特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办法,由企业确定。
第八条 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
特区企业必须按月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交纳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职工的退休金,非工伤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退休后的医疗费和解雇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特区企业应提取一定数额的职工福利基金,由企业掌握,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医疗保健和困难补助等。
第十条 特区企业必须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加班劳动每周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节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职工休假日和假期工资为:
公 休 日 每周一天。
法 定 节日 有薪七天,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婚 假 有薪三天。
女职工产假 有薪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
病 假 全年累计不满十三天的工资照发,十三至二十四天的分别按工龄十年以下、十至十五年、超过十五年,发给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

年休假、直系亲属丧假、超过二十四天的病假等假期和工资,由企业规定。
第十三条 特区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
特区企业工会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安排使用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特区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规定解雇职工,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企业工会和特区劳动服务公司。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均不得解雇。
特区企业职工在合同期间被解雇或在合同期满时被辞退,由企业根据该职工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和离职前半年平均月工资,发给补偿金。
补偿金发放标准:工作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辞职按合同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
企业出资脱产培训的职工,结业后工作不满两年辞职的,应偿付企业一定的培训费,偿付条件和数额由劳动合同规定。
特区企业应将辞职的职工名单抄送特区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六条 特区企业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奖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应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合同副本应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七条 特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厦门市劳动局有权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特区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企业开除职工的决定,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和企业工会,并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九条 特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工会认为必要时,得参与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争议当事人向厦门市劳动局请求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24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6〕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突出威海市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发展制造业的比较优势,鼓励投资者到工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工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0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工业园的企业或项目依照本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对工业园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经批准进园的项目实行优先供地。
  第四条 对进驻工业园的制造业项目,工业园管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科技含量等给予不同程度的扶持。
  第五条 对进驻工业园的制造业项目,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产厂房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节能费(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项目);减半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及政府核定价格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第六条 进驻工业园的内、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外,由受益财政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扶持,其综合优惠水平,原则上与国家级开发区持平。
  第七条 对年销售收入10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局参照《威海市骨干企业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等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给工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对重大项目(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引进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荐项目建设完工并达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人,由工业园管委提出意见,报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待项目完成投资计划后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对进驻工业园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同市行政审批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从项目立项到投产经营全过程的服务,负责办理所有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