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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3:03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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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住房开函(20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2000年6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大会之后,陕西、江苏、广东、江西、山西、贵州、上海、天津、武汉、哈尔滨、长春、长沙、青岛等省、市也先后在当地开展了“放心房”、“放心中介”承诺活动。经济日报、城市开发杂志、中国房地信息等媒体对承诺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通过开展承诺活动,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解除了购房者的后顾之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配合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进一步将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推向深入,现将下一步“联合宣言活动”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开展“联合宣言活动”的调查采访活动。5月下旬,“联合宣言活动”组委会将组织有关媒体分2片进行调查采访(调查采访方案附后)。为了配合做好调查采访活动,请各调研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调查采访方案的要求准备详细汇报材料,并分别组织由承诺和未承诺企业,购买承诺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代表、接受过承诺中介机构服务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调查采访期间,各城市要组织当地有关媒体参加调查采访,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调查采访活动差旅费用由部里统一安排,接待应尽可能从简,不得给承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二、召开座谈会。调研结束后,将在适当时间召开由新闻媒体、承诺企业、非承诺企业及部分业主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分析“联合宣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对“联合宣言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书面调查。“联合宣言活动”组委会将委托中国房协城市开发专业委员会下发书面调查表,了解政府主管部门、承诺企业开展承诺活动的情况;同时委托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realestate.gov.cn)、搜房网站(www.soufun.com)通过网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联合宣言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承诺企业授牌大会。根据承诺活动方案(建住房电〔2000〕7号),今年6月底将召开表彰大会,对承诺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授予销售“放心房”企业和提供“放心中介”机构称号。表彰名单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从参加承诺活动的单位中评选上报,名额不限,上报截止时间6月15日。上报前,各地应将拟上报的承诺单位名单及承诺企业在承诺后销售的楼盘在当地媒体上公示2周,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投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后上报。未按“联合宣言活动”方案要求设立投诉电话、悬挂“‘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以及在承诺期间未销售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的,不得上报。

附: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调查采访方案
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台宣言活动自去年6月29日开展以来,已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为了深入了解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充分宣传在“联合宣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和单位的典型经验,总结分析目前在房屋销售和中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联合宣言活动”走向深入,“联合宣言活动”组委会将会同中国消费者协会、经济日报社组织部分新闻单位进行调查采访。
一、调查采访的对象和范围:
1.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2.参加“放心房”、“放心中介”承诺活动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3.购买承诺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代表、接受承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代表。
二、调查采访的内容:
1.联合宣言大会后,承诺活动在当地的开展情况;
2.成效突出的承诺企业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3.“联合宣言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4.消费者反映及投诉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5.对承诺活动的建议。
三、调查采访的方式:
1.由建设部、中央新闻单位和行业新闻媒体分组分片进行,每个城市召开2次座谈会,并调查1-2个承诺企业。
2.普遍调查和重点采访相结合。调查采访当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接待,提供重点采访线索,并设立热线电话,随时听取群众反映。
3.在媒体上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给予综合报道,对正、反两方的典型进行宣传和曝光。
4.汇总分析调查情况:
(1)承诺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各地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3)各地对下一步活动的建议。
四、参加调查采访的新闻单位:
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建设报、《城市开发》、《中国房地信息》,以及当地有关媒体。
五、调查采访的时间和地区:
时间:5月上旬,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南线: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
北线:长春、青岛、上海、南京、杭州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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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用三源”相关问题的探讨

郑雪倩 刘凯


前 言
2003年9月以来,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内各医疗单位正在临床使用的CT扫描设备以“未进行周期检定,违反《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由,下达了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6月,又以“‘医用三源’属于计量器具,应列入强制检定范围”或“经检验不合格”为由,责令各医疗单位正在临床使用的CT机由技术监督局进行强制检测或查封。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做法,在当地医疗卫生行业之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试对这一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 我国当前实施的规范计量器具和“医用三源”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 关于规范计量器具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当前我国规范计量器具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范计量器具的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计量行政部门所颁布的有关计量器具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二) 关于“医用三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当前我国规范“医用三源”的行政法规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规范“医用三源”的行政规章为《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此外,对“医用三源”卫生部相关职能部门还法布了诸如《卫生部卫法监综法[1999]第124号文》、《卫法监综法[2000]第27号文》、《卫法监发[2002]第119号文》等内部通知或文件。
二、 对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简要分析
(一) 对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
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法律效力等级是最高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未对“医用三源”这一比较具体的问题进行专门性的规范。国务院于1987年4月15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所附《强制检定目录》中,明确规定“医用三源”在强制检定的范畴之内。但国务院于1999年12月2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却又规定“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此外,卫生部还颁布了诸多内部的通知或文件,这些通知或文件指出“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两者的效力等级应是相同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从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所颁布的时间来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的时间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靠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如何适用前述两个行政法规的不同规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存在的不协调之处
从上述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
1、实施监管的部门存在不协调之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设备的检定及监管的部门应是药品监督管理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使强制检定权的主体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此为不协调之一。
2、检定权的归属存在不协调之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检定权归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检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行使。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检定权力的主体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此为不协调之二。
3、对什么是“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没有界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的,“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但是,国务院所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均未对“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医疗器械”的概念进行界定。由此造成,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用三源行使检定权,而计量部门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对医用三源行使检定权。此为不协调之三。
三、 法规不协调所带来的弊端
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之处的客观存在,在实践之中带来了下述弊端,具体体现在:
1、 由于在相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行政权力的归属具
有不同的规定,同时上位法又未予以明确。在实践之中,造成了政府行政部门多头管理现象的存在,造成了针对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用三源”器械的重叠检测,使医疗机构因为同一事由,要面对多家政府行政部门;
2、 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文的不协调之处,造成了相关行政部
门权力的重叠,这无形之中增加了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行政权力的资本,浪费了政府资金、人力和社会资源;
3、多头检测,耗费了医疗机构的精力,增加了患者的负担,影响患者的检查,使患者要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既增加时间又耗费精力,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测的目的背道而驰。
四、 建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用X射线机、CT机和钴—60等诊断机或治疗机属于医疗器械。医用三源,是指医用X射线机、CT机、钴—60等诊断机、治疗机所配备的辐射源,激光治疗仪配备的激光源和超声诊断仪配备的超声波源,属于医用三源的范畴。医疗器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医用三源”,其工作原理确实又涉及到测量数据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医用X射线机、CT机、钴—60等诊断机等器械具有医疗设备和医用三源的双重身份。
从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意及最终目的来看,政府各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保证医疗器械的检测质量,保证医疗设备使用的安全,维护人民的健康,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医用三源的工作原理又与测量这一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应当站在有利于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角度去分析去解决检定权属于哪一个部门并由其行使的问题,否则仍然解决不了当前各地的实际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当前就医用三源检定所出现的问题:
1、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协商
根据“医用三源”进行检测的管理具有双重性,涉及到两个部门,因此,在目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协调时,计量部门与卫生部门应当针对检测问题进行协商,确定一个统一管理的办法。比如,由两个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行使检定权。
2、政府出面协调
如果计量部门与卫生部门通过前述协调的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前述两个行政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协调,由政府拿出一个意见或者建议。
3、尽快立法
前述建议如能被某些地方所采纳,但毕竟“治标不治本”,并且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手段,还应当是由有权机关尽快对现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清理。对前述有关规定的不协调之处予以明确。
总之,不管采取前述哪种途径来解决当前各地所遇到的有关“医用三源”强制检定的问题,但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关于行使权力的不协调,不应转嫁到医疗机构身上,不应由医疗机构作为最终承担这种不协调的承担者,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影响患者利益不是我们政府行政部门进行检测的初衷。
综上,笔者呼吁各地行政部门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应当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理念,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当前各地的医疗工作正常运转,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尽到自己的努力。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二)商业银行应最少设置4个非违约级别和1个违约级别。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
(四)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或开发商实力和担保安排等4方面因素。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映射关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监管评级“优”,对应外部评级BBB-或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B。
(三)监管评级“中”,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
(四)监管评级“差”,对应外部评级B 到 C-。
(五)监管评级“违约”,不适用于与外部评级映射。
第十三条 上条所称的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的含义分别是:
(一)监管评级“优”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强,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即使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仍能偿还债务。
(二)监管评级“良”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良好,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但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三)监管评级“中”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但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一般,担保安排存在缺陷,导致现金流不够稳定,承贷主体抵御经济衰退和行业波动的能力很弱。
(四)监管评级“差”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确定性很大,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差,承贷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出现好转,否则承贷主体可能违约。
(五)监管评级“违约”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违约定义,承贷主体已经违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两者的主要特征相一致。商业银行应保证其内部评级推翻,不会使映射过程失效。
第十五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风险权重,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70%。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9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15%。
(四)监管评级“差”,风险权重为250%。
(五)监管评级“违约”,风险权重为0%。
第十六条 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
(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95%。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12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40%。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十八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预期损失比例,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预期损失比例为0.4%。
(二)监管评级“良”,预期损失比例为0.8%。
(三)监管评级“中”,预期损失比例为2.8%。
(四)监管评级“差”,预期损失比例为8%。
(五)监管评级“违约”,预期损失比例为50%。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预期损失比例为0%,监管评级为“良”的预期损失率比例0.4%: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二十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形势以及竞争地位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具有实质性和持久性优势市场中定位为顶级竞争者市场需求较强并继续上升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水平上具有稍强的优势,但该状况不会持久市场中定位为一流竞争者市场需求较强并稳定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不具有优势市场中定位为一般竞争者市场需求充分并稳定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比平均水平弱无明显的市场定位市场需求较差并持续下降
财务比率(例如:偿债保障比率(DSCR),贷款期保障比率(LLCR),项目期保障比率(PLCR)和债务/资本比率)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优,经济前景非常看好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介于健康和一般之间,经济前景看好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符合标准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弱
压力分析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的问题时,项目仍能偿还债务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一般问题时,项目能偿还债务。只有当经济发生严重问题时,项目才可能违约 项目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负面影响,可能在正常的低谷期违约 如果情况不好转,项目可能违约
融资结构
贷款持续期与项目持续期的对比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大大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可能低于贷款期限
贷款分期偿还计划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但有少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债务本息定期等额偿还,但有很大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政治、法律环境
考虑项目类型和风险缓释之后的政治风险,包括风险转移 风险很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优异 风险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良好 风险不高,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风险很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其功能较差
政府的支持和项目在长期对国家的重要程度 项目(主要是出口导向型的)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项目对国家重要,政府支持程度较高 项目不具有战略意义,但毫无疑问对政府有利,政府可能未明确表示支持 项目对国家不重要,政府不支持或支持较弱
法律和监管环境的稳定性(法律变革的风险) 长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中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能比较确定地预测监管环境的变化 项目可能受当前和未来的监管问题影响
遵照当地有关法律,获得所有必要支持和许可的程度 高 较高 一般 低
有关合同和抵质押品的强制执行力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即使存在若干非要害问题,合同和抵质押品仍能强制执行 合同和抵质押品强制执行方面存在要害问题尚未解决
交易特点
设计和技术风险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技术和设计可靠——用强大的一揽子完工方案可缓解萌芽阶段的问题 技术和设计不可靠/存在技术问题和/或设计复杂
建设风险
审批和选址 已获全部批件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获批可能性很大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只是例行公事 尚未获得关键批件,审批并非例行公事,可能还要满足其他一些重要条件
建设合同类型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EPC)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建设合同,有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承包商 缺乏价格固定的总承包合同或合同不完整和/或存在与各承包商多方联络的问题
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充足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雄厚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较多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适当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足或缺乏金融实物资产的支持或项目完成担保较弱
承包商承建类似项目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强 较强 中 弱
操作风险
营运与维护(O & M)的范围和性质 完备的长期营运和维护合同,最好附带业绩激励条款,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长期的营运和维护合同,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不完备的营运和维护合同,或附带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缺乏营运和维护合同:缓释操作无法抵御高营业成本的风险
运营商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财务实力 很强,或者项目发起人承诺提供技术支持 较强 中 不强/弱,或者当地运营商受当局控制
承购风险(Off-take risk)
(a)存在照付不议(take-or-pay)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fixed-price off-take)合同的情况下 承购方信誉卓著;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略微长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良好;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长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一般;合同对终止条款做一般规定;项目合同期限一般等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较差;合同终止条款规定不全;项目合同期限不长于债务期限
(b)不存在照付不议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合同的情况下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世界范围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地区市场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商品销售范围有限且只能按比预定价格低的价格出售 项目产品只有一两个买家或者在有组织市场一般无法售出
供货商风险
原材料(feed-stocks)价格、数量和运输风险;供货商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与财务实力很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与财务实力弱的供货商签订短期或长期供货合同,肯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储备风险(如自然资源开发)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探明储备可在债务存续期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潜藏或尚未开发的储备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内乱、 自然灾害 等)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 风险暴露的水平较低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风险暴露的水平较适中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一般防护 存在明显风险,不能完全缓释
项目发起人/债务人的实力
发起人/债务人的业绩、财务实力和国别/行业经历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优秀,财务实力雄厚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良好,财务实力良好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一般,财务实力良好 发起人/债务人缺乏业绩或业绩值得怀疑以及/或财务实力微弱
发起人/债务人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例如有股权、所有权条款保障,有在必要时向项目补充注资的激励机制,以及其他相关交易 支持力度大项目对发起人具有高度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效力较低或无承诺 支持力度较大项目对发起人具有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有相对效力较高的承诺 支持力度一般项目对发起人重要(核心业务)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具有一些相对重要的承诺 支持有限项目对发起人的长期战略或核心业务无关紧要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极有可能影响当前项目
担保安排
合同和账户权利分配 非常全面 全面 一般 差
抵押物的质量、价值和流动性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交易活跃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具有交易先例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一般性的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能够进行交易 对贷款人几乎未提供担保,或抵押条款对银行不利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或不能进行交易
贷款人对现金流的控制(例如现金转账(cash sweep) 和独立第三方账户托管) 好 较好 一般 差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关于强制提前付款、递延付款、分期付款和红利限制等方面的强制规定)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强项目不再举借其他债务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较强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非常有限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一般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有限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弱项目可能无限举借其他债务
储备基金(偿债、营运与维护、更新和重置、不可预见事件) 储备基金覆盖期超过平均项目期储备基金来源落实,全部都由现金或高评级银行出具的信用证组成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储备基金覆盖期低于平均项目期储备基金来源于经营现金流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需求旺盛且处升势进入障碍大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不敏感 需求旺盛且稳定存在进入障碍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有些敏感 需求一般且稳定进入障碍有限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非常敏感 需求疲弱且不断下降无进入障碍易受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的负面影响,环境高度不确定
财务比率(偿债保障比率和贷款/价值比率)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经济情况预测非常好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尚可。经济情况预测好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一般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过于冒险
压力测试 长期收入稳定能够抵御经济周期中出现的严重压力情形 短期收入较好能够抵御一些负面问题。只有出现严重压力情形才可能违约 短期收入不确定现金流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压力情形的不利影响。贷款可能在正常的经济低迷期违约 收入非常不确定即使在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贷款也可能违约,除非情况发生好转
市场流动性 市场具有全球性资产流动性高 市场具有全球性或区域性资产流动性比较高 区域性市场且短期前景不利流动性低 只有本地市场或前景不佳流动性低或没有流动性
政治和法律环境
政治风险,包括风险的转移 非常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强大 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较强 中等,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功能差
法律和监管风险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repossession)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司法环境总体来说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即使恢复过程可能较长和/或较难 法律和监管环境差或不稳定。司法制度使物品收回或合同的执行过程过长或不可能
交易特点
与资产经济寿命相应的融资条款 完整的支付方案/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金额很小。无宽限期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比较重要,但仍保持在适度的水平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重要,有潜在的宽限期 偿还不利被罚款或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非常高
操作风险
批文/许可 已获得全部批文,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全部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大多数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在获得所有必要审批事项上存在问题。部分配置计划和/或营运计划可能需要修改
营运与维护合同的范围和性质 完备的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最好配合合同履约激励措施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不完备的营运与维护合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缺乏营运与维护合同:营运成本风险过高,风险缓释作用有限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资产特征
与同一市场资产相比,配置、型号、设计和维修(如飞机的使用年限和型号)方面的情况 在设计和维修上拥有很强的优势,配置标准,物品符合上市流通要求 设计和维修中等偏上,配置标准,但可能存在非常有限的一些例外情况,物品符合上市流通需要 设计和维修一般,配置有些特殊,可能使物品在市场上流通受限 设计和维修差,资产接近经济使用寿命。配置非常特殊,物品的市场流动性差
转售价值 当前的转售价值大大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适度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略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低于债务价值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于经济周期的敏感程度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较不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相当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的敏感度非常高
发起人实力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发起人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发起人业绩出众,财力强盛 发起人业绩和财力优良 发起人业绩一般,财力优良 发起人业绩无或值得怀疑及/或财力微弱
担保安排
资产控制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合同几乎未规定向贷款人提供担保,造成对资产丧失控制的风险
贷款人拥有的监控资产场所和状况的权利和手段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定期报告、检查的可能性) 贷款人几乎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贷款人能够有限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损害保险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高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较高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一般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低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附件3 :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交易的超额担保程度 优 良 中 差
政治和法律环境
国家风险 没有国家风险 有限的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有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国家风险高(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国家风险的缓释措施 非常有力的缓释措施:强有力的离岸机制战略性商品购买商实力一流 有力的缓释措施:有离岸机制战略性商品购买商实力强 缓释措施一般:有离岸机制商品战略性较低购买商实力一般 只有部分缓释措施:缺乏离岸机制非战略商品购买商实力弱
资产特征
流动性和易损程度 商品公开报价可利用期货或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公开报价可利用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非公开报价但有市场流动性套做保值与否不确定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非公开报价,相对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流动性受限缺乏合适的套做保值工具商品易损坏
发起人实力
交易商财务实力 相对于交易策略和风险而言非常强 强 一般 弱
业绩,包括辅助流程的管理能力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丰富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优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够用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良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有限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一般 总体业绩有限或不确定成本和利润波动大
交易控制和保值政策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严格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适当 有交易经验,问题没有或很小 交易员有巨额损失交易记录
财务披露质量 优 良 中 财务披露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不充分
担保安排
资产控制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在某一环节贷款人对资产的控制发生中断,凭借对交易流程的了解或第三方承担可缓释此中断问题 合同存在丧失资产控制权的风险。恢复可能有危险
损害保险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高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较高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一般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低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少于或等于需求预测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大体等于需求预测 市场供需基本均衡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即将面市,其他房地产处于计划中,项目设计和生产能力没有新项目先进 市场需求弱,何时改善达到均衡并不确定项目租期届满后不易找到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不如现在的优越
财务比率和垫款比例(DSCR适用于以出租为目的的房地产并且在建设阶段不适用,LTV适用于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 相对房地产项目类型,偿债保障比率(DSCR)很高,贷款/价值比率(LTV)低。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偿债保障比率(DSCR)和贷款/价值比率(LTV)良好。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价值下跌,导致贷款/价值比率(LTV)上升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严重,其贷款/价值比率(LTV)大大高于新贷款的最低标准
压力分析 房地产的资金来源、或有事项和负债配置可使其在面临严重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履行偿债义务 房地产在面临持续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能履行偿债义务。该房地产仅在面临严重经济问题时才可能违约 在经济下滑时,房地产收入将减少,降低其资本开支能力并增加了违约风险 房地产的财务状况趋紧,除非近期改善否则可能违约
现金流预测
(a)已完工、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合同租期长且到期日分散房地产租与信誉好的客户房地产承租记录显示客户均到期续租空置率低费用(维修、保险、保安和财产税)可预测 房地产大部分合同租期长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续租情况正常空置率低费用可预测 房地产大部分出租合同为中期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续租情况一般空置率一般费用相对可预测但随收入变动 房地产出租合同期限不一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原承租户很少续租空置率高吸引新租户的场地费用开支很高
(b)已完工但不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多数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但是一段时期内项目不稳定 出租情况不如预期。尽管达到目标入住率,但收入不理想,导致现金流紧张
(c)在建项目 房地产在贷款存续期间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承租人或买家 房地产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誉好的承租人或买家 租赁活动按计划进行,但房地产可能没有预租 房地产因成本过高、市价下跌、承租人撤租或其他原因而恶化
资产特征
场所 房地产位于非常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房地产位于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房地产位置缺乏比较优势 房地产位置、配置、设计和维修存在问题
设计和条件 房地产因设计、配置和维修较好而受欢迎,远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房地产的设计、配置和维修得当,设计和性能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和维修尚可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或维修薄弱
在建房地产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建设预算够用,承包商水平一般 建设开支超出预算或项目技术风险过高而不切实际。承包商可能不合格
发起人/开发商实力
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财力和意愿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大量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发起人/开发商资金充裕,直接及或有负债低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种类多样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较多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发起人/开发商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在出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支持房地产建设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资金不多或非现金发起人/开发商财务实力中等或偏下 发起人/开发商支持房地产项目的能力不足,意愿不强
类似房地产项目的声誉和业绩 管理层富有经验,发起人资质出色在类似项目上声誉佳、长期业绩好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良好发起人或管理层在类似项目上业绩好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一般管理层或发起人在类似项目上未发生过严重问题 管理层经验不足,发起人资质不合规格管理层和发起人的问题曾导致房地产管理困难
与房地产业参与方的关系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保持密切关系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关系可靠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保持适当关系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关系不好
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已全部到位 预计优于贷款到位 预计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迟于贷款到位或无法到位
担保安排
留置权性质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贷款人的执行抵质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租金分配(长期出租 的房地产项目)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尚未获得租金分配,或未掌握用于向租户发通知的必要信息
保险覆盖面情况 适当 适当 适当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