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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9:23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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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2〕99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
干部租住公寓房的问题,明确产权管理方和承租方的权责,确保公寓房的安全使
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寓房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建设或购置的商品房(含
配套车位),其产权归省政府所有,由省政府办公厅代为管理。
  第三条 公寓房实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租住公寓房的条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从外地调入
省直驻穗机关单位的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的暂行办法》(粤委办〔2002〕46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寓房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章 租  住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和签订协议
 (一)承租人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公寓房租住安排通知书到省政府办公厅办
理租住手续;
 (二)承租人在入住公寓房前,应与省政府办公厅签订《租住公寓房协议》。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包括房租和空调折旧费。
 (二)房租: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粤
府〔1983〕68号)和《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
通知》(粤府函〔2001〕220号)的规定,在职务住房标准面积内的,按
广州市房改租金(公房租金)的30%计收,超过的住房面积按成本租金全额计
收。
 (三)公寓房的室内空调器统一配置,由承租人向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空调折
旧费。
 (四)承租人按月缴纳租金。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
公寓房的当月止。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
 (一)公寓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承租人计收。
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公寓房的当月止。
 (二)物业管理费按照省委组织部粤组函〔2002〕16号文的规定,由
承租人负担30%。其余的70%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公寓房的维修和装修管理
  第九条 公寓房统一装修后交付使用。家俱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自行解
决。
  第十条 公寓房的公共设施和单元内的大修、专项维修,由产权管理单位统
一安排和负担费用;日常的小修小补,按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经产权管理单
位同意,可对公寓房作适当装修,但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 退  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调离省直单位或退休, 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退房通知书
(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到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住房(含配套使用
的车位)。逾期不办理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广州市规定的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承租期内,享有对公寓房和配套车位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和出租。
 (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寓房物业管理协议。
 (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四)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有义务
做好公寓房的资产安全,凡属人为损坏设施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做好公寓房的资产管理,负责承租人的入住、退房和计收租金等工作。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有关职责。
 (三)负责对公寓房及有关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以及逾期不退房的,可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由承租人
和产权管理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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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监字(1988)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十五宗均已收悉。经阅卷并征求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周凯与韩俊双方诉争的三间房屋,在建房前虽未签订合建协议,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凯一人的,但从周凯申请批件后,韩俊即将其棚厦拆除,然后双方投工投料进行建房,建成后又各居住管理一间半房等事实来看,说明双方事先不是没有约定的。因此,基于双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实,诉争之房应为双方共有。你院审理时,如能调解为共有就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也可以按共有进行判决。


吉林省环境监测成果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环境监测成果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成果管理,充分发掘环境监测成果的利用价值,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监测成果是指环境监测数据及据其所形成的材料和质量报告书、污染源调查成果等资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环境监测成果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成果工作,以保证其成果的管理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对外服务。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监测成果管理方面,负责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环境监测成果;
(二)管理环境监测成果档案;
(三)开发和利用环境监测成果;
(四)做好环境监测成果保密工作。
第六条 对环境监测成果的利用,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省外利用我省环境监测成果的,须经省环保局批准;省内利用外市(地、州)环境监测成果的,须经成果所在地的市(地、州)环保局批准;省内利用本市(地、州)环境监测成果的,由该成果的拥有单位批准。
第七条 对环境监测成果的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利用环境监测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
第八条 利用环境监测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未经该成果管理单位的允许,不得将该成果转让他人使用。
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环境监测成果时,免交使用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