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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57:10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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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级人才引进,全面发挥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引导本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的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初选和提出评估项目名单,组织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七条由我市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整体技术经济评价、立项建议和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等咨询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与额度

  第八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和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津创业。

  (三)支持资源、环保、卫生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支持购买先进技术、引进高级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支出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费用。

  第九条根据申报项目特点,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般为500至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申报项目上不封顶。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合作费等的补贴。

  (二)贷款贴息:原则上按不低于银行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三)资本金投入:经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本金投入项目,可由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明确委托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凡符合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办公室提交立项建议书;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经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办公室正式提出立项申请。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正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三)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第十二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一般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受理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经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支持项目,由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负责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技术管理职责。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七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办公室和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半年和年度向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和各责任人作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办公室组织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承担单位使用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办公室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办公室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办公室上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每年年底前,综合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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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代市长:艾学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土地平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按规定比例预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存储,用于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应急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住建、交通、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建设单位、中央、省及外来建设单位在本市区范围内项目工程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前款之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应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将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施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应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和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报劳动用工审批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企业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经查证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经查证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社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建设单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法人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经人社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启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银行应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将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有关工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函告人社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已启用支付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应通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补足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的,人社部门应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人社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银行将其记入本系统管理或部门间共享管理的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施工企业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工人已经退场且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公示的凭证,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需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自受理施工企业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该企业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的,应当批复确认。银行自收到人社部门批复之日起,按照施工企业意见处置工资保证金专户及专户内本金、利息。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款项。人社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银行将其记入本系统管理或部门间共享管理的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规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欠薪企业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限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编造虚假事实,以追讨工资为名煸动集体上访闹事或与工人串通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追讨薪酬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地的人社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当地公安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工会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因有关银行过错导致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人社部门依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可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综[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 (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