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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0:01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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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哈尔滨地区,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为大庆市。

  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

  (一)双城—哈尔滨—绥化地区;

  (二)大庆—安达地区;

  (三)依兰—佳木斯—鹤岗—萝北地区;

  (四)齐齐哈尔—讷河地区;

  (五)牡丹江—鸡西地区;

  (六)北安—五大连池—黑河地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地震会商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地震监测台网运转和维护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科研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经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纳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及改造与优化方案,负责台网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业余宏观测报网与宏观异常上报制度。对群众测报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误工补助费、前兆观测手段的运转费。

  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地震灾害预测,建立地震预测评估系统,编制地震灾害损失区划图。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采取各种震害防御措施,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规定完善应急指挥系统,修正本地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并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

  第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普及教育,并组织必要的防震演习,提高中小学生的应震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当建立抢险救灾队伍,适时进行抢险救灾技术培训和演习。

  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应当对其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

  (一)主要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

  (二)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及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

  (三)主要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和重要设施;

  (四)位于重要城市或者工矿区上游的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六)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邮政、电信、广播、交通、金融、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系统的关键设施;

  (七)地震时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毒物污染、化学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设施;

  (八)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重大公共设施以及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发生地震时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已建设的应当安排迁建,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限期迁出;必须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抗震加固、次生灾害防范、地震抢险、抢修制度。

  第十六条石油、石化、化工、冶金、建设、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化学污染、放射性物质泄漏、水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建设、水务(利)、电力、邮政、电信、交通、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被破坏的公用设施做好加固和恢复的应急准备,避免和减小因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等中断引起的次生灾害。

  第十八条对不执行本办法,因地震造成所辖区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黑龙江防震减灾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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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乱与孙翠楼双方自愿,虽有过继单,协商达成收养协议,公开以母子相称并按过继单规定给付吴乱生活费,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孙翠楼之子是在吴乱与孙翠楼收养关系成立后,随父一起去吴乱家的,吴乱与孙翠楼之子不存在收养关系。王果以及其子到吴乱家后单方面对吴乱尽义务多年,他们之间实际上是抚养关系。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应考虑王果及其子尽义务多年,又要体现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照顾,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合情合理合法进行分割。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冀法民〔1988〕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石家庄市郊区西古城村农民吴乱要求与过继的儿媳王果(过继子已故)及孙子解除收养关系。由于这方面政策法律无明文规定,特向你院请示。基本情况是:
吴乱,女,现年77岁,其夫孙××解放前病故,有一女孙爱菊,现年58岁,(石家庄市红旗锅炉厂退休工人),土改前出嫁本市任栗村。1973年2月27日,吴乱将婆家侄子孙翠楼(已故,生前系农民)过继为子(双方同意)。由于当时孙翠楼已结婚,即带妻王果(现年44岁,农民)和长子孙保安(现年25岁,本村汽车修理厂工作)、次子孙保江(现年23岁,华北物资供应站临时工)、三子孙保玉(现年19岁,华北物资供应站临时工)一起到吴乱家居住,并带去空宅基一段与吴乱旧房院合并在一起使用。同年4月,经孙翠楼夫妻与吴乱协商,吴乱到其娘家借款300元,交给孙翠楼,新添了砖、椽、苇箔、灰等物,对吴乱土改确权的5间旧北房进行了翻修(原房的东、北墙未动),后将旧房剩余木料卖掉一部分,还了借款300元,其余木料一直在吴乱处存放。孙翠楼过继后,全家一直居住北房西头两间,吴乱居住东头两间,中间一间为双方过道,分开居住,各自立灶,孙翠楼夫妻只按过继单规定,每年如数给付吴乱生活费和零花钱,1975年孙翠楼病故(死时34岁),1982年,王果在新批给自己的宅基上建房3间。孙翠楼病故后,其妻王果仍按过继单规定赡养吴乱到1985年6月,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王果不再出赡养费,吴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孙翠楼刚过继时对我不错,他去世后,王果多次和我吵闹,我要求与王果及孙子们解除关系,翻修房子借我哥哥家300元,剩余木料卖掉一部分,还了借款300元,家里钱未花分文,房屋应归我所有,我给王果退赡养费,王果给我拿房钱”。王果辩称,“自过继后我们负担了吴乱的全部生活费,12年共用赡养费2000多元。翻修房子时,吴乱借的300元已还清,其他用款全是我们夫妻负担,并由我们出力将房盖起,现有的5间房子,要求按家中现有人口一人一间分割。”因孙翠楼早年去世,翻修房屋时其他用款究竟多少,无法查清。
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根据当地风俗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吴乱与孙翠楼之间,可按收养关系对待。
二、孙翠楼之妻王果,虽然对吴乱尽了较大的赡养义务,但她们之间没有法律收养关系,因此,不存在解除关系的问题。
三、关于吴乱与孙保安等三个孙子之间能否解除关系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吴乱收养孙翠楼这一事实,似不宜基于此“事实”吴乱与孙翠楼养及其子孙保安、孙保江、孙保玉之间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孙翠楼已病故,吴乱与孙翠楼养母子关系已无法解除,吴乱与孙保安等三个孙子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推定,可予以解除。
第二种意见是:养子女及其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是由于收养这个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果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其他由于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也无法解除。现吴乱的养子孙翠楼已故,他们之间的养母子关系已无法解除,故吴乱与孙保安第三个孙子的关系也无法解除。如吴乱与孙保安等能解除关系,那么,孙保安等三兄弟与其亲生父亲孙翠楼的关系也不能解除,日后孙保安等仍可代其父亲继承吴乱的遗产,因此,解除这样的关系无实际意义。
我们倾向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8年4月11日


关于印发《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函〔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4年12月22日—24日,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了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部署了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的工作。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

  为顺利实施《乡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等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4年12月22日—24日,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了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民族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共41人参加了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洪净副司长、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武东处长、教育处赵明处长、徐金香调研员,江西省卫生厅曹麒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四川、黑龙江、江西、河南等省就本省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分别作了大会交流。

  洪净副司长在会上介绍了全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基本情况和《乡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以及《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3个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的背景、管理方案等情况。并就落实好这3个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要分别制定本省的项目实施方案;二是要尽快摸清本省乡、村两级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基础数据;三是各省要提出项目实施的2006年工作计划;四是学历教育培养对象条件要严格审查,乡村医生资格证明要备案;五是不能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实施项目的省,要提出原因报告,项目经费不能挪作它用。

  会议认为,此次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的及时召开,体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并从解决农民就医难的实际问题,抓到了工作重点。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已迫在眉睫,确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有政策,有方案,有经费,有力度,可充分调动广大中医(民族医)药管理人员和农村在岗中医药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会交流的几个省在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中,有计划、有管理、工作到位,各有特色,很有启发和借鉴效果。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努力抓出成效、抓出典型。

  同时也希望要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一些原则性问题尽可能在高层次协调解决;要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宣传力度;建议编印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简报;以及组织召开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现场会等。

  会议强调,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非常重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民族医)药管理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村中医药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为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会议经过讨论,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1、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三个项目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2、各地必须制定《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工作计划、组织与管理、实施与考核、经费管理等),并于2005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

  3、《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项目》各地要认真组织,按计划实施。

  4、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情况调查,摸清本地乡、村两级农村中医药人员基本数据,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农村中医药人员情况汇总情况(见:附表1-4)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另:调查表可参考2002年六省农村中医药人员现状与教育需求调查表,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

  5、《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两个项目的2006年工作计划,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科教司。

  6、学历教育要充分利用各地的中医药教育资源,引入竞争机制,保证教学质量,学历教育培训对象资格要严格审查并备案。

  7、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