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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34:31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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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
现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颁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已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单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退还
完毕。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
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报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4.国家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
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
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3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填写)。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3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表三”并报送。国家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 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于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略)



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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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昆明市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仅限于供应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水的松华坝、云龙、柴河、大河、宝象河及沙朗河重点水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研究;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调水、补源、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技术研究、推广等。

第四条 主城区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费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使用,各水源区按年原水实际供应量测算水资源费。松华坝水库由市级全额统筹;云龙水库按《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省政府41号令)中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分成比例执行,即市本级统筹30%,返还自治县水源地70%;其他水源区市本级统筹50%,返还水源地县(区)50%。

第五条 水资源费统一由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后交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再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比例返还各水源地县(区)财政。

第六条 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源地县(区)水资源生态保护和治理项目;市级配套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并与县(区)资金同步到位。

(一)各水源地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源地水资源生态保护和治理投资计划,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纳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二)涉及需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执行。市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完成规划、土地、环保和水保等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返还县(区)水资源费的使用预算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县(区)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县(区)年度水利建设预算下达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指导。每年末,水源地所在县(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跨年度结转使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凡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依法予以追缴,两年内市级水资源费不予安排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考核体制,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
考核的决定〉的通知》(〔88〕国环字第0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定量考核。
第三条 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各责任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领导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要求;
㈡负责编制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任务指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给各责任部门; ㈢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推动、 检查评比、结果公布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大气环境、水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污染,加强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定期公布主要环境质量状况;
㈡根据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有关监测、统计等各项指标及技术规范,负责监测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审核;
㈢负责对各责任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考核指标的监督管理。
㈣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安、市政、园林、环卫、供热、公用、物资等部门承担的各项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所承担的各项指标的落实。
第八条 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和统计工作,考核结果和有关资料要准确、可靠、齐全,按期(每半年)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对各责任部门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每三年对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一次表彰。
各责任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在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条 对因措施不落实和监督管理不力,未能完成所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参加评比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