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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9:47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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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



根据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要求,为了加强全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业务发展的竞争能力,促使全行业务稳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信贷计划管理的原则是:在资金使用上,保持全行良好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实行以分级授权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比例管理为手段,以效益增长为目标的计划管理模式。即在计划管理体制上,采取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实施管理,管辖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原则和
方法对辖属行实施分级管理;全行从控制风险总量出发,压缩高风险资产和不良贷款,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机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金期限合理对称。在信贷计划安排上,坚持向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投入产出高、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倾斜,通
过运用调整存贷比例、总分行联动贷款及资金利率杠杆等综合手段使全行效益保持持续增长。
二、管理方法
信贷计划管理的方法是“按季下达、按月考核、存贷挂钩、适时调节”。即由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管辖分行对辖属行分级下达年度本外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按季下达季度存款旬平均和季末月末余额考核计划;按季下达存贷款余额比例计划,各行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存贷
挂钩、多存多贷。总行和管辖分行对各分支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并按月进行考核,采取暂停新增贷款、调整季度年度存贷比例计划、临时调整存贷款比例等各项调节措施,确保全行业务运行平稳发展。
各分支行根据信贷计划管理原则和所在地的经济环境特点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按季按年编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连属行在季末、年末当月的15日以前上报管辖分行;管辖、直属分行在季末、年末当月的20日以前上报总行。
总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及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各行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全行年度资金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全行总体计划确定后,对管辖、直属分行分解下达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管理指标,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管辖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
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辖属行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管理指标,并将分解情况报总行备案和抄送辖属行当地人民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按季将本部及全辖的本外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于季后10日内报总行。
三、管理细则
(一)计划指标:
1.本、外币各项存款季度、年度新增额;
2.人民币月末、季末、年末余额存贷比例;
3.人民币住房担保及开发贷款控制额度;
4.人民币各项存款季平均余额(以旬末为计算单位);
5.本、外币年末储蓄存款余额。
(二)考核办法:
1.指标考核以日报、月报、季报、年报表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月末、季末适逢周末,以上一日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存款指标以不低于(含等于)为达标;贷款指标以不高于(含等于)为达标,存贷比例指标计算时保留小数点一位,凡超过一个百分点即为超标,如超过一个百分点以内则要求一周内(七个工作日)压回,否则视为超标。
(三)调节措施。根据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原则,总行和管辖分行可采取以下调节措施:
1.对存贷比例超标的行将暂停其新增贷款业务;
2.调整季度、年度存贷比例计划;
3.临时调整存贷比例计划。
(四)操作程序。
1.人民币信贷计划。总行和管辖分行对存贷比例超标或指令性计划指标超过限额的行,即先以传真件形式通知该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或指令性计划贷款业务,从次日起贷款余额不得增加。被暂停新增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在业务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即可申请恢复新
增贷款业务(分支行可以传真件形式至上级行,总行和管辖分行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1)月末、季末余额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且连续保持三天。
(2)非月末、季末余额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且连续保持五天或近十天平均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如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暂停,何时可恢复,各分支行无权申请,由上级行在监控后作出决定。
对一年内两次(不含两次)以上被暂停新增贷款且资产质量较差(有问题贷款比例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上)、存贷比偏高(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上)的行,在安排季度、年度计划时将被调减存贷比例。对一年内没有被暂停且存款计划完成较好、资产质量较高(有问题贷款比例在9.5%以下)、存贷比
例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下或虽然高于全行平均水平但仍低于75%(剔除总分行联动项目)的行,在安排年度新增存贷比计划时将酌情调增。
对存贷比例超标的内部评级为A、A-和一等的行,其上报的总分行联动贷款项目,经总行批准后仍可全额发放,在考核其存贷比例时,这部分贷款可在三个月内予以剔除计算。这些行除总分行联动贷款外,如果确有能带来明显综合效益的贷款需求,在报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允许在不超? 鲈履谟枰蕴蕹己恕? 总行在采取按季按年下达存贷比例计划的同时,对那些存款计划按时间进度完成较好,不良贷款控制在比例之内,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可对其临时调增存贷比例计划,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外币信贷计划。外汇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的管理办法。各行所有新增贷款需逐笔报总行审批,总行对各行贷款余额进行监控,不得突破。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银发[1998]101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亏损行和内部评级为四等的行,没有贷款审批权。如确有能力发放贷款,包括收回再贷,需逐级报总行审批。
(二)对固定资产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及住房开发贷款等实行专项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到期收回后由总行统一管理,被收行可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计划内,相应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对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不再调整发放行存贷比计划(属总分行联动的除外),发放行可在总
行核定的存贷比计划内自行安排。
五、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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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主线,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要抓手,继续通过强化政府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相关配套文件,着力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着力强化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力度,着力加强综合监管,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三深化”和“三推进”;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着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认真做好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宣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确保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取得实效。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督促、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确保2012年底前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督导,指导企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实施持续不断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任职资格。督促企业强化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用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4.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被检企业、时间、频次和内容。执法人员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执法检查前,应根据被检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要及时跟踪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

要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把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应急工作、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防止个别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继续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5.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无人员伤亡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也要引起重视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地要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全面查清管理原因,监督企业从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入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较大以上和其他典型事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通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大对事故单位处罚力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既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依法加重给予经济处罚。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监督事故企业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注重关口前移,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严把安全设计审查关,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换证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等工作进行研究,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逐步细化准入条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研究制定烟花爆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发挥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输送管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和综合监管。

8.探索强化安全监管的新途径。组织开展对“事故多发和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项目限批制度”实施方案的研究,探索实行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暂停建设项目审批的对策措施。

9.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加大基层调研的频次和深度,掌握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制定政策、法规、标准打下基础。强化对地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指导省级、市级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部署,协助解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推进重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重点工作,提高执行力。

三、努力突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难点

10.科学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布局。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抓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推动城区和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强化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做到产业布局调整与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结合,促进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积极推进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和整体安全评估工作。

11.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程。2011年要基本完成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快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12.开展光气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现状调查研究。全面调查全国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基本情况,分析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3.大力提升烟花爆竹本质安全和信息化水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企业的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建立新药物使用安全评估和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制度,研究建立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机制。配合质检等部门科学分类烟花爆竹,禁止生产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推进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

14.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选准突破口,研究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2011年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组织开展礼花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严格落实礼花弹流向监控制度;开展涉及裸露药工序的安全治理和“假整合”及分包经营问题的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烟花爆竹企业强化反“三超一改”工作。

四、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15.建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指导性意见、重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五个层次,科学构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6.加快推进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17.制定《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启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18.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宣贯工作。

19.指导、督促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应用指南》、《烟花爆竹名录》和《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着手按行业梳理安全生产标准,加快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20.分析研究典型事故中暴露出的部分化工项目建设标准低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标准起草单位完善有关建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五、加强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1.指导企业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推动有关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下简称HAZOP),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22.加快先进适用新装备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组织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安全环保型烟花药剂研发,烟花爆竹企业重点部位推广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3.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我国应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策与措施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指导有关单位跟踪和研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实施情况。启动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陶氏化学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与拜耳公司合作开展《光气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制订,开展与塞拉尼斯公司关于化工工艺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组织召开第二届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际研讨会。

24.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5.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为目标,依托“金安”工程,尽快启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26.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首次登记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力争全面完成首次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登记证书到期复核换证工作,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数据准确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

27.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调度工作。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以及事故统计调度制度,完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保存和利用以及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8.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和队伍建设。以县级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重点,结合经济产业特点,重点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9.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指导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距离标准、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以及大型油品储罐区安全控制技术等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30.引导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政府监管形成联动、增强合力;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在行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动中国烟花爆竹协会成立工作。

商业部关于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期间粮油供应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期间粮油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3日,商业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7〕14号文件精神,在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凡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暂住户口及本人旅行证件,供应平价粮油。供应品种、数量和具体手续,以及居住在宾馆、饭店的台胞如何供应,均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