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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19 15:34:55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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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则通过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的力度。2000-2004年,各级政府和群众投入资金共计200多亿元,可解决农村60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疾病,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取水的劳动强度,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东北、华北、西北和黄淮海平原区,高氟水、苦咸水的分布范围很广。长期饮用高氟水,可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出现氟斑牙和氟骨症,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一些地区还新发现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局部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疫区群众因生产和生活需要频繁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造成反复感染发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各种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今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今后需要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不同阶段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经国务院同意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正在执行中,计划在两年内在全国进行212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如何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将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研究确定。请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考虑,先急后缓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工作,为编制全国规划奠定基础。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造成饮用水源的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今后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咨询和技术指导,涉及防病改水,要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严格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既保证用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在研究和制定供水标准时,首先要保证饮用水的水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解决其他生活用水。为了尽快解决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并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地区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可实行分质供水。为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他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今后在规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建设程序审批。将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通过报刊等形式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精简管理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按成本合理确定用水的收费标准。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对于建成的饮水工程,要建立验收、跟踪调查和水质监测制度,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多方增加投入,安排好与中央投资相配套的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上下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学科之间,要加强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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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20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的规定,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以截至申报当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四)申报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六条 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4),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以上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额定的补助标准及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核算并拨付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20××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
      部网站)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20××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
      财政部网站)
     4.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5〕7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宿迁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征。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征。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征。

(五)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投资企业免征。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第六条 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

第七条 每户城镇个体工商户按1人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四章 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第八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市区按隶属和管理关系收取,市直各机关团体、在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含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省驻宿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区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县按属地管理原则收取,县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各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由绿化委员会委托地税局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地税局一次性缴纳,逾期未如数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从8月1日起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绿化费。

  第十条 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专用缴款书。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将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直接解缴入在银行设立的过渡帐户,于征收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划转到同级财政局国库处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的5%安排征收经费。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收缴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均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植树工作量所需费用等。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