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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38:19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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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


(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文称借款人)一方与亚洲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12月11日签署了此协议。
  有鉴于借款人作为其技术援助运作的一部分,要求银行提供财务援助,以便完成此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的技术援助项目(下称技术援助)
  有鉴于亚行已同意以此协议中所列的条件与条款向其提供技术援助资金;
  现各方协议如下:

            Ⅰ 贷款规定;定义

  1.01 亚行86年7月1日发行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定的所有内容若在此写明,则对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但作如下修正(经过此修正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定下称贷款规定):
  (a)第2.01(17)条删除,改为“‘美元’或‘$’符号,表示美利坚合众国货币”;
  (b)第2.01(26)及(27)条删除,改为新的2.01(26)条:“‘美元库’系指亚行为了出资支付美元贷款以普通股本资金,形成的未偿美元借款库”;
  (c)第3.02节第一段最后一句删除;
  (d)第3.02节(b)(ii)删除,改为“(ii)与贷款相关的‘合格的借款’指92年6月30日后自美元库提取的未偿借款”;
  (e)第3.06节(a)最后一句删除,3.06节(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等词删去;
  (f)第4.02节删除,改为:“自贷款帐户提取资金以美元支付”;
  (g)第4.03(a)节删除,改为:“贷款本金需以美元偿还”;
  (h)第4.04节删除,改为:“贷款的任何一部分利息需以美元偿还”;
  (i)“根据5.02节发生的任何特殊承诺的费用”自第4.05节删除;
  (j)第4.09节删除,代之以新的4.09节如下:
  尽管有本规定中关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的条款与之相违背,亚行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无法以美元支付提取资金,可以以亚行认为合适的货币(一种或几种)支付。贷款偿还及利息支付可用此种货币(一种或几种)。以这种货币(一种或几种)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需为亚行此种货币费用加上利差,这两个数值由亚行应时合理地决定。

 1.02 无论在本贷款协议中何处使用,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否则贷款规定中的词语在此含义相同。另有词语涵义解释如下:
  (a)“AEPC”指安徽省电力公司;
  (b)“咨询专家”是指为安徽省电力公司所聘、为完成技术援助而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专家;
  (c)“投资项目”系指拟建的安徽阜阳火电厂项目,也是进行技术援助的目的所在;
  (d)“PRC”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e)“项目协议”是指亚行与安徽省电力公司之间于同日签署的项目协议,此协议可随时修改;
  (f)“项目执行机构”系出于贷款规定目的、在贷款规定含义内指负责完成技术援助的安徽省电力公司;
  (g)“附属贷款协议”是指根据本协议3.01(a)节借款人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签署的协议。

               Ⅱ 贷款

 2.01 亚行将出资技术援助的外汇部分,为此,亚行同意从亚行普通股本资金向借款人出借200万美元。

 2.02 借款人将向亚行支付根据贷款规定3.02节确定的利息。

 2.03 贷款利息和其它费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

 2.04 借款人必须按照此贷款协议附件2中所定的分期偿还附表以美元支付自贷款帐户支出的贷款本金。

 2.05 如果亚行继续提供贷款出资此项目的建设或其中某部分,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包含进此新贷款出资平衡资金、进而本协议提供的贷款本金中的未偿部分。

             Ⅲ 贷款的使用

 3.01 (a)借款人需以与本贷款协议中包含的相同的条件和条款根据一附属贷款协议(附属贷款协议)将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金额转贷给安徽省电力公司。根据此附属贷款协议,安徽省电力公司将承担未偿贷款的外汇及利率风险;
  (b)借款人需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根据此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将贷款出资于技术援助费用。

 3.02 由此贷款出资的货物及服务名称、不同类别的服务及货物用款划分必须遵循此贷款协议附件3安排,这种安排可由借款人及亚行通过协议随时修改。

 3.03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由贷款出资的货物及服务均需按照此协议中附件4及附件5要求进行采购。

 3.04 除非亚行及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借款人必须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将所有由贷款出资的货物及服务无一例外地将其用于技术援助。

 3.05 出于贷款规定8.03节中规定,自贷款帐户提取资金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2月31日或其它一由亚行及借款人应时商定的日期。

              Ⅳ 特殊契约

 4.01 (a)借款人需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认真、高效地执行技术援助,并符合正确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及公共设施行为要求;
  (b)在执行技术援助时,借款人需履行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所列的、对借款人适用范围内的义务;

 4.02 借款人需安排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立即根据需要安排除贷款之外,完成技术援助仍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设备、材料、文件、信息及其它。

 4.03
  (a)借款人需保证其各部、各机构在咨询专家开展技术援助服务时与其通力合作,并将安装或督促安排好他们完成技术援助时合理要求的信息及协助;
  (b)借款人需提供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免费为咨询公司提供本贷款协议附件6第三段中所要求的数据、服务、设施、设备、文件及信息。

 4.04
  (a)借款人需保留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保留足以证明贷款使用及技术援助进展(包括费用)状况的帐务及记录;
  (b)借款人需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
  (Ⅰ)保留技术援助独立帐务;
  (Ⅱ)将这些帐务及财务报表(平衡表、收支报表及相关报表)按照连续的审计标准进行年审,年审由亚行对其资历、经验、工作大纲皆满意的独立审计人员进行;
  (Ⅲ)一俟这些报表完成,并最迟不迟于相关财务年度结束后九(9)个月,向亚行提供英文的经公证的年审过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人员报告(包括审计人员对贷款使用及遵守贷款协议条款方面的意见)。借款人将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向亚行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关于这些帐务、财务报表及审计方面的进一步情况;
  (c)借款人需应亚行要求安排其随时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审计人员商讨安徽省电力公司技术援助财务报表及与技术援助有关的财务事务,并将授权、要求这些审计人员的代表参加亚行要求进行的会谈,除非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安徽省电力公司只能由一名授权代表参加此会谈。

 4.05
  (a)借款人需、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亚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向亚行提供咨询专家完成的有关技术援助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报告、计划、设计、规范、施工计划、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材料;
  (b)借款人必须、或督促安徽省电力公司充分考虑咨询专家的所有建议,并将就其实施与亚行交换意见。

 4.06
  (a)为实现贷款应达到的目的,借款人需与亚行通力合作。为此,各方需向另一方提供所有其合理要求的关于技术援助及贷款使用情况的信息;
  (b)借款人和亚行需随时就与贷款目的及技术援助相关的事务交换意见。借款人需及时通知亚行任何干扰或威胁着干扰贷款目的的达到、借款人及安徽省电力公司本贷款协议中所述义务的履行等情况;
  (c)借款人需给予亚行代表为技术援助及贷款目的访问借款人的机会。

 4.07 亚行根据此贷款协议提供援助并不表示亚行承诺为实行咨询专家所作的任一建议将继续提供财务或进一步的技术援助给借款人。

 4.08
  (a)借款人和亚行共同议定,除了借款人所欠亚行之债外,没有其它的外债通过借款人资产留置可以优先于此贷款。因此,借款人将:
  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若以任何产生于借款人资产的留置作为其它外债的担保,根据这一事实这种留置将同样地、按比例保证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的偿还;
  ii)借款人产生或允许这种留置将必须有与此相关的条款说明;
  (b)本节(a)段内容不适用于:
  i)产生于资产的留置在采购时只用作这种资产采购价格的交付担保;
  ii)任何产生于银行交易普通过程中的留置,担保一笔到期不超过一年的债务;
  (c)本节(a)段中所用“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所有政治分支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种政治分支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任何担当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责的机构。

           Ⅴ 暂缓、取消、加速到期

 5.01 出于贷款规定8.02(1)规定,下述为一暂缓借款人自贷款帐户提取资金的权利的例外事件:借款人或执行机构未能履行任一附属贷款协议中相应的义务;

 5.02 出于贷款规定8.07(d)规定,下述为一加速贷款到期的例外事件:发生了贷款协议5.01节所述的事件。

               Ⅵ 生效

 6.01 出于货款规定9.01(f)条规定,下述为此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
  (a)贷款协议经由借款人国务院的批准;
  (b)附属贷款协议经亚行认可其形式内容后,已由各方完成并分发,据其条款,一旦此贷款协议生效后,该协议将完全生效、对协议各方皆有约束力。

 6.02 出于贷款规定9.02(d)条规定,下述为包括在向亚行提供意见内的一特殊事宜:附属贷款协议已由协议各方正式授权、许可,代表各方执行、分发,一旦此贷款协议生效后,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有法律约束。

 6.03 出于贷款规定9.04条规定,贷款协议签署后90天为贷款协议的生效日。

               Ⅶ 授权

 7.01 借款人在此指定安徽省电力公司为贷款协议3.02节、3.03节及3.05节所要求或允许采取行动或达成协议的机构。

 7.02 根据贷款协议7.01节中的授权,安徽省电力公司采取的行动或达成的协议将对借款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与借款人采取或达成有同等效力。

 7.03 根据贷款协议7.01节中对安徽省电力公司的授权,可以通过借款人及亚行间的协议得以撤销或修改。

               Ⅷ 其它

 8.01 出于贷款规定11.0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8.02 出于贷款规定11.01条规定,特确定下列地址:
  借款人: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 报:RENMINBANK BEIJING
  电 传:22612 PBCHO CN
  传 真:0086-10-601-6724

  亚 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P.O BOX 789
      0980 Manila
      Philippines
  电 报:ASIAN BANK MANILA
  电 传: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IPI)
  传 真:0063-2-741-7961
      0063一2一632一6816
      0063-2-631-6816
  各方授权代表于上述之日代表各方出席并分别签署了此协议,由亚行总部分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行
     授权代表:关登明        佐藤光夫

 附件1: 安徽阜阳工程项目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工作大纲

 一、目的
  1、技术援助的主要目的,是为拟建的2×600MW级的阜阳燃煤电厂(今后简称“投资项目”)编制经济效益好、节能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计作为建设项目的基础。本TA贷款项目以提供咨询服务来实现此要求。由对所拟采用的容量并且使用超临界蒸汽的燃煤发电机组有经验的国际咨询公司(今后简称“咨询公司”)实施下列任务:(1)通过较正式的研讨会及在设计过程中的协助,向中国工程师提供超临界机组设计方面的知识和信息;(2)协助中国工程师完成概念设计和三个主要采购包的采购直到授予合同时为止。

 二、范围
  2、本TA贷款项目通过提供下列服务,旨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项目执行之间构成一个桥梁:
  (1)通过设计过程中的研讨会等方式,传授关于先进的超临界蒸汽技术及其在火电厂实际应用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2)对依据预初步设计而编制的概念设计提供咨询。
  (3)对编写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条件和锅炉岛、汽轮机/发电机岛和仪表与控制设备岛的技术规范书提供技术服务,并为业主定稿。
  (4)制定采购包的评标准则,以便在成功的承包商未满足性能保证值时,按照既定的公式和采取违约赔偿金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能源效率的提高。
  (5)协助进行投标会、标前会、澄清会和评标,并为合同的最终签字作准备。

 三、具体的TOR
  A、知识及信息的传授
  3、咨询公司向中国设计工程师进行知识和信息的传授,可在咨询公司总部和中国工程师的办公室,通过在设计过程中以研讨会和具体设计工作中的培训的形式进行,这项传授主要是关于在燃煤电厂中恰当应用先进的超临界蒸汽循环的发电机组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B、概念设计及招标文件
  4、咨询公司要向指定的中国工程师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和预初步设计而编制概念设计所需知识和信息。工程设计工作限于投资项目初期阶段,以便向投标商提供使其能充分地编写下面第5节所述采购包的投标书所需的信息,所提供的图纸要包括现场及电厂总平面图设计以及管道布置图和仪表的图表。此外,还应提供技术援助期间为完成采购工作而需要的各种计算方法,这要包括关于一个有关假设条件及基本要求的表格,计算的单位都要用“国际计量单位(即SI)”,来自其他计量单位系统的变换结果都要明确注明单位(至/从)和变换因数。
  5、咨询公司要帮助指定的中国工程师和安徽电力公司聘用的中方采购代理,根据亚行采购导则,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形式编制三个主要采购包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部分的招标文件。要对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给予足够重视,包括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在招标文件的准备过程中对所建议的附件应列为标书的基本要求或作为其选项提出建议。三个采购包如下:
  (1)汽轮机及发电机岛--包括汽轮机、发电机、主要的热交换设备、锅炉给水泵和凝结水泵及其驱动装置;
  (2)蒸汽发生器岛--包括蒸汽发生器(锅炉及空气预热器)、制粉系统(含磨煤机)、风机(引风机、送风机和一次风机)及其驱动装置、静电除尘器(包括出口和入口烟气通道喷嘴、及其支撑物以及所有相连的烟风管道),本岛还将包括部分灰、渣处置设施以及部分煤的处置设施。
  (3)仪表及控制设备岛--包括各特定的中央控制系统、分散控制系统和数据采集系统,但不包括柜外的接线。本岛还包括主要的和辅助的变压器,隔离和负序管道,开关和电动机控制中心。
  6、咨询公司及中国工程师还应对设想将在国内竞争招标条件下采购的其它所要设备及材料是按一个“配套设施”(BOP包)采购,或分别采购,提出建议。
  7、如果假设所有采购包的招标采用单信封资格后审,咨询公司和中国工程师应拟定具体的资格后审条款,不能误译,以便选用的投标商在技术商务、资信能力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其特定的基本业绩将待进一步评审,对于不能满足资格审查条款的投标商将不予考虑。
  8、咨询公司应与中国的工程师共同对三个采购包提出符合亚行采购导则的评标准则。对汽机发电机岛及锅炉岛的评标,当承包商未满足性能保证值时,按照既定的公式和采取违约赔偿金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实现能源效率的提高。此外,评标还允许对不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废标。另还需向有关中国政府机构和亚行提交一份简明的补充报告,提供关于对计算评标标准的公式和违约罚金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的假设和资料。
  9、拟采取分步招标程序,首先从汽机岛包开始,这样能向锅炉岛的投标商提供有关汽机的有关技术参数,以便设备相应匹配,并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咨询公司和中国的工程师应协助所要求的指定的国内采购代理进行招标及在标前会期间答复投标商的问题。
  10、咨询公司、中国工程师及国内采购代理商应按评标准则评标,一份写明三个采购包,具体范围参见第5段的投标建议的评标报告应在开标后60天内上报给中国政府机构,随后提交亚行批准并同时提出下一步应进行的工作的建议。
  11、咨询公司、中国工程师及国内采购代理商应协助执行机构在评审任何一个采购包的工作结束后,着手进行所需的后继工作,但不必只限于与投标商会晤,对标书达成一致意见或准备授予文件。
  C、技术援助的执行
  12、管理--咨询公司需具备一套管理体系,以便对造价进行准确计算,对每个参加工作人员每天进行管理控制。管理过程需保证高效、按时地完成了工作。
  13、计划及控制--需具备一套对项目工作逐项任务进行高级规划的体系。这将包括完成工作计划,按时间呈具有关文件报告;提供造价/工时计录,以便当工程延误时完成补救计划。鼓励使用微机程序满足此需要。
  14、项目进度--需完成项目总体计划,标明自“通知开始”至预计主贷款开始这段时间的工作任务。此计划同时需列出一简明安排,列出至电厂最终商业运行至少应完成的工作,还须列出任务所聘的其它工程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15、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此项工作中所完成的材料需满足“通用工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必须列明所有的假设,以便项目下阶段所聘的人员更正,包括对标高、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温度、热值等进行必要的注明。计算所用的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任何从其它度量衡制的转化需清楚地列明单位(转至/转为)及转化系数。为减少今后的误会、尽可能重复应用,鼓励采用草图或图的形式。所有材料均需清晰可读,无须润色。
  D、报告要求
  16、咨询专家需每个月向亚行提交一份“技术援助进度报告”。这份报告叙述下列事宜:
  ★以“技术援助进度表”衡量每月末工程进展情况;
  ★在该月的工作期间,在进展或完成的工作;
  ★下个月将开始的工作;
  ★列明工作进展中发生的延期或障碍;
  ★将采取的补救措施;
  ★列出“工作范围变化”期间而停止的工作。
  17、技术援助希于98年6月完成。

 附件2:         分摊偿还计划

      偿还日            本金偿还
    1999年9月15日      44,900
    2000年3月15日      47,200
         9月15日      49,500
    2001年3月15日      52,000
         9月15日      54,600
    2002年3月15日      57,500
         9月15日      60,200
    2003年3月15日      63,200
         9月15日      66,400
    2004年3月15日      69,700
         9月15日      73,200
    2005年3月15日      76,900
         9月15日      80,700
    2006年3月15日      84,700
         9月15日      89,000
    2007年3月15日      93,000
         9月15日      98,100
    2008年3月15日     103,000
         9月15日     108,000
    2009年3月15日     113,600
         9月15日     119,200
    2010年3月15日     125,200
         9月15日     131,500
    2011年3月15日     138,000
              合计:2,000,000 美元

 附件3:        贷款的分摊及提取

                总述

  1、本计划书中所附表格为由贷款出资的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种类以及各类分占贷款额的情况(下称表格),(本计划书中“参见分类”系指表中分类);

                税务

  2、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不可用于支付地方税;

              亚行投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亚行将根据表格中的百分比例对表中的各项分类中的项目出资;
  4、无需受第5段的约束,任何根据本协议附件4中的相应条款经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采购后授于一国内供货商的合同将以下列为基础由贷款出资:
  (a)当自一国内供货商采购来的货物为当地制造,100%的所供货物出厂价(不含税收);
  (b)当自一国内供货商采购来的货物为完全进口,则为合同价的外汇部分;
               当地费用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贷款帐户的提取资金不可用于与技术援助有关的任何当地费用;
  6、第8类中所占数额为技术援助阶段应付的贷款利息。亚行有权在利息到期日代表借款人自贷款帐户提取支付要求的数额付给己方;

               重新分配

  7、无论表中贷款分配及提取比例如何:
  (a)如果分配给一类别的贷款数额不足以出资所有议定费用支出,则亚行可通知借款人:
  (Ⅰ)将那些亚行认为无须支付其它类费用的贷款数额已分配给其它类别的,重新分配给该类别,使其能满足预计缺口;
  (Ⅱ)如果这种重新分配不能完全满足预计缺口,降低用于该项支出的提取比例,以便此类别的提取进一步延续,直至该类的所有支出完毕;
  (b)如果分配给一类别的贷款数额似乎超过了该类所有议定费用支出,则亚行可通知借款人将多余部分分配给其它类别;

           预备周转金帐户;支出报帐

  8、(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将在生效日之后,立即在亚行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金融机构开设一预备周转金帐户。周转金帐户需根据86年11月出版、应时修改的亚行“预备周转金帐户及支出报帐程序导则”及亚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具体安排设立、管理、补充及清算。第一次存入周转金帐户的金额将不超过10万美元;
  (b)根据亚行86年11月出版、应时修改的“预备周转金帐户及支出报帐程序导则”及亚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具体安排,可以使用支出报帐程序于海外设计联络(第3项)的分理支出部分的付还及注入预备周转金帐户资金的清偿。根据支出报帐程序,一次付还及清偿额不可超过10万美元。

  表格     贷款分摊及提取表(安徽阜阳工程项目)

--------------------------------------
|   类    别             |   亚行出资比例    |
|----------------------|-------------|
|序号|  名  称  |分摊美元数额    |比例  自贷款帐户提取基础|
|--|--------|----------|-------------|
| 1|咨询服务    |778,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2|设备(硬、软件)|35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3|海外设计联络  |26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4|国内交通    | 4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5|实地考察    | 4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6|通讯、报告   | 2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7|项目管理    | 20,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8|利息      |261,000   |100  外汇支出部分  |
| 9|未分配的    |231,000   |     到期数额    |
|--|--------|----------|-------------|
|  |  共  计  |$2,000,000|             |
--------------------------------------

 附件4:           采购

  1.贷款及服务的采购(除了任何咨询服务)须服从于此附件以及向借款人提供的亚行89年3月颁布、不断修改的《亚行贷款采购导则》。
  2.本协议附件3第二类中的设备及设施可以通过国际采购或直接采购进行,无论何种更适合采购导则的方式。

 附件5:          咨询专家

  1、在执行技术援助过程中需使用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详细工作大纲需由亚行及借款人商定。
  2、咨询专家的选定、聘用及服务需服从于此附件及亚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于1979年4月颁布并不断修改的《亚行及借款人使用咨询专家导则》。
  3、安徽省电力公司需按下列步骤选聘咨询专家:
  (a)邀请出具方案:出具方案邀请书及所有相关文件在发出前都必须经亚行批准。为此,需向亚行提供三份邀请书草案、拟邀请的公司名单、评标标准及所有其它相关材料。准备技术方案的时间应为至少60天。一旦正式的邀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发出后,需立即向亚行提供。
  (b)技术方案选定:对所收到的技术方案评估完毕后、与选定的咨询公司谈判开始前,须获得亚行对所选公司决定的批准。为此,在评审结束后,需立即向亚行提供三份评审报告及选定的理由。
  (c)合同的执行:合同谈判结束后但在合同签字前,需向亚行提交谈定的合同以获其批准。合同签定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供三份合同。如果合同执行后有何重大修改,必须事先将变化内容提交亚行批准。

 附件6:           保证

               执行机构

  1、借款人需使安徽省电力公司为技术援助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执行技术援助有关的事务,包括负责与咨询专家及借款人有关部委、机构之间的联络。

              项目执行组织

  2、借款人需督使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生效日一个月内成立一项目执行组织,并将在整个技术援助执行阶段运作项目执行组织。

             对咨询专家的保证

  3、根据本协议4.03(b),由借款人及安徽省电力公司应提供的数据、服务、设施、设备、文件、信息如下:
  (Ⅰ)设立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总部的办公室(适当配备,与项目执行组织办公室邻近)以及咨询专家执行服务合理需求的办公设施及设备、秘书、翻译及通讯;
  (Ⅱ)配备适合的合格的、富有经验的全日制当地设计人员及配合工作人员,以便协助咨询专家完成服务;
  (Ⅲ)车辆(包括维修、行驶)、驾驶人员及其它咨询专家完成服务在借款人国内需要的国内交通设施;
  (Ⅳ)借款人及安徽省电力公司合理认为咨询专家执行其功能及职责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及设施;
  (Ⅴ)咨询专家执行服务合理要求的材料、数据、统计资料、信息及地图。

             执行项目法律实体

  4、借款人需在97年3月31日前向亚行提供一份关于机构设置、资金拥有结构及拟建法律实体、企业管理的计划,它有待于亚行和借款人在投资项目运作时作进一步商谈。

               环境考虑

  5、除了保证项目满足借款人适用的环保、安全标准外,借款人需督使安徽省电力公司保证拟建阜阳火电厂设计通过先进技术、设计,包括从亚行出资的项目准备性援助所得的技术建议、汽轮/发电机及锅炉岛交叉投标、评标阶段价格调整及未能达到运行保证标准的经济处罚措施等的采用保证能融进能源效益及环境改善。
  6、借款人需督使安徽省电力公司保证投资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关输电设施包括独立建设的220/500KV升压站的环评报告英文版在获得国家环保局批准后及时向亚行及咨询专家提供。
  7、安徽省电力公司保证在技术援助执行阶段开始的各包的采购过程将尽可能地使用国产设备,但不会忽略运行质量及所供构件的运行状况,并将通过在评标过程中以制定公布的公式进行价格调整以优化能源效益。安徽省电力公司需告知投标商如果中标商未能达到保证的运行状况将受到经济处罚(清偿损失)。
  8、为保证设备兼容性及能源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将采用交叉招标的方式,从汽轮/发电机岛开始,以便将从成功的汽轮/发电机制造商那里获得的设计数据提供给锅炉岛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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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技推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及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鼓励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研究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采取具体措施,扶持农业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生产企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推广机构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出具试验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以安排专项资金,对适合本地生产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本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对列入前款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调查等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投诉监督机构,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负责接受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维修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或者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准的维修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履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科技服务单位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鼓励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其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对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存放条件,组织有关单位和燃油供应部门保障重要农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供应,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没有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要求作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有关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行时间和路线,并提供相关保障和信息服务。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培训机构,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和科技知识宣传活动,做好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安全操作水平。

鼓励有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现场观摩、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和农业机械作业、维修、管理等技术人员培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力量以及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兴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农业机械化的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市场营销、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新购置而未领取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申请临时牌证。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农业机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免费进行实地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十三条 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其中经营性的驾驶培训机构还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操作证件进行审验。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有关操作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牌证和有关操作证件的发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失效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原农业机械发动机更换为大功率发动机。

第三十七条 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

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九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报废更新制度。明令淘汰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实行回收。

淘汰、报废的农业机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业机械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在购买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时,可以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四十条 在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到保险机构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办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费标准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农业机械保险产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操作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事故损害风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查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等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财政补贴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有阻却事由、罪名不成立

龙君钱


重点词:期待可能 广西龙胜 滥伐林木

  在广西龙胜一位子逝夫瘫的58岁洪氏伐林案中,有观点认为即使本案行为人“故意”砍树,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参考和深思的。也借此浅谈下近几年司考的一个重点即期待可能性这一责任阻却事由。

  有个些法律人士认为该理论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我认为除杀抢奸等恶性犯罪外,赞同周光权(今年司考命题人之一)所言“对…个别犯罪,确实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可用期待可能性进行辩解”(详见其在人大社出版的《刑法总论》第257页)。因为在大多数案件中,这种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都无需特别予以考虑。但在某些特殊的境况下,这种判断仍是有必要的如亲属间的盗窃、包庇等。

  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深入人心,也得到立法者或司法者的认可和实用。如最高法《关于审理重婚案的批复》就认为,那些因受自然灾害而流浪他乡的“犀利哥”们,为生活所迫与她人重婚的,不认为是犯罪。还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案的解释》中的七条就并没有规定直接驾车的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云云,都极力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理念。

  本案中,58岁的龙胜洪大妈已逐渐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子逝夫瘫、自己也“疾病缠身”、加上中国农村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制度的滞后。我们能期待这样的老年人一辈子“守法”吗???显然不能,这种为了起码的生存(《桂林日报》报道对其适用千元罚金刑的法条 “由于遭受不可抗力的灾祸”。)在此况下,只要其所伐自己责任山杂林的折合数额接近或者相当于两老人的生存和医疗所需费用,实在没有办法,为生活所迫的情况下,我认为龙胜洪大妈是缺乏守法的期待可能性,不宜动用最残酷的刑法追究其责。

  行文至此,肯定有人会认为洪大妈可以不非法伐自己责任山林木,可以选择到救助站求助。从表面上看,这也没什么不妥。但是在下也作为一个龙胜林农,能否这样质问:前文所提到的那些因自然灾害而流落他乡的“犀利哥”,明知自己已婚却为什么还要凭借自己的帅气去欺骗她人的感情而重婚?为什么不到救助站求助??为什么不挨家挨户去乞讨???更重要的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却不以重婚罪追究其刑责????难道真是灵验了“法不强人所难”的格言。当然一个受自然灾害流浪他乡的年轻男子和一个因“遭遇不可抗力的灾祸”的58岁已近黄昏赤贫善良勇敢的龙胜“老太婆”是没有比法的。

  综言,本案洪大妈为生活所迫,不得已选择伐林的行为,在这种特殊的境地下。其存在缺乏守法的期待可能性。据刑法13条不认为是犯罪。

  (后记:期待可能性是法律与情理的融合,理性的法律应当体现出应有的人文情怀精神。这一理论也是《刑法》对这些极端贫困的农民脆弱人性给予的同情,这种同情并不是大众给的,更不是来自司法者的同情,而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所以那些持“法(即刑法)理不容”这种有所偏颇的观点,在本案中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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