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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9:23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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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32号)要求,各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正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包括已进入报批程序的项目)开展清理工作。为集中精力做好清理工作,现就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和计划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暂停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暂停计划项目的审批。对于急需的标准,可通过快速通道另行处理。
二、从即日起,各部门和各技术委员会暂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国家标准草案。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32号)中规定了清理的范围为2004年3月底前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考虑到2004年4月1日以后陆续又批准发布了一些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清理要求,将2004年4月1日以后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一并纳入国家标准清理范围。
四、正在进行技术审查或待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纳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理范围。
五、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国家标准草案报送的重新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单位: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
联 系 人:崔华 孙旭亮
电 话:82260702
E-mail: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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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来函:“为据天津市公安局报告略称:‘河北省武清县人民法院派法警张恩义等3同志,押解犯人董清祥到天津拟起出该犯所供在津藏匿之枪支:但事先未与我局联系,即径往犯人所供地点起枪。该犯乘机逃入水坑,张恩义随亦跳入追捕,被该犯捺入水中,张恩义为了自卫,开枪击中该犯胸部致死。除通知犯人家属领尸外,已让张恩义等返回原机关’等情况”。建议本院应通报各地法院注意。
查此事发生,系由于武清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其协助所致。为此,除函知武清县人民法院今后注意外,特此通报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到外地进行此类事务时,必须先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取得其协助,以利工作之进行。
特此通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的管理,整顿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向县级以上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重新审核登记申请。
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近两年特别是近半年经营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情况;
(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
(四)注册资金、流动资金和债权、债务情况;
(五)受过何种奖励与处罚。
申请报告和登记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上报。
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和登记表后,要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实地考察情况逐一核实。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经营,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厅管理,
严禁放映非法音像制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经审核合格的,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
三、有以下行为者暂缓登记换证,并在缓登期间内进行整改:
(一)半年未经营音像制品;
(二)转包他人经营;
(三)近三年来经营违法音像制品受到处罚;
(四)经营场所不符合治安消防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拖欠音像制品经营款数额巨大。
暂缓登记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登记、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在规定时限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
在规定的时限未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的单位,按自动歇业处理,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露天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
四、经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换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同一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经营项目,可按实际经营项目分别发给许
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许可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重新审核登记的数额向文化部申领。
五、为维护重新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严肃性,便于人民群众和政府部门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或其他传播媒介发布公告,分期分批公布经核准登记、换发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
位的名单。对不予重新登记换证,取消经营资格或被注销单位亦一并予以公告。
六、各地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结束后,必须将经审核准予经营的单位有关数据和情况报文化部,由我部组织检查验收。



199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