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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9:20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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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5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
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下列市区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五)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良好;
(二)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采用定向选拔、公开竞聘等方式,从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对象中选聘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或一个小组负责多个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处罚的;
(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单位)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制。财务总监受聘后,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一切关系,并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单位)的财务总监。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审核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企业(单位)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奖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参与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
(六)审核企业(单位)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审核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八)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九)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查阅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企业(单位)与财务、资产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并对重大财务、资产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企业(单位)对财务、资产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五)有权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有权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参与企业(单位)下列事项决策前的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四)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六)工程项目建设、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运用政府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材料、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八)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财务、资产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企业董事会、厂长经理、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参与和实施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受聘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任期内作为市国资办下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国资经营预算。
财务总监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应抄送财政、审计部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劳动关系,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无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按任职企业(单位)的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委派单位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总监不得干预企业(单位)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委派单位投资入股、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在企业(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事项为:
(一)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二)企业(单位)财务、经营成果、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三)企业(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四)企业(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及时制止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单位)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二)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在企业(单位)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的;
(四)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接受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指使、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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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司春峰,陈 虎

联系电话:010-68792607,68792731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贯彻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

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型公立医院在坚持公益性,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医院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做法和经验,督促和帮助医院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倾听广大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医院工作。

二、巡查重点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

1.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2.参加国家、省、市及所在辖区的医疗紧急救治体系,接受政府指令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任务。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提高对口支援县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开展义诊、医疗服务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3.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4.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控制等工作。

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6. 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任务。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诊疗水平。

7.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

(二)医院建设与发展。

1. 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2. 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作风建设。

3. 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4. 建立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5. 落实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7.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8. 健全医院组织结构,完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9. 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0. 明确管理职责与决策执行机制,实行管理问责制。

11.加强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12. 医院建设与发展的亮点和新举措。

(三)医疗服务。

1.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2. 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3. 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及平均住院日。

4. 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保护患者隐私。

5. 建立医患沟通制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 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医疗投诉并改进工作。

(四)医院安全。

1. 医院依法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2.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3.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4. 加强医疗临床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 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

6. 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7.加强医院后勤保障管理,做好消防、保卫以及水、电、气、暖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8.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9.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五)经济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 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在医院财务部门之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3. 建立健全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4.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并有效实施。

5. 建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6.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工作。

7. 严格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 建立大型设备购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效益评估制度并有效实施。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9. 对医院经济运营绩效进行初步评价。

(六)行业作风建设。

1. 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 定期考核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

3. 落实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4.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开展医务人员法制纪律教育、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5.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6. 推进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7. 创造良好的职工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与条件。

8. 医院管理和服务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9. 医院职工对医院管理工作的评价与满意度。

10. 社会对医院服务及质量的评价与满意度。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10年6月)。

安排部署。卫生部印发通知和工作方案,对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力争3-4年内对大型医院巡查一遍。

制订方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巡查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卫生部医管司。

(二)组织实施(2010年7月—12月)。

宣传发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部署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贯彻落实。医院对照本方案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原则上每家医院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巡查督导(2010年9月—12月)。

卫生部根据本方案开展部属部管医院和其他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交流(2011年1月)。

召开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大型医院巡查情况,总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大型医院巡查制度,研讨2011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思路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强化卫生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

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对医院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要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医院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加强大型医院巡查的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常态机制,进一步确定和完善巡查工作的内容、形式,规范巡查工作程序。加强巡查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探索科学巡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5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销售、拍卖,必须经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