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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07:05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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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立项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访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有关单位应事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因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并通知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在建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市级以上的电视高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一)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二)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和仓库;
(三)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发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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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8月13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并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本备忘录所指的边境贸易,包括陆路贸易和中国云南省和缅甸联邦接壤地区的居民之间所进行的边民互市。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和双方同意的货物交换应遵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活动将在双方同意开放的边境贸易市场进行。

  第四条 为了便利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来往,双方有关部门和地方当局将指定作为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和通道。在一方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进入另一方国境时,必须持有效的入出境证书,并服从另一方有关当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边境贸易以双方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或以易货方式进行。具体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商定。如有必要,将由双方指定的银行商签边境贸易的银行细则。

  第六条 为保证本备忘录的执行,双方有关部门和边境当局应举行不定期磋商,协调和解决边境贸易中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磋商轮流在中国和缅甸举行。

  第七条 本谅解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在仰光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国华            吴昂当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60年2月24日〔60〕法研字第19号来文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立即收监执行,收监后的刑期如何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