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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8:50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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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10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组织好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和证书发放工作。请你局按照《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中所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将辖区内属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已审批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情况汇总(按附件填写),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于我司。

  为方便联系和信息报送,我司设立了包装物工作电子信箱luxu@chiansafety.gov.cn。

  联系人: 陆旭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3356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包装物(容器)名称 是否审批 备注
桶 罐 瓶 箱 袋 槽罐 其它 否 是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备注可以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和证书发放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好的经验,(2)附表可另附纸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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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9〕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在东海区联合开展了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使用电脉冲渔具捕捞作业的渔船大幅减少。为巩固整治行动成果,防止电脉冲渔具向其他地区转移和蔓延,杜绝电脉冲捕捞作业行为,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整治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决定从2009至2010年继续开展整治工作。鉴于电脉冲捕捞作业在黄渤海区、南海区的部分市、县也有发现,因此将整治行动的范围由东海区扩大到全国沿海地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并负责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整治工作的重点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海区渔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分工协作

  (一)各级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定期总结交流整治工作情况。要建立联络员、信息通报制度。在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的同时,同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互通报、及时沟通,使市场、港口、海上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选择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依照《渔业法》、《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为主,渔政执法机构配合;对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渔政执法机构查处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取缔电脉冲捕捞作业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效,防止死灰复燃。
  四、深入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和发放宣传品的方式,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黄渤海、南海区作为首次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各地要向渔民宣传电脉冲捕捞作业的危害性,教育引导渔民自觉放弃电脉冲作业方式,做到守法生产,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一)查堵电脉冲渔具的源头,加强港口海上监管检查。积极查找制造、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线索,查处制造、销售、隐藏电脉冲渔具的窝点;对从事过电脉冲捕捞作业但未上缴电脉冲渔具的,要查清电脉冲渔具的去向;在渔港要加强对拖虾作业渔船、辅助船出海前的检查,严禁任何渔船、辅助船携带电脉冲渔具离港出海;在海上要以拖虾作业渔船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获的电脉冲捕捞作业渔船,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

  (二)加大处罚力度。即日起凡被查获使用电脉冲渔具非法作业的渔船,除按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渔用柴油补贴。对安装有电脉冲渔具但未查实有使用证据的,也应没收其电脉冲渔具。

  (三)各地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恶性事件。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重视并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各地要对每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2009年和2010年的整治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以后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搬迁改造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原址土地出让收入和融资平台融入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符合《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搬迁改造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列支的资金;
(二)政府统筹的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已列支原企业后的结余资金;
(三)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于企业搬迁改造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前期费用;
(二)企业生产和办公等建设用地费用;
(三)企业生产和办公工程项目费用;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及银行贷款贴息;
(五)支付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平台归还贷款本息和融资成本;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搬迁改造企业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编制支出计划,经项目出资人审核后,报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支出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在申报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九条 搬迁改造企业使用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已经批准的《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新址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原址土地收回的批复文件、《环境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经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列支比例和金额,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根据《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规定,按原址土地出让金总额和项目审查后的投资预算以及其他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提出意见,经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核,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年就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向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搬迁改造企业每年就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向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后,应向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进行书面报告,由市审计局审查备案,企业据此作帐务处理,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检查,严格资金审查审核。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和监督,规范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审计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或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冒领资金的;
(四)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