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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11:08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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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管理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一)一般事项的范围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具体事项见《办事指南》。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三条 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需经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估等必经程序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政务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政务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政务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具体承诺时限见《办事指南》),并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已到时,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四条 并联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并联事项的范围
  并联事项指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具体项目见《办事指南》。
  (二)并联事项的办理
  并联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其申请内容向相关责任窗口提出申请;
  2、责任窗口受理并联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政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联事项。
  第五条 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非本级权限范围内,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具体项目见《办事指南》。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区办理时限,并及时向政务中心汇报;
  3、受理部门为责任单位,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第六条 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长沙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办理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退件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在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上,报政务中心业务处汇总。
  第三条 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中心业务处备查;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政务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四条 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当天随统计表一并报政务中心业务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承诺件的管理
  (一)服务对象需办事项中当天不能办理,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中心监察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出具领件凭单交服务对象,便于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单到窗口交费、领件;
  3、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5、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有权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六条 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报政务中心主任室;
  2、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
  3、政务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政务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日统计表

2、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即办件统计表

3、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补办件通知书

5、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6、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附件1: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日统计表

 窗口名称:

日 期 项  目  类  别
月 日 接待人数
(人)
咨询
(件)
受理事项
(件)
退回
(件)
办结事件
(件)

本日在窗口值班领导
(姓名)



收、退件名称 性质 办结事项名称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说明:(1)此表须当天报送;

(2)此表一式两联,一联窗口单位存档,一联报政务中心业务处;

(3)“性质”一栏填写为受理事项是属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回件还是补办件。

附件2: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窗口即办件统计表

                             NO:
证、件名称 件   数 备   注











累   计

窗口负责人:___________统计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此表一式两联,一联窗口单位存档,一联报政务中心业务处。
附件3: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__:
  你处______月______日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予以退件。


附: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此通知书适用于收件后经审核需退件(含否决)的事项。
附件4: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补办件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
  你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予以退件。

附: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书适用于不符合报件要求,当场即审即退的项目,窗口经办人需一次性书面告知报批所需具备条件。

附件5: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NO:________
办事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
所办事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件,于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请于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凭本单前来领件或缴费。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适用于需经实地审核的特殊事项。

附件6: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NO:________
办事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
所办事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件,于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结。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适用于需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办,或需多个单位联审后上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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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隐私权

钱贵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是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这是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论文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包括个人信息的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做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保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的范围。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已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涉及隐私权的国际法文件成为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些国际法文件确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有些已付诸实施。
  1.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这一条文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该条文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其中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宣言确立的原则不断被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内法所采纳,这些原则可被看作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6编53条,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这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区域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根据公约,公民隐私权在欧洲应得到有效保护,除非在某些合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得任意干预、限制和剥夺。
  (2)《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美洲国家承认的义务,其保护范围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6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为规范我州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州建设局制定了《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文山州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审批统一核准发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2、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
3、开发小区规划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须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须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共同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购人须持有关凭证在30日内到所辖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已经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提出解除原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人在30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证书无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