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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3:36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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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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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117号



<主题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结合几年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实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组织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提高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水平。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学习和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在线报告和快速处理,不断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数量、质量和利用率。

  四、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加强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和分析;各级医疗机构和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的同时,应严密监测所用预防性生物制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应按规定报告。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也应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2003〕6号 )
2003-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于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政务公开指南》,并于2003年10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典型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将于年底对全市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确保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改进施政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政务公开,对于增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自觉性,提高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都要实施政务公开。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决策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政府采购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情况等。

人事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编制、人事任命、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等。

第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主要内容: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以及本部门人事任命、奖惩录用、职称评定、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第八条 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地点前建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在本辖区中心广场或办公大楼前设立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政府信息网上增设政务公开网页;建立综合性的政务大厅或专业性服务大厅;对重大决策,要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部门、单位办公地点建立公开栏,公开部门、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机构设立、处(科、室)负责人姓名、监督部门及电话;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在"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置公开栏、公开手册、办事须知;有条件的可设立触摸式电脑、语音信箱等电子办公设施。

第十条 实行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钣上喙鼗固岢霾⒈ㄍ墩窆斓夹∽楸赴福徽窆淖柿希晒ノ桓涸鹑饲┳植垂乃承虼娴担桓骷墩ㄆ诩觳檎窆榭觯⑾治侍饧笆本勒?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建立群众评议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入社区活动,推行基层公务员对辖区群众通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采取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负其责。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要把政务公开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第十七条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设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