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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0:23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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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文化厅


发文机构: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5-12-9


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结合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资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会、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和暂定级。资质等级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乙级及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项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九条除第(五)款之外的资料,其资质一般核定为暂定级。
第十一条 以改制、分立、合并等形式重组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等级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乙级(含乙级)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的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达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升级条件,可以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升级。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升级,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
乙级(含乙级)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结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勘察设计工作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交验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年检资料并做出结论,或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年检意见。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评定,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及其他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变更、注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注销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在公众媒体的作废声明和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甲级资质证书遗失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应当交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证书;
(三)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五)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
第二十五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向贵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查验、备案: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文物勘察设计的主要业绩;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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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壮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我市企业上规模升档次的发展需求,促进各类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深化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扩大实施范围,拓展职称评审领域,积极推进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和个性化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按照"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并委托社会化评审机构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等五个职务系列实行,各职务系列的档次是:
  (一)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二)农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三)经济专业职务系列:分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四)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分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五)统计专业职务系列:分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工作,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是:
  (一)员级
  1、必须初步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从事一般的技术、经营或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岗位工作中一般的技术问题,完成本职工作。
  2、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高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初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持有对口工种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持有对口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
  (二)助理级
  1、必须基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在中级职务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能根据专业技术资料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或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并任员级职务满2年,或大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中专及其以下学历毕业并任员级职务满4年;中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0年;初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2年;持有对口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具有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
  (三)中级
  1、必须掌握运用本专业技术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比较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技术、专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本科或大专毕业,并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持有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持有对口工种技师技能资格证书满1年。
  3、中专及以下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或取得对口工种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4年,或取得对口工种技师技能资格证书的对象,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且本科毕业满7年,或大专毕业满9年,或中专毕业满11年,或高中毕业满15年,或初中毕业满17年。
  4、凡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6%以上,或所在企业近3年年缴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任职满3年;或机关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省级专业报刊上发表1篇或市地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
  (2)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或列入市115人才工程者;
  (3)科研项目获县级以上科技类奖励者;
  (4)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专业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市级经济主管部门确认;
  (5)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并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免试条件按省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材料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单位申报的办法。由个人或单位提供真实材料,向市及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能反映评审对象本人专业经历、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提供的书面材料,需经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机构核实盖章,核实人员签名。申报人以及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并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的各系列评委会专家库。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50%。初级评委会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直接组建各系列企业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直接组建各系列企业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以采取一企一评,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应及时提供评审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采取个人申报材料的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答辩的内容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履行现任职务的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由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通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衢州市范围内的企业中均有效。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经批准组建的相应系列职务评审组织,可继续开展正常的评审工作,评审办法按原相应系列职务评审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各直属单位:
根据职改字〔1987〕15号文件规定“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以后,一九八五年及以后毕业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属正常工作范围”的精神,和我部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一九八五年后分
配来我部直属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八五年后分配到各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实习期满者,均可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二、参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类别、档次,应严格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制定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降低条件和提高参评档次,切实保证评聘质量。
三、参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以后,所增加的职数和增资额均不计入已下达的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指标和增资指标内。
四、受聘人员的工资一律从被聘任之下月起进入相应职务工资档次。
五、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已经参加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此《通知》的规定范围。



199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