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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00:20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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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4〕4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制定的《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 考 核 验 收 方 案 为了认真检查各地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状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等专项治理活动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做好全区的消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和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进行考核验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200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百日会战”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5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会〔2004〕16号),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通字〔2004〕50号)。
二、考核范围 全区12个盟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
三、考核时间 2004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自治区监察厅、文化厅、财政厅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共5个单位。 第二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内蒙古民航系统,共5个单位。 第三组:自治区民政厅、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呼和浩特铁路局,共5个单位。
五、考核内容 (一)200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中规定的任务,包括: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及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二)2004年开展火灾隐患“百日会战”活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治理的情况。
六、考核方法 (一)各盟市以考核验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为主,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除检查机关外,以所在地为主; (二)考核验收财政、城建、民政、消防等对口部门时,上述对口部门应做好相应准备; (三)专项治理工作验收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汇报,相关部门陪同检查验收; (四)考核验收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照实物和抽查重点单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考核情况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全区2004年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细则》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另行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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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请通信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工信部财〔2012〕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厅函〔2007〕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考务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收取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信息产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13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7日







论宪法序言
  
[英 文 名] On Preamble of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作为独立的有效的宪法组成部分,宪法序言不仅对宪法正文具有约束力,它本身也应具有法律效力。为避免频繁修改,写进宪法序言的内容要符合重大、长期、简约、原则的要求,并淡化意识形态色彩。
[关 键 词] 宪法序言 概念 特征 争论 评析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法学硕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师。
[通讯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政编码:264209
[电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表决,以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 通过了包括13项主要内容的宪法修正案(下称2004年修正案)。其中,涉及对序言的修改共4处:一是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是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四是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自十六大召开以来,修宪呼声渐次高涨,来自民间和官方的各种修宪建议纷至沓来,学界对宪法问题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争论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删除现行宪法序言的主张。2004年修正案的高票通过,意味着取消或删除宪法序言主张的破产。因为,2004年修正案不仅没有接受上述删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张,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的序言。但宪法序言的争论并不会因2004年修正案的通过而自然平息。因此,本文拟对宪法序言的概念、特征、与宪法正文的关系及重点对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宪法序言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宪法序言,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由于各国对宪法序言功能的认识、各国实际赋予宪法序言的功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易准确、完整地概括,因此,没有必要在宪法序言的概念中对序言的各种功能、内容等进行总结性界定。
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宪法正文之前。(2)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确立意识形态等,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须注意的是,宪法序言也有以条文形式表现的,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就由4个条文构成,但是不能认为这些条文是宪法正文。(3)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还要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如法国1958年宪法的序言前还有一段文字:“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该宪法将接下来的文字标明为“序言”,这说明该宪法并未将前面这段文字视为序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须尊重该宪法的意愿。(4)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5)宪法序言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


这里讲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其当然的前提是宪法必须有序言。笔者认为,揭示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的区别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在此主要揭示二者的关联。

首先,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典。这是从宪法的形式结构上讲的。一部拥有序言的宪法,其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对一部拥有序言的宪法而言,其完整的形式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个组成部分。

其次,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分享共同的原则和精神。这意味着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和含义上必须保持高度和谐一致,而不能出现矛盾、抵触。二者如有抵触或矛盾,应当依序言优先的原则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序言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往往是在政治层面上)进行的原则概括和抽象,应当具有更普遍的适用性。当然,如果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较大,不能用解释的办法进行弥合,则应考虑修宪了。一些纯粹叙述性的宪法序言似乎并不包含什么原则和精神,但仍须保持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的一致性。

再次,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上互为补充。包含基本原则、精神的宪法序言,对宪法正文的适用和解释具有约束力,也即宪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必须贯彻序言所载的原则和精神;而对宪法具体条文没有规定的事项的处理,须遵从序言的原则、精神。“宪法本文(即宪法正文——谢注)的各个条款的实施也只有和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原则相结合才能有明确的目的”,因此,宪法序言“构成宪法本文的指导原则”。 另一方面,对宪法序言内容的准确、全面把握,并使它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往往也依赖于宪法正文的具体条文。如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赋予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规定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它须与总纲第5条规定结合起来方才构成宪法保障制度。当然,宪法保障制度在我国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争论与评析


第一个问题: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具有积极意义。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是旷世之作。 根据学者们的概括,宪法序言作用是:宣布统治者的建国纲领、政治主张或宪政理想,规定不便于用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 宪法序言具的功能如下: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是“国家的总纲领”,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 我国官方也特别看重宪法序言。如有国家领导人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灵魂”。
也有人持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应该有序言。其主要理由是:宪法首先是法律,而法律就应该有法律的样子,即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序言不是法律条文,所以,宪法不该有序言。如果希望宪法被人民尊为法律,希望它被人民尊为最高法律,我们必须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修改太频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序言所累,因此主张删除宪法序言。

其实,关于要不要宪法序言的问题,在我国早有争论。在1970年对我国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的讨论中,即有人主张不要“序言”——将“序言”合并“总纲”中。不过当时的出发点是想使宪法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疏简文字,避免重复。而且,也不是彻底不要序言,只是要将序言合并到总纲中去。 当然,这个建议最终没有为当时的修宪者采纳。

笔者认为,对要不要序言的问题,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法典的形式结构看,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方面可从宪法序言产生的缘由中得到说明。一般法律都由第一条开始按照顺序展开。到近代,立法者为使人民更易于理解,除了使条文的规定更加明确易懂以外,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前面加上一个序言,用以说明法律的目的和根据等事项,指导或启发人民对法条加以正确理解和解释。 而在宪法正文前冠以序言,由美国1787年宪法首创其例。近代以来各国制定宪法时多有仿效。说明宪法的目的和根据,指导或启发人民对宪法条文加以正确理解和解释,这是宪法序言产生的主要缘由。从这个缘由可以看出,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序言并非绝对必要,还可从当今世界仍存在很多没有序言的宪法这一事实得到解释。据有关统计,目前虽然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但是,没有序言的宪法也达31部之多。多数宪法有序言,表明序言的存在具有某种合理性,实践中这些序言也确实发挥了某些作用;但31部宪法没有序言,也说明:序言对宪法并非必不可少。总之,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其所取得的成就或者所发生的问题,完全归结为拥有或者没有宪法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