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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7:04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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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解决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以下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劳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是按劳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项;调剂金是调剂施工企业劳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项。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负责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劳保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劳保办做好本辖区内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乘以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属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按中标价计算。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

  劳保金计费系数按省工程计价依据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现行安装工程的系数为1.77%,其他工程的系数为3.04%。

  第六条 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

  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给市劳保办后,市劳保办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年度调剂方式拨付给施工企业,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劳保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基本金的预支数、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企业劳保金银行账户。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首次预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内付清。

  第十条 施工企业依法分包施工的,应当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转移支付相应劳保金的数额、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按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 调剂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劳保金的10%向市劳保办预缴调剂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预缴调剂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除外);

  (二)施工合同;

  (三)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发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足预缴调剂金时,市劳保办应向其开具调剂金预缴证明。

  第十四条 调剂金纳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 调剂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市劳保办申请对应项目调剂。

  第十六条 市劳保办应在收讫申请对应项目调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将对应项目调剂资料报送给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对应项目的调剂金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当年6月30日之前2年内,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缴纳调剂金的工程项目且调剂期有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或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可按规定申请年度调剂。

  调剂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调剂当年6月30日。

  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是指施工企业承建本市工程项目的劳保金收入,按规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足部分。

  劳动保险费支出,是指施工企业按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险费支出。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在本企业离退休的职工),并在本市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年度调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

  前款规定的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施工企业委托合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九条 年度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7月10日前,由市劳保办在网上发布开展年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二)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调剂,其他施工企业向市劳保办申请年度调剂;

  (三)9月10日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收齐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保办;

  (四)市劳保办审核申请年度调剂的材料后,对符合年度调剂资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制定年度调剂方案,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年度调剂方案后,将调剂款项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市劳保办应当对施工企业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为申请年度调剂企业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剂的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该企业的当期调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剂方案的调剂金分配数,按当年可供分配的调剂金数确定,不超出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超过规定时间不申请调剂的,作自动放弃调剂处理。

第五章 风险积累金

  第二十四条 风险积累金用于弥补调剂时调剂金的不足,以及施工企业缴付社会保险或劳动保险等问题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积累金的使用由市劳保办提出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结余的调剂金,一并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劳保办负责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劳保金收支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列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被检查企业应当如实陈述情况、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劳保办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劳保办应当按信访条 例规定为举报人提供举报、投诉的便利条 件,依法依规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劳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劳保办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市劳保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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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

李德嘉


摘要 自然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假定在人类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的状态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然法成为了人类行为的准则,维持着社会秩序。“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的早期形态。古典自然法学家们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即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权利都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人人都可以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惩罚。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交托给社会结束自然状态,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或文明社会),组建政府以保护人们的权利。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本文通过对洛克自然法学的简述及对其他自然法学家的观点进行比对分析,窥斑见豹,希望能对整个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作一个粗浅的探究和反思。

关键词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政治社会 政府 财产权 国家

一、 引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17世纪时,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原理,成为自然法思想在启蒙时期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对整个自然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笔者希望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探讨和与其他自然法学家思想的对比分析,窥一斑以知全豹,完成对整个古典自然法学的思想概述和反思。
本篇探讨从自然法学的历史渊源入手,概述古代自然法学思想(包括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发展,力图说明自然法学的历史脉络从而阐明启蒙时期(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对传统的继承发展关系.本篇的重点在于介绍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间夹杂其他同时期学者对自然法学的认识,通过比较分析大体的概括出启蒙时期自然法学的核心观念.最后,是本文作者对自然法学的总结和反思,从反思与批判开始,其间展望我国法学发展的未来.
中国人自戊戌以来学习西方法学思想,移译西人法律名著,希望弥补我国政治法律学说之不足。自然法学是首先被介绍到中国来的法律思想,从严复翻译《法意》与《民约论》以来已经一百余年。但由于中国文化对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先天缺失,至今中国人依然只知有自由,而不知自由之保障在何;只知有政府的统治,而不知政府的目的是为何。只知有生存的人权,而不知有反抗专制、争取自由的人权。所以笔者自高中起对自然法学就有了浓厚的兴趣,希望通过对自然法学的探讨回答以上三个问题。
这也算是完成庞凌老师布置的作业。自然法学博大精深,非笔者一未入法理之门厅的毛头小子所能领悟,但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笔者愿尽自己所能地对自然法学作一个粗浅和不全面的概括,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自然法学的历史渊源

古代自然法学
“法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若法律欲被人们认同为法律的话,需要符合的标准是否应该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或者,其有效性是否在于不损害永恒的崇高的‘自然’标准。”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古希腊的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成了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是体现社会自然秩序的法律,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中的。他认为,自然法和物理的自然规律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或定律。而制定法也就是实在法则是由人即统治者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令。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相反,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往往和物理中的自然规律区分不开,在他眼里有时自然法也可以用来指代客观规律。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明显继承了古希腊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他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类的理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他自身的理性得到,自然对人类行为的规定有神的起源。 可以这样说此时人们对自然法的看法是自然法是一种从客观中发现的或从人类理性中得到的人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处处充满神和先验的气息,中世纪的自然法在神学法学的影响下逐渐走上了神意与先验的道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来发现的,自然法是上帝造人时在人的意识中留下的,它需要人在后天通过理性去发现。这样的观点使自然法学深深地打上了神学的烙印。

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发展的历史背景
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产生并很快发展,这种发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新的资产阶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开展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罗马法接受运动。此时的自然法学开始摆脱封建神学的束缚,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认了法律来自神的旨意。当然,他也并不否认神的存在,他称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变自然法。 此时的自然法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开始彰显人的理性的伟大。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规律,体现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原则。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风起云涌,这时的学者明显分为两派:要么为封建制招魂,高举封建神学法学的大旗;要么从古老的自然法学中寻找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基础。显然,洛克从属于后者。
三、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与比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但是,这样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实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假设之上的东西,因此它既缺乏明确的规定又没有强力来保障它的实施。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能拥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为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政府,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用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社会契约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制约,国家与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本文对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论述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进行阐述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简要的介绍洛克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思想理论,并把它与霍布斯的自然学说进行比较。然后,分析自然状态不可避免的弊端由此讨论政治社会的形成与社会契约产生。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洛克思想的精彩所在,也是本文介绍的重点。
1、 自然状态理论
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很显然,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2〉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但是,自然法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他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3〉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也翻译作天赋人权。对于天赋人权,许多中国人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天赋则说明权利是上帝赐予,是天生的。于是,什么唯心主义也,神学法学也,各种帽子纷至沓来。这纯粹是望文生义,天赋人权(nature right)其实是自然权利的中国式翻译,它是指那种基于人类理性与本质的人类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基于自然法的规定,因此其主要内容与自然法的核心大体一致,也包括:1、平等权,2、自由权,3、抵抗权。除此之外,自然权利还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
霍布斯的自然学说
与之相反,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利维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则是“自保原则”。因此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个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而自然法则是一部谋求人类和平与生存的法,它是用人类理性来发现的一般规则或规律,用于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生手段,并命令人们必须做他所认为的最好应加以保持的东西。人们怎样才能从这自相残杀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呢?霍布斯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经历长期的撕杀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趋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维护自然法,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人类就此进入了政治社会。这种权利的让渡是通过一个约定来进行的,这个约定就是社会契约。

2、论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的形成
〈1〉自然状态的缺陷
从前文对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来看,那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但是,人们为什么又不得不进入一个有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这是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同时,自然状态也有其先天的缺陷:1、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2〉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种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1、 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
2、 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
3、 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
4、 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卢梭与洛克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