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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30:51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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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 [2004] 113号

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委发〔2004〕13号)精神,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职能
(一)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的对市管企业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党委成员(除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的管理职能。  
(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后勤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培训、劳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改革发展科
拟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改组、改革及关停、破产、解散、清算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产权管理科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行债券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四)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科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省、市有关监事会、财务总监管理的法规,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收益,监管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人员编制
核定总编制为15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8名(含工勤编制2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
派出到监管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1、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要按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2、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国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3、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应要求所监管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市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工资实行宏观调控,指导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4、与市委组织部门的关系。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而对市直企业还没有分类定级的情况下,原由市委管理的原市直企业处级干部(含在职享受副处级干部)暂仍由市委管理;企业其他干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监督、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5、与纪检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市国资委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指导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对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协助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7、与市直机关工委的关系。原受市委委托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该企业资产划归市国资委管后,其党组织调整为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市国资委党委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市国资委的重大问题;负责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派出的国有重要企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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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长政发〔2004〕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稿)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结合我市近两年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长政发〔2001〕8号)附件《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中介人的认定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进行奖励。引进100万元以上市外资金投资市政府鼓励的第三产业项目,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3‰进行奖励;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金。
(二)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程序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明、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商务局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在各区、县(市)、开发区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后发放。
四、奖金: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市级财政承担各城区项目奖金50%的经费和各县(市)项目奖金40%的经费。
五、奖金领取:中介人奖金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从市商务局领取。
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在我市的实业或投资重特大第一、二产业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市财政承担不低于70%的项目奖金经费。
七、其他: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1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介人。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2-01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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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