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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6:53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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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编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2001年至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新世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努力开发中医药人才资源,加快中医药队伍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部署,特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一、发展现状

  “九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受教育面逐步扩大,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提高。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率已达100%,县(市、区)覆盖率已达80%;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比率达60%。但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不平衡,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教学内容和实施形式还不能满足广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要求,其规模数量和质量效益还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出发点,把中医临床作为重点实施领域,突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推进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服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实施教学。重视学习传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同时使受教育者了解和掌握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充分吸收师承教育经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施教形式多样化;强调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注重调动受教育者参加继续教育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注意发挥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树立终身教育思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突出中医药行业特点、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以适应中医药人员提高素质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与重点项目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在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受教育率。

  到“十五”期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85%;按登记制度规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100%,县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85%;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100%,县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60%。

  到“十五”期末,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率达到80%;省、地(市)级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的中医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比率分别达到80%和50%。

  (一)继续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材建设,改进临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十五”期末,省级中医医院经过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住院医师,应有30%获得中医临床专业学位。

  (二)抓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开展第三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全国遴选500名指导老师,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2名继承人,经过三年继承学习,使继承人成为具有继承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在全国选拔2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尽快成长为中医临床专家。

  (三)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扩大西部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面。加强西部地区急需人才的培养。重视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完善省级中医医院的学科结构,使这些学科成为培养本地学术骨干的基地。各局级重点学科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一些未建或较弱学科的重点扶植,为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四)加大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面向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加大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力度,规范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逐步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逐步建立起能满足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网络。“十五”期间,建设20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建立1-3个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其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水平,办出特色。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只有终身学习,才能终身就业”的思想,加快建立健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加强与各级卫生、人事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健全省、地(市)、县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能,做到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任务三落实。

  (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制订颁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把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单位目标管理结合起来,与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等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运行机制。

  (三)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充分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完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质量和效果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水平。

  (四)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一定的经费投入。各中医药机构按规定比例投入继续教育经费。积极拓宽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渠道,逐步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培训费用的机制。

  (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组织专家编制11个临床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确定该学科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导向性内容。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及时收集、编写与中医药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资料。

  (六)加快发展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现代远程教育。逐步建设中医药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发高质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课件,开设高水平的中医药网络教育课程,逐步扩大中医药网络教育覆盖面。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利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有关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咨询。举办讲习班、研讨班和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认识,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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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全国妇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妇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科技部、全国妇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妇联要认真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认真部署、统筹推进,并将《意见》贯彻落实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报送科技部和全国妇联。

  附件: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全国妇联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女性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女性科技人才队伍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一大批女性科技人才活跃在科技工作的各个领域,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女性科技人才总量不足,女性高层次科技人才数量偏少,参与科技管理决策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偏低,缺少符合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项政策,女性科技人才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女性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强妇女投身科技事业的意愿和能力,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就业和发展机会,使我国女性科技人才总量持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女性在科技发展和管理决策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二、大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
中小学校和科技场馆及其他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的科学普及活动中要提高中小学女学生的参与度。各类中小学生科技竞赛等活动要鼓励和支持女学生积极参与,广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提高其科学素养。加强对优秀女性科技人才的宣传,大力倡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积极组织女性科学家走进校园与女学生交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生体会,着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和对科学研究职业选择的愿望。
三、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就业机会
在高等学校开展女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引导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选择科研工作为终身职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要充分吸纳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评审中应充分考虑女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参与情况。各类机构在科研岗位招聘中要依法保障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女性应聘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机构中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要明显增长。
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培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要为女性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
五、大力培养造就创新型女性科技人才
在科技创新实践中积极为女性科技人才创造锻炼成长的机会。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实施、重点创新基地建设中,增加女性科技人员的参与程度。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和科技计划要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中,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大力支持女性创新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女性科技企业家。举办系列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深入基层开展科普和技术服务。
六、推动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科技管理与重大政策咨询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管理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切实提高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管理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各类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科技人才参与。政府各类科技项目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组中,要逐步提高女性专家的数量和比例。各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增加女性理事、会员或代表的比例。
七、支持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
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要实行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聘期评价和绩效考核办法。可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配备科研辅助人员等措施,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提供有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对生育后5年内的优秀女性科技人才从事科研活动提供稳定支持。政府科技计划立项评审中,要适当放宽女性申请者的年龄限制。对由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执行时间。
八、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
各类科技奖励要逐步提升相关奖励项目中女性入选者的比例,加大对女性优秀科技人才的激励和支持。在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中,要把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将其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中。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面向理工科女学生设立专门奖学金,支持其攻读理工科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捐赠财产用于支持和奖励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创新专项基金。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女性高级专家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的规定。
九、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资源的统计和评估
加快建立科技领域女性相关数据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和妇女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女性科技人才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成长政策研究。总结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规律,了解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困难和政策需求,为制定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十、努力营造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把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维护女性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社会各方面为女性科技人才提供社会化家政服务,帮助女性科技人才合理平衡事业与家庭关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密切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优势,探索建立有利于女性成长的平台,组织开展针对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交流活动,大力宣传岗位成才、建功立业的优秀女性事迹,营造共同推进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什布奇拉山口两侧扩大边境贸易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什布奇拉山口两侧扩大边境贸易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间与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根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中印边境贸易出入境手续议定书,希望在中印边境各增设一边贸点,以扩大边境贸易,现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将在以下地点建立边境贸易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扎达县的久巴;
  (2)印度共和国喜马偕尔邦金瑙尔县的南加。

  第二条 什布奇拉山口将作为新增加的供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的山口,以便进行商品交换和交通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以及根据该备忘录签署的出入境手续议定书中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于南加和久巴的边境贸易。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于新德里签署的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山在             达斯古普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