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港口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4:54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港口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市港口管理局


市港口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公共安全和客运秩序,保障旅客上下船的人身安全,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下简称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的客运码头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和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负责对洋山深水港区及客运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客运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㈠依法管理,统一管理;

  ㈡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并服从洋山深水港区正常营运、保税管制和水路、港区内道路交通的限制。

  第六条客运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上海港总体规划》和洋山深水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㈡客流量规模控制在不影响东海大桥集装箱通过能力的范围以内;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洋山保税港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对经审核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

  第八条客运设施的建设按照《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项目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质量报监和施工许可制度。

  第九条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其中,安全预评价作为该工程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客运设施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办理试运行备案;3个月试运行期满后,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工作。

  客运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的设施和为船舶提供靠、离泊等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并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维护客运设施,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时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如实提供旅客统计资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港口行政规费。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十五条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航线,根据洋山深水港区保税港的基本特性及其区位地理特性,实行水陆联运。

  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航线具体是由往返于上海陆路至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的陆路客货运输与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至沿海港口的水路客货运输所组成。

  第十六条申请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航线经营资质及核定和增减船舶运力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是,申请由浙江沿海港口至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核定和增减船舶运力的,还应当征得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同意。

  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将本公司各航班的船名、航次、开船时间、额定载客数、上船地点及客票价格等信息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备案。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下季度客运航班时刻表。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有关航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客运航班时刻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售票站点实行计算机联网。承运人应与上海市水路客运票务系统中心平台建立联网关系。

  任何客船航班不得超过客船额定载客人数售票。

  第十九条从事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客运航线票务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水路服务业务资质,并与上海市水路客运票务系统中心平台签订联网售票协议。

  承运人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票务机构出售船票。

  第二十条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的,承运人应当及时发布停航通知,并按照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会同承运人采取应急措施,维持秩序,保证安全,并及时疏散旅客,做好船期变更和旅客退换票的工作。

  遇有旅客严重滞留的,洋山办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洋山办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负有下列安全义务:

  ㈠应当具备应有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体系;

  ㈡禁止客船超员载客;

  ㈢客运码头实行港航联检制度,港口经营人负责码头检票,承运人负责船边验票;

  ㈣客运码头设施应当符合船舶靠岸标准,其接纳客运船舶、航班密度应当满足并符合船舶靠离码头、旅客上下船舶及码头人车分流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上下客运船舶的人员应当服从客运服务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秩序,禁止携带危险品上船,并接受危险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从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洋山办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反港口和航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临时客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月2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0年10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署在化工部设立派驻机构,受国家审计署和化工部的双重领导。
(二)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按审计业务量配备审计人员。
(三)各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
(一)配备审计人员应保证政治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审计、财会、经济、工程技术和法律等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各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在编外聘请审计人员,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并受法律保护。对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鼓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进行审计监督,并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三)对各资产资金进行审计。
(四)参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国内外合资联营、基建、技措项目、外汇收支、经济合同等的论证评估,并对其合法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严重违反法纪,损失浪费,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经济事项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有关的审计工作。
(八)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逐步建立财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工程立项、工程预决算、企业达标升级、联营投资等有关经济业务的审签制度。
(九)受审计机关委托,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审计及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入)实行定期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行业、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其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传达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的要求和措施。
(二)制定年度化工内部审计工作要点,指导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组织所属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进行推广。
(四)对影响生产建设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行业、本地区有关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六)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会议。有关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有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查阅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各种报表、帐册、凭证及有关财务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纪的收支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事项,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有权向有关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严重违反法纪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当审计人员遇到阻挠、拒绝、隐匿、毁证等情况,经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有关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本单位领导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批转内审机构参阅。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故意刁难,不得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生上述情况,单位领导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出面干预,及时查处。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指派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表及有关经济资料,核对现金实物,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进行现场考查,召开座谈会。调查核实的记录要由被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签字作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阶段。依照有关法规和事实,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 究,作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和决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审批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决定进行整改,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单位领导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领导或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下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复审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

 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

 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履行

 好安全监察职责,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制定了《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

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

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要求,

本着“依法行政、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督察”的原则,加强对煤矿

安全工作的监督,加大查处各种违法违章作业行为的力度,建立保障

煤矿安全的制约机制,使今年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达到世界主要

产煤国家的水平。

  今年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尽快理顺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1、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快组建各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争取一季度完成19个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组建工

作,上半年完成68个地区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组建工作。

  2、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职责

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理顺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尽快使安全监察工作步入新体制的轨道。

  3、其它不组建安全监察局的省区,也要明确主管煤矿安全监察

的部门,以利于实施安全监察的行业管理。

  4、在组建安全监察机构过程中,要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衔

接。保持安全监察队伍相对稳定和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出现

“断挡”。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体

系。

  1、依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争取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年内颁布实施。

  2、组织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煤矿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新体制的要求,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

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汇集整理,并组

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1、煤炭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

业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

产履行保证监督职责。群团组织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要建立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

  2、煤炭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机构,加强防治水、火、瓦斯、煤尘、

顶板等灾害的业务保安及检查工作。要制定矿井灾害防治计划并保

障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符合规程要求。

  3、围绕大幅度降低事故和死亡入数,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工

作的监察力度。重点监察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瓦斯监测、防治突出、

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结合结构调整、关井压产和实施产业政策,关闭不具备基本安

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持证但不具备安全条件、基础设施不健全、

安全隐患多的小煤矿,要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纳入关闭范围。

  5、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监察和处罚的

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期整

改,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违反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

符合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的煤矿,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加重经济处罚。

  6、按照新体制规范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程序,依法监督、调查、

处理事故,对有法不依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工作。

  1、完善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建立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资

格认证制度,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和师资水平的培训中心发给资格

证,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生产、

安全、技术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

培训和发证。其他岗位职工由企业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

  2、完善安全技术检测与研究体系。开展对矿井水、火、瓦斯、煤

尘、顶板等矿井灾害的检测与研究,制定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标准,

对煤矿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3、完善矿用产品检验认证体系。健全煤矿设备设施、仪器仪表、

爆破器材、专用材料(简称矿用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检验认证制

度。涉及煤矿安全的矿用产品,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检验认

证单位的认证,方能入井使用。

  4、完善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和伤亡事故的调

度、报告系统,准确传递安全信息,及时了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动态,

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5、健全抢险救灾体系。加强矿山救护队、救灾中心、急救中心的

业务指导,建立必要的组织指挥系统,统一协调全国煤矿的应急救灾

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6、建立健全煤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煤矿粉尘、有

毒有害气体、噪声的健康标准,开展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

究,促进改善煤矿的安全健康条件。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1、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原则选配

好各级监察机构的人员。

  2、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加强安全监察队伍的党风廉

政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努力提高监察效能。

  3、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

制度,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员的政治、业

务素质,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

200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