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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03:49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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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府〔2007〕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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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医疗救助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医疗救助能力与救助资金统筹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低标准起步。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非农户口,且正在享受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病居民,或目前暂未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原国有破产企业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退休人员)中的患病居民,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患病困难居民本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的,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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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救助病种



第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三条条件的困难居民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重度脑梗塞、脑瘫;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子宫肌瘤;

(四)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急腹症(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

(六)严重烧伤(烧伤II度,烧伤面积50%以上);

(七)严重引起失明的眼病(眼底疾病、青光眼、白内障);

(八)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

(九)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民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需救助的重症疾病。



第四章 指定医院



第六条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五指山市冲山医院为我市“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属的门诊医疗救助指定医院。需要救助的对象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如因指定医院技术条件无法达到治疗目的的,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报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并按本市规定进行救助。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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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可以享受门诊救助,但本人必须持《五指山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指定医院就医。

第八条 指定医院应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病困难居民提供治疗。

第九条 救助对象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自行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元时,超过的部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35%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的,个人负担部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属,可享受每人每年门诊救助200元;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300元时,全额救助;超过3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第六章 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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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五指山市民政局制发的《五指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收费清单;

(三)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的赔付金情况证明材料;

(五)社会各界捐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救助审批



第十四条 所在乡镇政府或居委会在收到救助对象的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填写《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指定医院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报销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的赔付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第八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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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列入预算,平均每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使用基金10元。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5%列入预算,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用于制证、卡、牌匾、打印、微机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城市困难居民大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发、支付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发、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将筹集到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按规定全额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挤占、截留、挪用,确保基金管理使用收支平衡,使基金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度救助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全年的医疗救助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批,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给民政部门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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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救助资金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发现虚报冒领者,除依法收回救助款外,取消救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指定医院要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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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2007〕4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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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粮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琼府〔2004〕5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2〕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现状

我市有国有粮食企业18家。其中,经营省、市级储备粮的企业1家,从事军粮供应的企业2家,从事粮油调销的企业1家,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7家,从事小批量粮油调销、加工、服务业的企业7家;能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3家,基本停止经营的企业2家,全面停止经营的企业13家。

截至2006年9月31日止,18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人数为508人。其中,在职人员371人,离退休人员137人。18家企业帐面资产总额350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14万元,总负债3739万元,负债率106.8%。

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大部分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亏损不断加大,债务日益加重,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社保费无法缴交,大部分企业早已停产、停业。如不改革,将造成大量国有资产长期闲置而不断流失。也将影响我市的社会稳定。因此,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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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化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稳定社会为目的,以国家、省的有关国企改革政策为依据,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安置职工,使国有粮食企业在退出国有企业行列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我市政府粮食调控能力,确保粮食有序流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坚持如下原则:

1、坚持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的原则。

2、优先安置职工的原则。被改革单位资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等。安置费用不落实的,不得进入改革。

3、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方案选优的原则。在改革的过程中,实施改革的企业必须征求广大职工意见,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改革的范围和基本做法

(一)改革的范围。

这次改革的对象是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改革不到位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

1、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的企业。

(1)现有担负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7个:五指山市粮油总公司、五指山粮所、冲山粮所、畅好粮所、南圣粮所、毛阳粮所、番阳粮所。

(2)现有国有粮食附营企业11个:五指山市粮油贸易中心,五指山市粮油扶贫发展公司,五指山、冲山、南圣、水满、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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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阳、红山、毛道、畅好等粮油供应站。

以上18家企业全部实行关闭,全员退出国有粮食企业,清理可处置资产,用于安置职工。

2、改建企业。

对现有的粮食购销经营资源进行整合。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五指山军粮供应站、南圣军粮供应站等3家企业具有粮食仓储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和粮食仓储、购销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能够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储备、市外粮食调销、部队粮食供应和应急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任务。组建框架为:

(1)组建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负责省、市两级储备粮的保管、轮换等工作,协助市政府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开展灾区、水库水浸区和应急粮食供应工作。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为国有独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定员7人。为缓解省、市粮食储备仓容不足,将关闭企业可存粮的仓库划入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

(2)组建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负责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的粮食供应工作。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属国有独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定员10人。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内设五指山、南圣两个军粮供应门市部,按就近供应原则,分别承担就近部队的粮食供应。取消五指山军粮供应站和南圣军粮供应站,改革前因政策性业务形成的资产及相应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入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

(3)组建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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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国有粮食企业无法处置的资产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负责追缴关闭的国有粮食企业债权,并承担其政策性之外的亏损挂帐及债务。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属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定员3人(人员从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中选派兼职),办公经费从剩余资产的租赁、从追收关闭企业的各类应收款以及代收购粮食等渠道解决。

原组建为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的冲山粮所,新组建为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的五指山和南圣军粮供应站的离退休人员共53人,依照政策划入其改建的企业管理。

(二)基本做法。

这次改革采取先组建后关闭,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做法。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之间职工安置资金由全市统筹安排,盈缺互补。

1、市政府下发改革方案后,首先组建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和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完成人、财、物的确认和划分工作。

2、各国有粮食改制企业,根据市政府《方案》要求,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征求意见表,并报市粮食局初审后,职工安置方案和征求意见表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三次,三分二以上职工无异议并在意见表上签名后,将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表和职工安置方案报送市粮食局再审核,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方案测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3、改革工作分批进行。首先在条件成熟的市粮油总公司、市粮油贸易中心、南圣粮所和粮油供应站试点实施,其次在基础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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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市区、毛阳、水满等粮食企业实施,最后全面辅开。

四、职工安置内容和方式

(一)劳动关系。新组建的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和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等3个企业,工作人员从原单位的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留用,共17个岗位,其中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设7个岗位、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设10个岗位、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设3个岗位(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人员兼职)。留用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新组建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原工龄合并计算为新组建企业工作年限。富余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置对象。主要是经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在册的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招工或调进时商定人事档案寄放企业的,不享受安置补偿待遇;办理下岗的职工,按下岗前的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参照本市同期国有企业改革补偿标准500元/年计算,经济补偿金=500元/年×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社会保险。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金全额补缴(含职工替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列入企业拖欠)。

(五)特殊人员的处理。企业改制时(测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其劳动关系,安排离岗,企业在改革时为其一次性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及基本生活费,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生活费标准为344元/月(即上年度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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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430元/月的80%);企业实施关闭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批的因工死亡、因工伤残职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补发拖欠留岗职工工资和下岗职工生活费。在全市统筹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按琼府办〔2006〕10号文件第三条补发拖欠留岗职工工资和分流下岗人员生活费。

(七)职工住房安置。

1、房产权已经归职工的住房,职工依法享受居住权和处置权;

2、房产权仍属单位的本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不需要拆迁的,原则上以原住房安置职工,按20%的优惠价抵顶安置费,多还少补;需要拆迁的本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由承建商按职工原居住面积给予优惠安置(优惠价350元/平方米),无论单、双职工均一户一套,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在房子拆建期间,由承建商按职工原住面积租房解决职工居住问题直至新房交付使用为止。

(八)国有资产处置。变现国有资产,可通过多种途径,除了公开拍卖资产外,鼓励内部职工个人集资入股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内部职工;内部职工集资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后整体转制成立新企业的,可优惠20%付款,职工购买资产成立的新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档案管理。企业关闭后,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就业管理部门管理,与企业脱离关系的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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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关系归所在社区党、团组织管理。

(十)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给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这次改革,职工安置主要采取合二为一统一安置以及安置资金相互调剂、全市粮食部门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在1998年粮食流通改革中,剥离为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的合二为一安置,做到资产统一处置,人员统一安置;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之间职工安置资金由全市统筹安排,盈缺互补,职工经济补偿统一在银行开户发放。

五、资产处置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方案须经报市国资办批准,严格按规定、按程序规范操作,所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收入设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安置职工。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12月30日。资产评估按程序规范操作,聘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组建企业的资产处置。组建的3家企业的资产通过评估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确认和登记。

(三)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关闭的18家企业的资产处置,从工作实际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分地区保留有使用价值的粮仓。粮食体制改革后,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经营体制。为今后粮食市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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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省、市两级粮食储备,考虑到我市现有的粮食仓库短缺,新建粮仓财力有限,保留原面粉厂工地仓库和番阳1栋、毛阳1栋、南圣3栋等粮食仓库,按工作需要划给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和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使用。

2、除保留以上仓库和军粮供应站、粮食储备公司的现有资产外,其余公有资产作为可处置资产进行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四)为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职工安置资金及时到位,采取资产处置收入和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分开管理的方法,即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存储。

(五)在2007年6月份前未能变现的资产,由市粮食局收回移交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职工安置资金不足部分由市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足。

六、债权债务

(一)债权。在实施改革工作过程中,加紧追讨债权,增加资金来源;企业内部职工向企业借的款,通过职工安置费和借款相抵的办法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二)债务。按照“先安置、后纳税、再还贷的”政策规定,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恶意逃废债务。

七、改革配套政策

(一)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原由政府划拨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非生产经营性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可改为出让地,并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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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变更登记等各环节发生的税费,按海南省物价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个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28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三)改制企业处置划拨土地的收入和销售房产所得,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保费和安置职工。仍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按琼府〔2002〕72号和琼府办〔2006〕10号文规定办理。

(四)考虑到五指山市变现资产难度大和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不需拆迁住房的本单位职工住户,可按优惠价20%的标准抵顶职工安置费将住房安置原住职工。鼓励职工用安置费抵顶买断职工住房所有权。

(五)变现国有资产,可通过多种途径,除了公开拍卖资产外,鼓励本系统职工个人集资入股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内部职工集资购买后整体转制成立新企业的,可优惠20%付款,职工购买资产成立的新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六)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在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就业之前,以城市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保龄继续计算。

(七)切实做好粮食财务挂帐消化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剥离到市粮食局集中管理,并在市农发行设立消化专户,各项政策性亏损的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市政府按省有关规定消化。

八、组织领导

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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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人劳局、保障局、地税局、征稽局、国土局、就业局、粮食局、农发行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一)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各成员要在各自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落实好本方案实施中的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要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

(二)市国有粮食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1、根据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粮食局批准。2、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3、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改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粮食企业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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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2007〕4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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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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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
| 16 |钟、表 | 60 | 20.4 |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 27.7 |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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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1日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责任的起源及含义


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没有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地位很高,包揽一切。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及审查判断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制度是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


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张责任。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诉讼主张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提供证据责任。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都是在履行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三,说明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第四,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举证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已诉讼主张的足够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其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每个诉讼制度对举证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也就是原告方)。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必须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责任。除了特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总之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主要是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


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确立较晚,它的确立,标志着依法治国又前进了一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专治的国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思想禁锢着人们的头脑,老百姓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是一个弱势群体。许多官员的思想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总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自己说了算,再加上法律上、行政管理上的漏洞,这种权力欲很客易澎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很平常的事,为此呼吁了多年的“民告官”的法律终于出台。虽然有着很多老百姓不如意的地方,很多老百姓认为该调整的行政诉讼并没有规定,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确实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老百姓起诉有了依据。按照现在流行的平衡论的观点,被告在诉讼中主要是举征责任负担上比原告承担的责任更大,更多地是考虑原告的权益。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主要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随意行政,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它与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当代世界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l990年1O月1日生效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如下特点:


(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举证置于同等地位。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被告举证内容、时间、程序、都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五、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