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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4:56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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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舟山市航运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鼓励我市航运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促进我市航运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4〕57号),特制订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每年评定一次,以上年10月31日为评选基准日,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货运企业取前25名,客运企业取前3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综合得分货运企业前8名、客运企业前2名由市政府授予该年度舟山市“十强航运企业”称号。

第二条 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截止基准日,在我市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8000载重吨,且平均吨位在1000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冷藏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4000载重吨以上;客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2000客位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及规费,年度上缴税费在50万元以上。

(四)企业达到规定经营资质要求,年度内未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市外投资者(控股)在舟山注册成立的航运企业,未达到参评标准的,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达到参评标准的,作为本地企业参与评选。

根据上款规定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的航运企业名录由市航运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四条 评选标准为企业自有运力规模、自有运力平均船龄、税费贡献、经营资质水平、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六项指标,六项指标权数为100%。其中,企业自有运力规模为40%,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为10%,税费贡献为30%,经营资质水平为10%,注册资本为5%,资产负债率为5%。各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要求的,得100分,普货运力每增300吨,集装箱专用船、冷藏船运力每增200吨,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每增100吨加3分;客渡船运力每增300客位加3分,高速客船运力每增50客位加3分。

对于多船种兼营的航运企业,按各船种在企业自有运力中的比重,乘以其超出基准运力规模的运力,按上款标准分别计分,然后加总,得出该企业最终运力得分。

(二)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8年为基准,自有运力以万吨以上货船、集装箱船为主的放宽到20年;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6年为基准;客渡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5年为基准,高速客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0年为基准,达到基准船龄计100分,船龄每增减1年扣或加5分。

(三)年度税费贡献达100万元得100分,每增减5000元加或扣1分。

(四)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要求的,得 100分,发生红色预警事项扣50分,橙色预警事项扣30分,黄色预警事项扣20分,绿色预警事项扣10分。

(五)注册资本以200万元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2万元加或扣1分。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以50%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1%扣或加1分。

以上各项分值乘以相应权数后的得分,合计即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

第五条 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营运证复印件。

(三)企业税费、规费缴纥凭证。

(四)企业安全小结及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对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资产负债表。

第六条 符合“优强航运企业”评选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由各县(区)航管所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航运管理处审核,经核查无误后,市航运管理处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获得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称号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取消其“优强航运企业”称号:

(一)企业经营资质水平下降,达不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企业有偷税漏税、欠缴规费行为的。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下降,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提供不真实的申报材料,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强企业称号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且公司对船舶的所有权比例在50%以上的船舶,不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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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遏制超期羁押

田永东


  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过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提出了如下解决超期羁押的举措。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
  (二)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或者第127条规定的情形,并应当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四)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五)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
  (六)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上述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关于纠正“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纠正“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你局核准登记的“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使用的企业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见附件1)。
经查,“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名称应经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你局擅自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是超越行政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另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中心出具的企业法人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显示,该中心的投资方
是“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集团”(见附件2),此集团名称亦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应成为投资人。请你局接本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并就以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企业印章与核准名称不符;
2、该中心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是否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该中心投资方的登记情况。
请将纠正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于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印章印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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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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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 业 执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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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本) |
| 注册号 23967766副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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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照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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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执照签发日期:1995年12月28日 |
| 成立日期:1994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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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
|住 所 天津开发区微山路16号 |
|法定代表人 杜勇 |
|注册资金 人民币叁佰万元 |
|经济性质 国有 |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电影、电视剧、影视广告、电视专题片及 |
|经营范围主营 音像制品的策划、咨询、制作、发行;组 |
| 织展览、演出;信息咨询;人员培训;图 |
| 书编辑;百货、交电、装饰材料、工艺美 |
| 术品、汽车摩托车配件、影视设备批发兼 |
| 兼营 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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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企业法人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复印件。
【注册号码】23967766【登记分类】变更登记【核准日期】19951228【设立日期】19940628
【企业名称】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企业住所】天津开发区微山路16号
【电话号码】28358888-425 【邮政编码】300457
【法定代表人】杜 勇
【经济性质】国有
【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影、电视剧、影视广告、电视专题片及音像制品的策划、咨询、制作、发行;组织展览、演出;信息咨询;人员培训;图书编辑;百货、交电、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摩托车配件、影视设备批发兼零售。
【投资方】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集团
【档案号码】F0003466
以上资料调自内资企业法人登记计算机管理系统,供参考。
六、印鉴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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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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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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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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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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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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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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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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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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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确认,本年检报告书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杜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页复印自企业档案(1996年度年检报告书)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