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 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8〕89号
市政府有关单位: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工作,防止规费收入流失,提高办事效率,创造高效、便捷、公开、公正的办事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收费的各项规费计算以及收费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批准文件规定为准,各部门应如实提供准确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联合收费成员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办理收费事项窗口。
第四条 凡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均纳入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以下简称联合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核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收费专项核定窗口,统一核定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种类和具体金额,统一负责对联合收费收缴情况的核定,统一发出费用收缴情况通知书。费用核定采用电子审核系统,所有收费事项和应缴费用一次性由电子审核系统自动核定生成,并转相关窗口、业主认定。核定窗口人员由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派出,市财政局监管,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于减免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联合收费所涉及的规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缴费银行缴纳,并开据财政专用电子票据。
第七条 联合收费项目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按规定施工前必须缴纳的规费,包括: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第二类为在施工前应预缴纳的规费,包括: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类为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规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建筑噪声排污费。
第四类为建设工程竣工应收缴的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八条 联合收费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缴清或足额预收第一类和第二类规费。
第二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平时监控的记录和综合验收的结果,一是缴纳第三类和第四类规费,二是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项目规划设计的工作量进行核定,产生的差额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差和退缴并对预缴费用进行决算。
规划部门权属证明办理部门及相关许可部门在办理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产权证明及其它建设项目许可时应查验《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对未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相关许可程序,建筑方案及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联合收费流程。
第十条 联合收费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政策性减免标准、法定减免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要在专项窗口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联合收费工作按“一表制”方式进行,分别制作《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程序:
(一)缴费人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许可后带齐各相关证件、审核表、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计算依据等材料到核定窗口核定费用。
(二)核定窗口根据业主提供的有效资料,打印出《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按程序流转到各相关窗口审核,并经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核定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三)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到相关窗口开出缴款通知书到缴费银行缴费。
(四)缴费后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到规划部门办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补)缴及清算: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缴费人将相关验收结果文件和材料递交到核定窗口,核定窗口根据提供的有效资料由专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并按程序流转到相关窗口审核,再由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专项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二)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到相关业务窗口领取了缴款通知书后再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
(三)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办理产权权属及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
没有特殊情况,应在接到业主提供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联合收费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合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必须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2、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3、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附1:
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局
1
工程定额测定费
非住宅2‰,住宅按建设工作量1.4‰
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
2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工程造价5‰;工程造价1‰(质监站)
赣价行字[1996]8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住房:1.8‰;住房以外按工程造价3.5‰
赣府发[1986]18号
赣府发[1998]63号
赣计收费字[2002]391号
经贸委
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财综字[2002]5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水利、桥梁、道路等3元/吨,房屋建设等1.5元/吨
财综字[2002]23号
省政府88号令
赣财综字[2003]12号
水利局
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元/㎡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准和使用
管理办法
7
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元/㎡;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2、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弃土、弃石、弃渣(一次性)2元/㎡;烧砖10元/㎡;烧瓦5元/㎡;烧制水泥1元/吨;萤石矿1.5元/吨;烧制石灰0.5元/吨;铜400元/吨;采石1元/吨;锡300元/吨;煤炭1元/吨;铁矿3元/吨;硫铁矿2.5元/吨;钨200元/吨;金1元/克;氧化混合稀土2000元/吨。
土管局
8
土地登记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个人住房用地100㎡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第93号
赣价费字[2000]第8号
房管局
9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钢混结构:1.5元/㎡
砖木结构:2.5元/㎡
砖混结构:2.5元/㎡
白蚁灭治费:4~5元/㎡
赣价房字[1999]第1号;
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气象局
10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2.1元/㎡
赣财综字[2000]66号;
饶费价字[2008]30号
城管局
11
垃圾处理费
按建筑面积7元/㎡
饶府办发[2003]105号
省政府备案
人防办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面总建筑面积54元/㎡
饶价费字[2007]26号
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
规划局
1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7元/平米
赣府发[93]13号文
环保局
14
建筑噪声排污费
商住楼6.57元/㎡
厂房13.27元/㎡
国务院第369号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
附2:
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预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预算建筑工程总造价(元)
商业用房造价
住宅用房造价
自建人防工程造价
地下室造价
物业用房造价
其他建筑造价
公用建筑造价
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点
一站式收费项目核算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应收(预缴)金额
收费金额
审核(签章)
建设局
1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经贸委
1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土管局
1
土地登记费
房管局
1
白蚁防治费
气象局
1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城管局
1
垃圾处理费
人防办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划局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水利局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应收总金额
实收总金额
(大写)
实收合计
(大写)¥
结果
经核对,上述收费事项已全部缴清。
申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表由一站式收费窗口统一保管、存档,便于检查核算经费。
附3:
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决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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