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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4:19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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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农业部办公厅


“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更好地开展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在培养农业技能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紧紧围绕《2001—2005年农业行业实施职业技能开发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初步建立了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颁布了14个就业准入职业目录,制定并印发了各职业的就业准入实施方案。

——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制订并颁布实施了49个国家职业标准,编写出版了30套职业培训教材,开发了40个职业的鉴定题库。

——组织体系基本确立。建立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业务部门技术指导和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的组织体系。截至2004年底,已在全国建立339个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了一支熟悉培训鉴定政策的450人的管理人员队伍,一支掌握培训方法和考评技术的5000人的师资和考评员队伍,一支从事质量管理的200人的督导员队伍和一支精通专业理论及操作技能的400人的专家队伍。

——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稳步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为83.7万人次,通过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为74.8万人次,平均鉴定通过率为89.4%。

(二)主要经验

几年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之所以获得较快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主要是在工作中注重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主要是:

1、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推动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给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重视,将培训和鉴定工作纳入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中,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技能开发的发展。

2、打牢工作基础是保证鉴定开发事业顺利推进的技术支持。始终把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放在首位,遵循“一条龙”开发的思路,促进了标准与教材、题库内容的有效衔接,保障了职业技能开发的顺利实施。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使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开发工作始终把握正确的方向。以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各类农业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了农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能力,是职业技能开发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

4、加强协调和配合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重视理顺各部门关系、明确相应职责,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为职业技能开发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5、注重工作质量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根本所在。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理念,视质量为生命线,确保了职业技能开发健康稳步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同农业各行业的中心工作尚未形成长期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及各行业的业务工作缺乏应有的联系,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开发还没有被各行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和评价手段,与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缺乏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没有充分发挥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对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发展的应有作用。

2、培训和鉴定条件简陋,设施不足。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从开始之初就没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范围,没有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使培训和鉴定条件改善缓慢,设备陈旧,基本设施严重不足。加之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的弱势地位,仅靠收取鉴定费用将难以维系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持续健康发展。

3、认识不到位,各方面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由于岗前培训就业准入的大环境尚未形成,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农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缺乏长远考虑,忽视职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部分农业用人单位还未形成和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运行机制;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缺乏职业设计投资以及自主学习的意识和动力,再加上农业行业收益相对较低,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的积极性不高。

(四)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面临着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充分认识面临的新形势,对于做好“十一五”时期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对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目前有1.5亿多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未来五年每年还将新增劳动力600万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不仅需要必要的职业培训,更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实践表明,很多农民工由于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很难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获得工作岗位,也难以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匹配的劳动报酬。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是保证农村劳动力合理有效转移和充分就业的迫切需要,也是农民工在城镇及二、三产业安身立命的客观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多,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应用新技术的能力不强,且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农业增长方式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也成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加大对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利于增强农业劳动者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提高培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领域规范化操作,实现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国家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中的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对高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2002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农业高技能人才是推动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生力军。因此,推进农业技能人才尤其是农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农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农业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是今后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对于合理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适应与WTO全面接轨的需要,职业技能开发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农业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在就业竞争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就业准入制度逐步深入人心并在部分岗位开始实施。目前,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力度明显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拓展,必将带动整个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提升农业劳动者职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重点,以加强体系和队伍建设为基础,在不断拓展职业技能开发范围的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不断扩大职业技能开发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中的地位逐步上升;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农业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更加合理,素质明显提高;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在农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具体目标:

1、就业准入制度稳步推进。在做好现有14个就业准入职业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调整扩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关系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农业职业领域稳步推进就业准入制度;

2、培训与鉴定工作有机结合的机制进一步确立。培训和鉴定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更加突出,并逐步形成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技能鉴定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和保障功能。

3、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完成60个主要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配套开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

4、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建立能够满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600人左右)、质量督导人员队伍(600人左右)、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队伍(6000人左右)及专家队伍(600人左右)。

5、培训与鉴定规模逐年增加。在“十一五”期间,累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通过鉴定并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130万人次。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10万人,持证人员中农民所占比例由15%提高到30%。

(三)工作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作为农业人才开发和评价的重要手段,形成以培训鉴定促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围绕农业“七大体系”建设,加快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步伐,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人才支撑。

2、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需要,科学划分职责,有效推动工作发展。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划,指导本行业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3、严格质量,注重实效。适应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产业竞争力增强的需要,改进职业技能培训方法和鉴定形式,充实培训内容,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农”战略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根本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农业领域有效实施。在已颁布的14个农业行业就业准入职业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时,须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同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待遇及各种优惠政策相挂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等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其他职业领域,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和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也要稳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积极研究和开发农业领域新职业,不断完善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二)加强农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心任务,按照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加快培养农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农业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示范、引导作用,在对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业领域,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人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有效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技能鉴定评价,促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打破身份、年龄、资历、职称限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

(三)初步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培训教师、质量督导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对行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体系认证,对通过质量认证并连续两次认证合格者,可减免一次认证;对认证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退出和惩处机制。

(四)创新农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机制。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技能鉴定为主体、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评价机制。在申报条件上,克服重学历、资历以及轻能力、业绩的倾向,逐步打破工作年限等申报资格限制;在评价标准上,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依据;在评价方式上,针对职业岗位的实际,采取灵活、务实的评价形式;在评价手段上,大力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在农业行业各类用人单位推行“使用与培训鉴定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评价和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各行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出台评比表彰办法,定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对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把职工持证比率、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比例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优质农产品认定和评优、招投标、资质评估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五)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制定项目实施规划和方案时将农业人才结构、数量和技能等要求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结合,把业务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衔接,促进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的不断提高;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人才标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适应;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把主要岗位从业人员技能资格,作为商品粮油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科技示范场等认定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必备条件;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工程项目和优惠政策相结合,对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沃土工程、奶牛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渔民转产转业以及七大体系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的实施,要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开发力度,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后,新增重大农业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应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作为重要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建设。农业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性。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放到人才队伍建设的大业中去认识,放到本行业本系统的中心工作中去考虑,放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切实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之中,并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建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各行业和各地农业部门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队伍中,保证工作经费,促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政策和法规建设。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农业从业者的技能要求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内容充实到相关条款中;对于新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对相应内容予以明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关系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将农业就业准入制度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畴,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有效推动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加大财政和基建投入的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确保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建设投入专项化、基础设施投入经常化、工作经费固定化,不断改善培训和鉴定工作条件。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条件改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把标准编制和教材、题库开发工作列入财政预算中。在有关工程、计划和建设项目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鉴定,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采取鉴定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

(四)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以报刊、网络、影视等多种媒体为载体,采取专刊、专栏、专版、专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作用和成效,扩大职业技能开发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农业行业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的认知度。

(五)加强政策理论和考评技术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型项目的研究,重点研究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政策导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为职业技能开发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和鉴定考评技术的研究,探索培训教材编写市场化运作、鉴定题库命题模块化开发的新方法,总结推广仿真模拟操作、智能化考试等先进鉴定评价方法和技术,提高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管理体制。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综合管理、整体规划、政策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的行业管理、体系建设和政策指导,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推动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具体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包括培训基地、鉴定站、点)具体负责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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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7.02.12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
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
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
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
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
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 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
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
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
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略)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略)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略)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试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试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和国家教委[87]教成字006号文件关于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有关规定,做好民政系统专业证书教育的试行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专业证书》的性质与作用
《专业证书》制度,是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对已在民政系统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们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专业证书》教育属于大、中专层次的成人教育,但《专业证书》既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中等专业毕业证书,它是对已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或中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只在民政系统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专业证书》教育,既可激发广大民政干部钻研业务、学习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又能稳定民政干部队伍、提高民政干部的专业素质。
二、学习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确属各级民政部门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参加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人员,必须具备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
(三)参加中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人员,必须具备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四)入学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
凡符合以上入学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承办院、校的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
三、审批程序
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我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或由国家教委(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设有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中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我部所属各中等专业学校、省属民政学(干)校或地方设有相关专业的中专学校承办。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不鼓励跨省(市)招生。
我部所属院校须经人事教育司批准方可跨省(市)或在全国招生。
需实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各级民政部门,在落实承办学校时,应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部人事教育司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班。承办《专业证书》的学校,不得在无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办班。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目前民政系统各类学校所设的专业确定。大专层次可开设民政专业,中专层次可开设民政管理、民政企业管理、财会、社会保障等专业。
如因实际情况需开设其他专业,各级民政部门可委托当地有关院校承办,并报送我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专业知识的要求制定,要突出专业的特点。一般开设8—10门课程,理论教学时数不低于800学时。
大、中专层次《专业证书》教学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由我部统一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部颁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在课程设置、教学时数、教材选用上应和部颁教学计划基本相同。承办学校具体实施的教学计划要报部审查备案。
教学班的办班形式与学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五、证书的颁发
《专业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成人大、中专教育《专业证书》。
由部属院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证书》的教学班,经部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发给《专业证书》。
由地方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为民政系统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经我部人事教育司审核认可,方可颁发《专业证书》。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我部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进行试点。要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控制招生规模,防止一哄而起。



1989年4月8日